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人防車位沒産權還是在賣?市民郁女士:開發商正在出售小區車位,我付了2萬元定金後,發現該車位屬于民防工程網上有消息稱,屬于民防工程的車位是不能出售的,是這樣嗎?開發商的行為是否合規?,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為什麼人防車位沒産權還是在賣?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市民郁女士:開發商正在出售小區車位,我付了2萬元定金後,發現該車位屬于民防工程。網上有消息稱,屬于民防工程的車位是不能出售的,是這樣嗎?開發商的行為是否合規?
答:通常情況下,小區配備的民防工程大多屬于結建民防工程,指的是建設單位結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亦稱人防工程。人防車位就是設置在人防工程裡的車位,在平時用途上跟普通的地下車位并無區别。目前,上海市商品房項目附屬的結建民防工程為地下車庫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可以按規定出售或出租車位。
根據1997年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按照國家法律精神,上海市政府規章《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2002年上海市政府第129号令)第二十條規定:“民防工程的投資者可以按照房地産管理的有關規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權。民防工程所有權登記,按照本市房地産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2005年6月,市房地局下發《關于辦理結建民防工程房地産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滬房地資權[2005]336号),并已按具體規定實施相關的登記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3月1日市規劃局印發《上海市不動産登記技術規定》(滬規劃資源規[2021]1号)強調,商品房項目附屬的結建民防工程為地下車庫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可按《關于商品房項目附屬地下車庫(位)租售問題的暫行規定》(滬房地資市[2003]6号)規定出售或出租車位,辦理不動産登記。且按規定對商品房項目附屬的結建民防工程中設置的車位進行租售的,必須在銷售合同或租賃合同的補充條款中明示租售的部位為“民防工程”。登記事務機構在受理結建民防工程租售登記時,應當審核銷售合同或租賃合同的補充條款明示内容,并在不動産權證書中注記“民防工程”。
人防工程内車位在使用時,應遵守人防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得損壞人防設施設備。那麼,人防車位上是否能安裝充電樁?市民防辦稱,人防工程内需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時,不得影響人防工程防護效能,不能破壞防護牆體、不得鑽孔。
欄目主編:毛錦偉 文字編輯:毛錦偉 題圖來源:圖蟲 圖片編輯:曹立媛
來源:作者:栗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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