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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焚書坑儒的真實故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4 15:12:59

據介紹,嶽麓書院藏秦簡,是湖南大學嶽麓書院購藏的秦代簡牍,于2007年12月從香港古董市場購藏2098枚。其後,2008年8月,由香港一收藏家捐贈76枚。竹質墨迹,少量為木質墨迹,書體為秦隸。嶽麓簡内容分為《質日》《為吏治官及黔首》《占夢書》《數書》《奏谳書》《秦律雜抄》和《秦令雜抄》七大類。對于研究中國數學史、科技史、法律史以及了解秦代曆史地理和郡縣研究、占夢習俗等有重要的文獻價值。

秦始皇焚書坑儒的真實故事(嶽麓書院藏秦簡是揭示史家醜化秦始皇的證據之一)1

《嶽麓書院藏秦簡(五)》第56—58簡:廿六年四月己卯,丞相臣狀、臣綰受制相(湘)山上:自吾以天下已并,親撫晦(海)內,南至蒼梧,淩涉洞庭之水,登相(湘)山、屏山,其樹木野美,望駱翠山以南樹木□見亦美,其皆禁勿伐。臣狀、臣綰請:其禁樹木盡如禁苑樹木,而令蒼梧謹明為駱翠山以南所封刊。制曰:可。

整理者認為,從《史記》記載和字的形體看,“廿六年四月己卯”應為“廿八年四月己卯”。

《秦始皇禁湘山》诏令,内容涉及秦始皇巡遊湘山時,因喜愛湘山一帶樹木野美而将湘山列入禁苑,歸屬蒼梧郡管轄。

而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二十八年,始皇東行郡縣……始皇還,過彭城,齋戒禱祠,欲出周鼎泗水。使千人沒水求之,弗得,乃西南渡淮水,之衡山、南郡。浮江,至湘山祠。逢大風,幾不得渡。上問博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對曰:“聞之,堯女,舜之妻,而葬此。”于是始皇大怒,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樹,赭其山。上自南郡由武關歸。

始皇二十八年,巡遊天下後,返回京城,路經彭城,齋戒祈禱,想要從泗水中打撈出那隻落水的周鼎。派了一千人潛入水底尋找,沒有找到。于是向西南渡過淮河,前往衡山、南郡。乘船順江而下,來到湘山祠。遇上了大風,幾乎不能渡河。始皇問博士說:“湘君是什麼神?”博士回答說:“聽說是堯的女兒,舜的妻子,埋葬在這裡。”始皇非常生氣,就派了三千服刑役的罪犯,把湘山上的樹全部砍光,因為當地是紅土,所以使山變成了赭紅色。皇上從南郡經由武關回到京城。

秦始皇焚書坑儒的真實故事(嶽麓書院藏秦簡是揭示史家醜化秦始皇的證據之一)2

經過深入研究,專家認為嶽麓秦簡比《史記·秦始皇本紀》更為可信:

專家指出,根據簡文中有官員出使的記載,以及出現在簡文中湖北境内的古地名判斷,竹簡可能在湖北出土。 胡平生認為,"初步推測,當初擁有這批秦簡的主人,也就是墓葬的主人,應該是當地的一名從事法律工作的官吏。後來這批秦簡被盜墓分子發現,而後很可能經過走私等途徑輾轉流失到香港。

該嶽麓簡是秦代的,且秦簡主人是一名法律工作者,這是他的私人筆記,其曆史信息比漢武帝時司馬遷所著的《史記》更為真實。秦國對法律工作者要求極嚴,不掌握律令而錯判,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秦代法律将官吏斷獄責任分為“不直”“縱囚”和“失刑”三種情況。凡斷獄時故意從重或從輕判刑的,稱為“不直”;應當判有罪而故意不判,或故意減輕案情,使之夠不上判刑标準的,稱為“縱囚”;因過失而出入人罪的,稱為“失刑”。秦始皇時就曾将一批治獄不直的官吏發配嶺南及修築長城。對于故縱死刑犯的,也要反坐處以死刑。故此,秦國法律工作者努力專研秦國法律,極力避免出現“不直”“縱囚”“失刑”問題。既然是一種純粹的法律研習和私人筆記,就無需作僞或掩飾秦始皇巡遊湘山的事實。司馬遷著《史記》則存在着史料不足不真實或受意識形态所囿的問題,其真實性必然打折扣。

秦簡的真實性也得到證明。秦簡的真僞鑒定,由湖北荊州文物保護中心的專家主持,對秦簡的真僞進行了對比性檢測,分别從長沙走馬樓漢簡、荊州謝家橋漢簡和這批秦簡中提取樣品,然後附上新竹标本,送武漢大學測試中心進行竹簡老化程度和竹質降解度的對比性分析檢測,通過掃描電子顯微鏡、X射線衍射儀、紅外光譜儀、差熱分析儀等設備的檢測分析,結論是竹簡與新竹相比,有明顯的降解,可判斷為早期竹材。

