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的通俗區别?訴訟時效概念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内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的通俗區别?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訴訟時效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内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内,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且相對方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注: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年。
除斥期間概念
除斥期間,也稱為不變期間,是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規定的存續期間。其法律意義在于督促權利人盡快行使權利,超過除斥期間怠于行使該權利,則該權利消滅。
除斥期間主要是針對撤銷權、追認權、同意權等形成權而言的,形成權的主要特征在于權利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行使形成權,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終止。而除斥期間對于形成權的限制,使得形成權的法律關系處于穩定狀态。
注:形成權是指依照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如法定代理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與他人訂立的合同加以承認,合同就從效力待定變為有效了,這叫追認權;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由于出現法定情形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合同關系即告消滅,這叫解除權。這些權利均屬于形成權。
保證期間也屬于除斥期間的一種。
注:保證期間是指按照保證合同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即保證合同的履行期限。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不同之處
作者:廣東智領律師事務所-範傑峰律師
文章潤色:關梓瑩(法學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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