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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複婚後離婚财産怎麼算

情感 更新时间:2024-10-12 07:48:03

離婚複婚後離婚财産怎麼算?□李苗苗 王雯來源:江蘇法治報 ,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離婚複婚後離婚财産怎麼算?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離婚複婚後離婚财産怎麼算(離婚又複婚後的财産認定)1

離婚複婚後離婚财産怎麼算

□李苗苗 王雯

來源:江蘇法治報

【案情】

原告張某與被告沈某于2004年2月登記結婚。2017年雙方共同購置案涉房産并辦理了不動産權屬登記,後雙方以張某個人的名義在銀行辦理了抵押貸款。2019年7月4日,原、被告在民政局簽訂《離婚協議書》,并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就子女撫養、共同财産及債權債務等問題進行了約定,同時協議明确約定:離婚後,上述房屋歸張某所有,房貸由張某償還。沈某自行解決住房問題。離婚後,其他各人的生活用品歸各人所有。雙方所有财産分割清結,無糾紛。共有債權、共有債務均無等。離婚後,張某、沈某并未及時将房屋變更登記至張某一人名下。

2019年7月8日,沈某與他人登記結婚,後于2021年5月19日辦理離婚登記。2021年5月31日,原告張某與被告沈某複婚。後,張某于2022年3月起訴,要求被告協助原告将案涉房屋變更至其名下。

【評析】

本案審判要旨重點在于案涉房産的定性問題,是作為夫妻共同财産處理還是作為夫妻一方婚前财産處理?

關于案涉房屋的定性,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案涉房産屬于夫妻共同财産。案涉房産系原、被告離婚前共同所購,原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原、被告離婚協議是雙方在自願基礎上的約定,雖有法律效力,但并不是嚴格意義上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的财産分割,且離婚後房屋未變更登記至原告名下,房屋未過戶,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原、被告離婚又複婚,實際上隻是結婚登記時間的變化,婚姻關系的中斷再延續,對其婚姻實質并無影響。

第二種觀點認為:案涉房産屬于原告婚前财産。案涉房産已經離婚協議處置給原告一方,雖未過戶,但産生法律效果,原、被告複婚後,該房産仍應視為原告一方的婚前個人财産。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後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案中,原、被告依據法律規定簽訂了離婚協議,并辦理了離婚登記,就子女撫養、财産分割、債權債務的處理達成一緻意見,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原、被告雙方應當履行協議約定的内容。本案案涉房産未進行産權變更,屬于登記離婚後協議履行問題而非協議效力問題,權利方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協助履行。離婚時對财産的分割,無論是雙方協商處理還是經由法院判決,其結果都是終結性的,離婚時某一方分得的财産,等同于婚前個人财産,除非當事人自願,否則在下一段婚姻關系中仍然歸個人所有,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

本案的審理,以民法典立法原則和法條精神為依托,在法律适用中突出民法典的價值引領,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确保民法典的正确貫徹實施。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在協議離婚時就子女撫養、财産分割、債權債務的處理達成一緻意見,并簽訂了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應當履行協議約定的内容。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明确載明案涉房産歸原告張某所有,房貸由張某償還。故原告的主張于法有據,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給付的離婚後及複婚後給付原告的網貸、貨款、房租、裝修貸款等費用與本案系不同的法律關系且未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不予采納,被告可依法另行主張權利。據此判決涉案房産歸原告張某所有。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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