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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全職太太幸福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8-04 17:16:03

如何讓全職太太幸福?來源:中國婦女報原标題:全職太太如何用法守護“我們的婚姻”,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如何讓全職太太幸福?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如何讓全職太太幸福(全職太太如何用法守護)1

如何讓全職太太幸福

來源:中國婦女報

原标題:全職太太如何用法守護“我們的婚姻”

最近,電視劇《我們的婚姻》迎來大結局,劇中幾對夫妻的相處日常,展示了生活中平凡夫妻的衆生相。其中全職太太蔣靜的遭遇讓觀衆心疼又同情,那麼我們能從蔣靜的遭遇中發現哪些法律問題呢?現實中,全職太太們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守護“我們的婚姻”呢?

全職太太離婚時應如何分割财産?

劇中,蔣靜作為全職媽媽,始終覺得低老公一等,将老公視作“老闆”,甚至連其父母都要“謹言慎行”。蔣靜和丈夫聊起另外一對夫妻離婚,其丈夫說道:“她在家帶孩子6年,難道要按照保姆工資給她嗎?”現實中,全職媽媽離婚,财産應該如何分割?

【法官說法】

我國法律實行的是夫妻财産共同制,如無特别約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财産為夫妻共同财産。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婚前财産在婚後并不發生自動轉化,如,一方使用婚前财産在婚後購買的房屋、車輛等财産,其價值取得于婚前,隻是财産形式發生轉變,仍屬于一方個人财産。另外,夫妻一方個人财産在婚後産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陸維斌在外工作,其工資、獎金,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如無特别約定,均屬于夫妻共同财産。蔣靜對于共同财産,具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外出工作或全職照顧家庭,隻是分工不同,并沒有地位高低之别。

婚前财産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蔣靜終于鼓起勇氣和丈夫陸維斌離婚,告知律師其與陸維斌簽有《婚前财産協議》,律師表示該協議對其極為不利。該協議有何效力?會對蔣靜離婚财産分割産生什麼影響?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約定财産制優先于法定财産制适用,也就是說,如果蔣靜與陸維斌簽訂有《婚前财産協議》,應當優先适用該協議,而不适用夫妻财産共同制。

蔣靜所述,其當時不想讓别人認為其與陸維斌結婚是為了他的财産,所以與陸維斌簽訂了婚前财産協議。作為成年人,未受脅迫、欺詐等情形,協議屬于其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對蔣靜确實存在一定不利因素。

民法典對全職太太有哪些權益保護規定?

蔣靜與陸維斌簽訂的《婚前财産協議》,對其極為不利,蔣靜的委托律師在調查陸維斌财産後發現他“一窮二白”,看着很有錢的陸維斌從一開始就一直在防備蔣靜。蔣靜還能如何維護自身權益?蔣靜6年來對家庭的付出在法律層面如何評價?

【法官說法】

民法典規定了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即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蔣靜将其主要精力投入照顧孩子和家庭,使陸維斌在工作中少了很多後顧之憂,但同時導緻蔣靜在自我發展、自我實現上的時間和精力被壓縮,蔣靜可依據民法典規定要求陸維斌支付離婚經濟補償金。該制度不僅适用于像蔣靜這樣的全職媽媽,同樣适用于夫妻均為職場人士,但一方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的情形。如丈夫的工作性質經常出差或駐外工作,妻子雖也有工作,但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可以在離婚時主張經濟補償金。

關于離婚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确定,目前尚無法量化,亦不會按照陸維斌所說的“按照保姆工資”計算離婚經濟補償金。實踐中,該補償金主要依據家務勞動所投入的時間和精力、婚姻關系時間長短、一方工作能力、收入能力等方面酌情予以确定。

同時,蔣靜與陸維斌離婚時,如因《婚前财産協議》無法分得财産或分得财産較少,且短時間内無法就業,導緻其生活困難的,亦可主張離婚經濟幫助金。

婚姻中的過錯方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蔣靜與陸維斌的婚姻中,陸維斌對婚姻缺乏忠誠,與下屬存在不正當關系,其應承擔什麼責任?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的适用情形,這也可以說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劇中,陸維斌與下屬保持不正當關系,雖未達到重婚或與他人長期同居的情形,但其行為是對婚姻嚴重不忠,對蔣靜造成了一定的傷害,蔣靜可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實踐中,對于出軌、嫖娼、賭博、吸毒等導緻雙方婚姻破裂的情形,無過錯方均可主張離婚損害賠償。但對于出軌往往存在取證困難的問題,在此也做一個提醒,對于出軌一方的聊天記錄、照片等可作為證據提交,現場捉奸或跟蹤的方式往往亦引發其他侵權或傷害事件,應盡量避免此種取證方法。

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經濟幫助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三大離婚救濟制度,蔣靜可充分利用上述制度維護其自身權益。但更為重要的是樹立正确的婚姻觀、價值觀,在婚姻中,要時刻保持自我成長、自我提升,隻有不卑不亢、相互尊重才能經營良好的婚姻關系。即便有一天面對婚姻破裂,自己亦有安身立命之能力,而不至于驚慌失措。

(宋霞敏 作者系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法官)

責任編輯:姚怡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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