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年度有效面膜”?這樣的宣傳符合廣告法嗎?
近來,各種好物種草APP一些博主開始出現“年度有效面膜”、“最有效面膜”、“最受歡迎的面膜”的分享,在購物軟件中也出現了諸如此類的表述,在廣告法中,這些詞彙很多都是不能用的或者如果用需要提供相應的數據或說明。
目前很多網紅博主通過與商家合作發布廣告來實現收益,因此,在發布廣告過程中,廣告企業的合規部門和博主需注意有些詞彙是不合适不合法不合規,是被監管部門明令禁止的,不得在發布的廣告文章、視頻、短片中使用諸如此類的詞彙,以免觸碰法律底線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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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廣告法》對化妝品宣傳中,禁用詞彙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第一,不得使用最高級等絕對化用語。《廣告法》第九條第3款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這裡的等包含但不限于“第一”、“最XX”、“特效”、“國家級XX”、“領導者”、“冠軍”等詞彙。
第二,不得使用絕對化的語言。《廣告法》第八條規定,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産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産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确、清楚、明白。比如不得使用“純天然”、“100%純天然”、“無任何副作用”等對産品成分和質量做絕對保證的詞彙。
第三,化妝品廣告不得涉及化妝品的性能或者功能、銷量等方面的數據。不得在化妝品廣告中,引用銷量、功能的數據,以免引起消費者誤解。《廣告法》規定,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内容的,應當真實、準确,并表明出處。引證内容有适用範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确表示。
第四,化妝品名稱、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不得虛假誇大,不得以他人名義保證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廣告法》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内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五,化妝品廣告不得宣傳醫療作用或者使用醫療術語。化妝品與醫藥品不同,不得引用醫藥的效果來宣傳化妝品。
第六,化妝品廣告不得對産品專利做虛假表述。《廣告法》規定,廣告中涉及專利産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标明專利号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化妝品廣告詞違規
其次,如果違規使用上述表述,可能産生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第一,在行政和刑事責任方面,違反廣告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可能面臨責令停止發布廣告,消除影響,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責任,嚴重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廣告法》規定,違反廣告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内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内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内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存在上述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在民事責任方面,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主要承擔消費者的民事賠償。
違反廣告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在信用方面,如果有違法行為,要被記入信用檔案并公示。有《廣告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公示。
第四,如果違法,可能未來不能再擔任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董監高管理人員。
《廣告法》規定,因發布虛假廣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最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都是誰?
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廣告主是化妝品的生産方和銷售方,委托廣告發布者發布廣告的人,一般而言是品牌方。
廣告經營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廣告經營者是為廣告提供設計、制作和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比如廣告設計師、畫師、視頻制作者等。
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廣告發布者一般是網紅博主、視頻博主和明星,直接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以現在有很多網紅把個人賬号做成公司賬号,以此來規避風險。
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廣告代言人一般是明星或網紅等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個人、組織。廣告代言人對化妝品有一定的推薦、保證作用。
化妝品設計
綜上所述,在化妝品廣告宣傳過程中,品牌方的合規人員、小紅書等APP平台、網紅博主和視頻博主等在化妝品廣告的設計、制作和宣傳等環節,應做好督導,加強對《廣告法》的理解,避免出現違規情形,也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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