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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送達協議是什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18 07:57:09

電子送達協議是什麼(電子送達制度的完善)1

謝澤南 華東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電子送達程序經過各地法院實踐,證明其是值得推廣的制度,不論是從效率價值的追求來看還是從實踐的經驗來看,對于司法效率的提高都有積極作用,因此電子送達有應用的必要性。但是在實踐中仍然需要解決其合法性問題、同意規則的構建以及注意強行推廣可能産生的不利後果。建立統一的電子送達平台,引入當事人送達制度來進一步完善電子送達程序,能夠減少法院的送達壓力,将更多精力關注到難送達的案件中。

電子送達協議是什麼(電子送達制度的完善)2

引言

電子送達是指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進行送達的方式。電子送達程序是互聯網應用到司法中的又一個有益探索,早在2009年《涉港澳送達規定》第8條中就規定了法院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确認收悉的其他适當方式向受送達人送達。之後随着互聯網的普及以及“送達難”問題的突顯,電子送達程序逐漸從涉外案件的送達方式延伸至普通民商事領域案件中。近些年來,随着互聯網法院、線上法院等建設的推進,進一步密切了司法和互聯網之間的聯系,作為線上法院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電子送達也被賦予了新的要求。

一、電子送達程序應用的必要性

(一)價值層面

送達是法院與當事人之間或者當事人之間溝通交流的重要程序之一。在英美民事訴訟法中,“獲得法院審判機會”原則的一個因素就是當事人享有接受程序通知權。送達不隻是法院将法律文書遞交到當事人手中,也是保障當事人各項程序性權利的重要途徑,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參與訴訟原則得以貫徹的基本保障。因此,它是對民事審判的基本方式産生一定影響的重要因素,這種影響具體表現為使民事裁判正當化。通過送達程序,告知當事人各項訴訟權利義務,一方面是對當事人合法利益的保護,使當事人了解自己在訴訟程序中的各項權利,另一方面也為法院進行審判提供了合法依據——當事人在了解并按自己意志行使權利後,自然應當接受法院對其作出的裁判。因此缺少合法送達而做出的判決可以被列為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情形之一。

送達程序的内涵除了對于程序公正的保障以外,對效率的追求也是其重要價值。在職權主義的國家,送達程序往往由法院來完成,但是法院人員的相對不足和日漸繁多的案件壓力是必然出現的矛盾,因此探索效率更高的送達方式就成為必然選擇。郵件送達的發展過程就是對送達效率價值的最好闡述。在原先的立法設計中,“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說明郵寄送達是處于補充性和輔助性的送達方式。随着案件的增多,直接送達所需要的資源使得法院工作人員力不從心,于是送達方式逐漸轉向以郵寄送達為主,這也是送達制度追求效率的體現。宋朝武教授認為,郵寄送達被各地法院廣泛接受并成為主流,說明我國在司法尊嚴與司法效率的價值權衡中選擇了後者,體現了效率價值的實現。

電子送達的興起也是同理,電子送達相對于郵寄送達更快捷方便,同時省去了大量支付給郵局的費用。因此在追求效率價值的送達程序中,電子送達獲得越來越高的重視,電子送達也從原先的輔助地位和一種“跛腳”的送達方式逐漸成為主流的送達形式,這也是科學技術發展對司法的促進作用。

(二)實踐層面

首先,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與普及為電子送達提供了堅實的技術基礎。CNNIC第45次調查報告顯示,截至2020年3月,我國網民規模達9.04億,較2018年底增長7508萬,互聯網普及率達64.5%。截至2020年3月,我國手機網民規模達8.97億,較2018年底增長7992萬,我國網民使用手機上網的比例達99.3%。報告充分說明了我國互聯網普及程度較高,尤其是移動通信設備的普及,這對于電子送達的實效性是一種很強的基礎保證。同時,互聯網法院和各地智慧法院的建設也需要電子送達的推廣。2020年初的疫情擴散,進一步催生了互聯網和司法相結合的模式。而對于那些可以進行線上訴訟的當事人來說,對電子送達有更高的接納度。簡言之,如果訴訟行為等都使用線上的方式,對于送達等程序性事項卻采用效率較低的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反而是與線上訴訟的價值理念背道而馳。

