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發工資PK實發工資——
“三項費用”計算基數之“工資薪金總額”整理/稅海濤聲
企業職工福利費支出、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合稱為“三項費用”)的計算基數是企業計提的應發工資?還是實際發放的工資?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及《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51号)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第1号令)第三條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内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号)第二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綜上,企業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的計算基數,應為企業按照規定實際發放的合理工資薪金的總和,不包括企業承擔并直接支付的“五險一金”。
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号)一、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确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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