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個人仲裁所需的時間很長,真正仲裁案子一打一兩年很正常。企業不怕拖,但個人很怕。花錢花精力不說,個人在這個階段很影響新工作入職。
勞動仲裁的裁決本身具體法律效力,但是沒有強制執行力。如果想讓生效的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力,需要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第一,及時。根據勞動争議與勞動過程密切聯系與職工切身利益密切聯系的特點,勞動法規定了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時效和辦案時效。“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争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内作出。”上述這些規定體現了及時的特點,有利于及時消除勞動争議,避免事态的擴大,維護社會秩序和生産秩序的穩定。
第二,程序簡單。用仲裁方式解決勞動争議,程序上比較簡單,不像訴訟程序那樣複雜。我國勞動争議仲裁實行一次裁決制度。當事人不服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程序不同于調解程序,經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決定書和調解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法規定,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的仲裁決定書和調解書不僅對争議當事人雙方有利,而且對社會有效,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随意改變,并有協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執行的義務。
勞動争議仲裁四個原則是什麼關于勞動争議仲裁的原則的問題,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勞動争議,除遵守《勞動法》規定的處理勞動争議的基本原則外,還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則:
第一,先行調解原則。即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在裁決前,首先應進行調解,不經調解一般不得裁決。先行調解是仲裁的必經程序,但當事人拒絕調解或調解無效的,應及時裁決。
第一,回避原則。是指仲裁委員會成員或仲裁員在仲裁勞動争議案件時,認為具有法定回避情況不宜參加本案審理,或當事人認為仲裁員具有法定回避情節的,可能影響公正裁決,都可以自動或申請回避。
第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均為三名或三名以上單數組成。為保證裁決的客觀公正性,《企業勞動争議處理條例》第13、29條規定: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争議仲裁庭處理勞動争議案件,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作出仲裁裁決。
第四,一次裁決原則。是指任何一級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都是最終裁決,當事人不服裁決的,不能向上一級仲裁委員會再次申請仲裁,隻能在規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訴。實行一次裁決原則可以及時解決勞動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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