其次,電子送達的推廣是解決“送達難”問題的一種新思路。我國的“送達難”問題由來已久,嚴重影響了我國司法效率的提高,世界銀行《2020營商環境報告》中表示:“立案和送達”階段被認定為35天,單次送達(僅立案階段)時間即被認定為20天以上。”世界銀行反饋意見特别提到,我國存在送達地址确認難、送達速度慢的問題。

“送達難”問題主要由于案卷數量多與法院人員資源有限的矛盾,以及當事人故意拒不接收送達文書等原因。電子送達的優勢恰好能夠有效緩解這兩個問題:電子送達直接通過統一的網上平台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直接在網上操作,省去了大量的時間成本;其次,網絡大數據的運用能夠避免當事人故意拒不接受的情形。例如,杭州互聯網法院通過“當事人的電子信息按圖索骥,從寬帶地址、電商收貨地址中找出當事人的實際地址”“同步發送彈屏短信提醒,當事人必須點擊關閉才能繼續使用手機,确保當事人已閱讀送達内容。”等方式确保當事人能夠收到文書。

因此,互聯網快速發展的時代,無論是送達程序本身對效率價值的追求,還是切實解決實踐中的問題,電子送達程序的出現和發展都符合理論和現實的需要,必然會受到法院的青睐。我們需要做的是對電子送達進行程序完善,保證公正的制度設計。

二、電子送達的現狀分析

(一)立法文件分析

2012年民事訴訟法首先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電子送達制度,但是對于電子送達的媒介限于“傳真”和“電子郵件”,這對于目前的互聯網發展形勢來說,其普及性較低,因此在應用中仍然以郵寄送達和直接送達為主。在2015年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35條中,對送達媒介進行了擴展:“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及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至此,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對于電子送達的途徑持開放的态度,使用兜底的“特定系統”來應對不斷變化着的互聯網軟件。

2017年最高法《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幹意見》第十點“積極主動探索電子送達及送達憑證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有條件的法院可以建立專門的電子送達平台,或以訴訟服務平台為依托進行電子送達”就能更加清晰地反映出最高法院的鼓勵态度,以期進一步緩解“送達難”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在《送達意見》中,最高法院也明确了應當在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的框架下積極探索,即電子送達排除了判決書和裁定書,還是在上位法的框架之内。

2018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5條對上述的限制進行了突破:“經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并征得其同意,互聯網法院可以電子送達裁判文書。”又通過其他的兩條規定細化了電子送達的程序。這一系列規定表現出最高法院對推行電子送達的決心,賦予電子送達程序與其他送達程序同樣的地位,掃除了電子送達在程序上的障礙,同時又因為其高效便捷的特點,鼓勵各地法院采用,尤其是在互聯網法院中廣泛推行。但是應當承認的是,這一規定突破了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款對電子送達程序的限制,違反了上位法的規定,在試點階段可以暫時适用該條規定,但在之後的推廣和鋪開後,電子送達文書範圍必然要在基本法律層面予以修改。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延續了《互聯網案件審理規定》的制度設計,并且細緻區别了對于送達判決書和普通訴訟文書時當事人的主觀要件,對于普通訴訟文書,第24條第4項規定:“受送達人通過回複收悉、參加訴訟等方式接受已經完成的電子送達,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電子送達的。”而對于裁判文書,第25條則嚴格規定了“當事人明确同意”而不能推定。應當說,這一規定比上述規定更為合理和嚴謹。即沒有過多限制電子送達文書的範圍,又體現了對裁判文書莊重、嚴謹的态度。

綜上,筆者梳理了最近幾年關于電子送達的法律文件,可以發現,最高法院對于電子送達的态度是勇于探索,積極推動,逐步細化的,雖然在合法性層面上有一定的瑕疵,但是電子送達程序已經構建的較為完善。