從文字形體看,有的字體端莊,書寫規整,有篆書意味;有的書寫率意,字勢向右下傾斜,點畫有粗細變化,為秦隸特征;有的介于兩者之間,或形體古拙,或字體秀逸。

從語言上看,秦桦林指出——嶽麓書院藏秦簡“丞相臣狀、臣綰受制相(湘)山上:自吾以天下已并”,似亦可斷為:“丞相臣狀、臣綰受制相(湘)山,上:自吾以天下已并”。其中“上”指今上,後省略“曰”字。《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始皇二十六年,“丞相綰、禦史大夫劫、廷尉斯等”“與博士議曰:……命為‘制’,令為‘詔’,天子自稱曰‘朕’”“制曰:‘可’” 。將嶽麓書院藏秦簡簡文與之對照,有關制書的體例若合符契。但簡文中秦始皇自稱“吾”,而不稱“朕”,與制度不合,恐為傳抄之誤。

秦桦林對嶽麓簡之是與《史記》之非做了闡釋:一、秦始皇二十八年的巡狩,除了宣示秦王朝的威嚴,以鞏固統一外,還有一個重要的目的,便是到各地的名山進行祠禱活動。因此,秦始皇此行的末尾,專程渡江遠赴湘山,偏偏因為“逢大風,幾不得渡”的原因,便下令“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樹”,明顯與這一年整個巡狩活動的主旨不符,存在矛盾。

二、秦簡為律文,且節録自秦始皇制書原文,二者體裁同屬公文書。此條秦律如此鄭重其事地頒行天下,如果存在“伐湘山樹”的事件,等於欲蓋彌彰,自毀形像。因此,揆之事理,可知《史記》的相關記載不能成立,當是採録自漢代民間流傳的帶有明顯貶損傾向的傳說。

三、簡文中“臣狀、臣綰請:其禁樹木盡如禁苑樹木”,有其他秦律可以佐證。龍崗秦簡中保存有不少《禁苑律》的條文,比如:“諸取禁苑中柞、棫、楢産葉及皮。”秦律細緻到“葉及皮”都要作出詳細規定,不難想見,禁苑中的樹木自然應在禁止砍伐之列。綜上所述,秦簡中記載的秦始皇下令湘山等處“皆禁勿伐”一事當屬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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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秦始皇巡遊途中,在泰山“風雨暴至,休于樹下”;由南郡到湘山祠,浮江而行,遭遇大風,險些敗溺;至陽武博浪沙“為盜所驚”,大索無果;從鹹陽到碣石,城郭阻塞,水患漫漫;臨浙江,“水波惡”,隻得“西百二十裡”渡水,上會稽山,祭祀大禹,等等。可見,秦始皇巡遊天下雖車駕浩蕩、陣容豪華、威風凜凜,但也是長途跋涉,曲折輾轉,一路颠簸,備嘗艱辛,還有生命之虞。難道秦始皇在這樣的困難條件下五次巡行天下,僅僅是為了遊山玩水,炫耀皇威,尋找長生不老的仙藥嗎?其實不盡然。盡管由于時代的局限和個人的原因,秦始皇有諸多為人诟病之處,但不可否認秦始皇是一位意志堅定、勤于政事、勇于變革、追尋夢想的傑出帝王。

從秦統一天下至秦始皇離世,除了祭祖告廟、拜神封禅外,秦帝國的治國方略、經濟建設、改革措施、開疆拓土、教化黔首等,幾乎都是在秦始皇巡行天下,也就是調查研究、集體會商、現場辦公的基礎上制定和展開的。如建立郡、縣、鄉、亭四級行政組織,統一貨币、統一度量衡、統一文字,建設全國道路交通網絡,頒布保護封建土地私有制的“使黔首自實田”的律令,驅逐匈奴,修築長城,移民實邊,等等。

宣揚秦政權的合法性和教化天下,是秦始皇巡遊的目的之一。在巡遊途中,秦始皇主要通過石刻的形式,頌秦德、罪六國、明律令、正風俗。《史記》一書所載東巡刻石共7塊,實際收文6則:泰山刻石、琅琊刻石、之罘刻石并附《東觀》一則、碣石門刻石、會稽刻石頌。

頌秦德、罪六國,如峄山石刻文:"追念亂世,分土建邦,以開争理。攻戰日作,流血于野,自泰古始。世無萬數,弛及五帝,莫能禁止。乃今皇帝,一家天下,兵不複起。災害滅除,黔首康定,利澤長久。"梁父山石刻文:“從臣思迹,本原事業,祗誦功德。治道運行,諸産得宜,皆有法式。”琅邪台石刻文:“六合之内,皇帝之土。西涉流沙,南盡北戶。東有東海,北過大夏。人迹所至,無不臣者。功蓋五帝,澤及牛馬。莫不受德,各安其宇。”

明律令、正風俗,如刻石文:上農除末,黔首是富;器械一量,同書文字;六親相保,終無賊寇等。會稽石刻中,針對當地經濟、文化和風俗較為落後,男女關系較亂情況,特别指出:“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誠。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鹹化廉清。”可見,秦始皇也十分注意改變落後的風俗習慣,并力圖用嚴厲的制裁匡正風氣、改變習俗。

秦始皇巡遊天下本是為了頌秦德、罪六國、明法令、正風俗,應該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行事給人看,卻因為迷信大肆破壞環境,“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樹,赭其山”,這絕對是不可信的。

秦始皇焚書坑儒的真實故事(嶽麓書院藏秦簡是揭示史家醜化秦始皇的證據之一)4

秦始皇伐赭湘山,是來自東方被征服地區民衆的集體想象,是對征服者滅其國、制其民的對抗式反應。司馬遷采信記入《史記》,謬種流傳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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