(二)各地的實踐經驗

首先,最高法院建立了全國法院統一新型電子送達平台,支持受送達人通過新浪微博、新浪郵箱、支付寶等三大平台接收訴訟文書,同時可以通過登錄平台網站,進一步查詢和下載電子文書。各地法院可以該平台為基礎進行電子送達,除試點的四個法院之外,廣西高院在2020年7月也正式推廣使用了該平台。使用全國統一的送達平台,有利于全國法院之間送達信息的共享,也有利于同一的管理和法律的适用。

同時,最高法院也鼓勵各地法院探索其他的平台送達方式,杭州互聯網法院一直是互聯網與司法結合的先行探索者。2018年4月,全國首個大數據深度運用電子送達平台全功能上線。電子送達平台根據立案時當事人的姓名和身份證号等信息,自動檢索當事人名下的所有手機号碼、綁定的寬帶地址、電商平台賬号、電子郵箱等常用電子地址。該平台自2月9日試運行以來,共送達4778次,送達成功率達88%。

此外,将電子送達這一高度依賴互聯網專業技術的方式外包給互聯網公司也是一種方式。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引入專業外包服務,以“平台集約管理 數據一鍵分析 服務E站外包”的方式建立E送達系統,打造便捷(Easy)、精準(Exact)、高效(Efficient)的“E送達平台”。這種外包的方式很大程度上緩解了法院的送達壓力,但是也存在着缺少保密性和權威性的風險,并且也難以大面積推廣。

總體來說,各地都在積極探索電子送達的各種方式,電子化送達模式已經在全國鋪開,全國已經有2951家法院開展了電子化送達,占全部評估對象的84.07%,同比提高8.66個百分點。根據《法治藍皮書·中國法院信息化發展報告》的年度總結,全國95.22%的法院建成了信息化程度較高的訴訟服務大廳;82.67%的法院開通訴訟服務網,能夠為當事人、律師提供網上預約立案、案件查詢、卷宗查閱、電子送達、訴訟指南等服務。

三、電子送達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同意規則的分析

我國在法規範上實際上是采用了“明示同意 概括同意”的同意标準。但是根據最新的《繁簡分流實施辦法》,最高法院對于普通文書的送達采用了“默示同意”的标準。與此類似,各地法院的對于同意規則的實踐也是不盡相同,廣東法院的同意規則與法律規定保持一緻;而浙江移動微法庭則采用默認同意的方式,對于不同的同意規則,需要明确的是各地應采用統一的規則以保持司法的一緻性,而采用何者更為合理是需要解決的問題。

筆者認為采用浙江微法院的方式是較為妥當的,即對于起訴書副本、證據清單等普通的文書送達,可以采用默示同意的規則;而對于裁判文書等重要的法律文書,适用電子送達必須采用明示同意的規則。理由有:從理論上來講,首先同意規則的設置目的是為了保障訴訟參與人的程序選擇權,同時也是為了讓當事人能夠更好參與後續的訴訟過程,電子送達作為一種特殊的送達形式,并不是所有人都有相應的設備或是心理上接納,因此需要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其次考慮到送達是法院的職責,不能過度強調當事人的權利,也必須照顧到法院進行送達的效率。從實踐上來講,首先當事人使用互聯網微法院進行訴訟說明當事人具有接受電子送達的技術設備和使用電子形式的意圖,推定其默認接受電子送達是合理的;其次,對于判決書等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文書,必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這也符合《繁簡分流方案》中的精神。

(二)電子送達的保密性問題

如上所述,最高法院鼓勵各地法院探索不同的電子送達媒介,以刺激各地法院利用當地技術較為先進,普及率較高的互聯網軟件進行電子送達,主要包括三種類型:第一種是使用最高法院設置的全國統一的電子送達平台進行電子送達,如廣西高院;第二種是利用第三方互聯網公司幫助搭建獨立的訴訟平台,如浙江的智慧法院建設就是借助阿裡巴巴的技術支持;第三種是将電子送達業務像郵遞送達一樣外包給法院之外的單位,如青島中院。這種多元化的送達媒介确實有利于各地法院結合當地優勢發展電子送達,但是在保密性方面存在一定風險。

首先,警惕不法分子假冒電子送達媒介的名義詐騙财物。近些年來冒充警察、政府工作人員詐騙的案件層出不窮,主要利用的都是受害人對政府的公信力和對電子設備的不熟悉。由于各地法院電子送達的媒介不盡相同,對于不熟悉當地法院訴訟流程的當事人來說存在較大風險。不法分子可以利用這一空隙,向被害人發布詐騙短信。這不僅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法院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也是一種侵害,而這也是多元化電子送達媒介需要高度重視的後果。

其次,互聯網公司的信息洩露問題。互聯網公司畢竟不是國家運營維護,其安全性和可靠性便會有所不足,尤其是大型公司,内部信息的安全性威脅就更大。國外已經有信息洩露的案件發生,7月2日,日本NTT通訊公司稱,公司内部服務器遭到網絡攻擊,稱在追加調查中,可能發現271家公司的相關信息被洩露;據共同社報道,5月底,NTT宣布可能有621家公司披露了相關信息。除了這一新發現的情況外,因NTT通信服務漏洞而洩露信息的公司總數已達892家。這充分說明了互聯網公司信息保密性的風險,而法院的訴訟文書有些也是不能對外公布的,信息洩露問題不僅對于當事人的權益來說是一種損害,而且對我國司法機關的權威性是極大的挑戰。

(三)強行推廣電子送達的不利後果

雖然近期“互聯網 ”理念的推進如火如荼,但是在司法領域,應當考慮的還是以人民為本,權衡各方面的利益,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機械地推行電子送達程序而不對特殊情況特殊對待,反而不利于當事人參與訴訟。

首先,在推動電子送達普及的過程中,必須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的地區差異,“電子化訴訟的進程是從東向西依次遞減的,電子送達的東西差異非常大,電子送達不僅需要經濟和社會基礎設施的支持,還需要國民素質的提高和基礎教育的普及”。即使是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也不是完全适合電子送達程序的運用,雖然我國已經宣布消除了絕對貧困,中國832個國家級貧困縣全部脫貧摘帽,但是還尚未達到廣泛普及互聯網程度,因此對于這些地區來說,仍然不适合使用電子送達程序。各地區高院在推行電子送達程序的時候應當充分考慮類似因素。

其次,特殊案件性質決定了不适合采用電子送達程序。“電子送達的儀式感弱于傳統送達方式,在一些當事人渴望通過儀式感強的方式來維護自身權益,特别是諸如人格尊嚴權等人身權益的民事案件中,終局性質的司法文書不宜通過電子方式送達。”基于此,就更需要強調關于電子送達的同意規則,對于裁判文書等重要訴訟文書,必須事先獲得當事人的明确同意才能予以電子送達。

最後,過分強調電子送達的比重、成功率會導緻各地法院互相競争,對法院業績考核帶來過大壓力,從而會産生一系列忽視當事人合理訴求的強行适用電子送達的情形。并且,電子送達系統本身就是一個新興事物,對于不常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來說确實會出現不會操作、由于過失而未接受文書等情況,這也是在推行電子送達程序中應當注意的方面。電子送達程序的普及過程也需要循序漸進,不宜“步子跨太大”,想要“畢其功于一役”,畢竟這不是一個完全不可替代的新制度,在發展過程中,還是需要注意與其他送達程序的配合運用。

四、建議和措施

(一)建立統一的電子送達平台或進行授權

為了樹立法院司法權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同時為了避免詐騙案件的出現,法院有必要提前告知公民自己使用的電子平台,這符合“陽光司法”的價值追求。各地不同的電子送達技術的運用畢竟隻是統一電子送達體系發展過程中的權宜之策。在未來的發展趨勢上來看,這種“百花齊放”的局面必然需要受到規制和統一。

筆者建議在最高法院全國電子送達平台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試點範圍,以建立全國統一的送達平台,通過與公安系統等信息系統的互聯,能夠更精确查詢到當事人的送達地址,其次,統一的送達平台能夠減少不法分子的冒充行為,提高法院送達的公信力;第三,方便全國各地當事人的操作、查詢,而免去了面對不同送達系統的尴尬。

鑒于建立全國統一的平台工程量大,難度高,筆者第二個建議是授權全國較大的互聯網公司建立送達平台進行送達。企業同樣需要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已經有學者提出了利用實名制手機支付軟件為依托的電子送達制度。首先,這些互聯網公司具有較大的使用基數,據統計,2018年中國移動社交用戶規模為7.37億,預計未來兩年仍将穩步增長,2020年有望突破8億人;2018上半年中國網絡支付用戶規模為5.69億人,在整體網民數量中網絡支付用戶數比例達到71%。極高的占比說明了使用移動設備的網民基本上都有支付軟件,證明了利用互聯網公司掌握的數據進行送達的可行性。法院可以對這些互聯網公司進行審核和授予資質,給予這類互聯網公司送達的合法性文件。同時對這些公司進行監督,一旦發生信息洩露或其他違反法律的行為,給予懲罰的責任。

(二)探索特殊主體的電子送達地址确認

對于一些經常參與訴訟的人士,或者是具有較大規模的企業,可以探索在事前就簽署同意進行電子送達的協議。在域外也有這方面的探索,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早在2011年就規定,“該院管轄的案件中所有形式上以律師為送達人的,都采用電子送達。”我國地方法院也在這方面進行了有益實踐,2017年8月,北京高院與北京律師協會簽署了合作協議,在經北京市注冊律師同意的前提下,使用電子送達方式,即能夠使得其率先在律師中得到推廣。這是因為律師作為經常參加訴訟的專業人士,對于法院送達的各種流程均已熟悉,并且使用電子送達的方式對律師辦理案件也提供了方便。另外,律師事務所一般都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使用傳真或電子郵件的方式不至于像當事人一樣缺少設備。

企業的送達地址确認問題,在上海,已經有學者提出:借助市場監管部門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及上海在行政審批領域推行的“告知承諾”實踐的措施。企業依法及時在信息平台上更新送達地址等信息,而法院、政府部門則直接将文書寄到登記地址上即視為有效送達。筆者認為,可以将這種做法擴展到電子送達領域,可以更高效地送達文書,大幅度縮減送達時間,提高司法效率,創建更優化的營商環境。

(三)引入當事人輔助電子送達

現行我國的送達制度還是采用“職權主義”的模式,送達完全是法院的專屬職責,然而雖然送達是程序事項,但是其工作的内容與法院的專業性并不相關,但是送達的任務反而占用了大量法院工作人員的精力,不利于法院工作人員發揮其專業性特長,無疑是本末倒置。因此筆者建議将訴訟當事人納入送達主體當中。對于當事人作為送達主體,也有學者曾經提出過建立雙軌送達體制,“雙軌送達是指以法院送達為主、當事人送達為輔的送達體制。”這種将“當事人主義”引入送達制度的優勢有:第一,減少了法院的工作,提高司法效率,對當事人來說能夠更快得到案件的處理;第二,當事人在産生糾紛前必然有對方的聯系方式,這相對于法院通過信息平台檢索更為便捷;第三,送達法律文書的當事人有盡快解決糾紛的動力,因此往往能更盡職盡責。

對于當事人送達制度的設想:首先,應當允許當事人事先達成協議,允許互相之間送達法律文書,這樣一定程度上能夠避免出現一方惡意的情形,同時也體現誠實信用的精神;其次,對于送達文書的類型應當不加限制,除非有一方當事人明确表示希望法院送達裁判文書;第三,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如果事先沒有約定,應當先詢問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第四,對于存在當事人借助此制度故意拖延送達等情況,也應當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者以妨害民事訴訟等規則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等措施。

結語

“互聯網 ”與司法的結合是大勢所趨,技術是人類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同時又是中性的,作為社會發展的主體,必須将技術為我所用。技術的運用不能脫離司法公正的本質,電子送達程序應當在最高法院的指導下逐步推行,以保持總體方向上的一緻性和合法性。在探索新路徑之前要加強合法性的論證,不能隻注重效率的提高而忽視合法性的要求。電子送達能夠緩解“送達難”問題,提高我國司法效率,對改善營商環境具有積極影響。在未來随着互聯網技術的進一步發展,司法和互聯網的結合進一步加深,必然會對司法産生更為深刻的意義,如何權衡好技術的使用和司法的公正,仍然是需要讨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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