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鄉低保
(一)評定标準
一類保障對象:家庭無勞動力,沒有家庭收入或幾乎沒有收入,家庭主要勞動力亡故,基本無收入來源,家庭主要勞動力因重病,重殘導緻喪失勞動力,基本無收入來源的。
二類保障對象:1.家庭主要勞動力經當地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患有癌症(各系統惡性疾病)、腎功能衰竭、心髒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風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級以上的)、腦出血、腦血栓後遺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島素依賴型)、塵肺病、類風濕疾病(肌肉、關節、心肌改變)、白血病或家庭成員中有麻風病、艾滋病感染者等病種,部分喪失勞動力,造成生活十分困難的家庭;2.家庭主要勞動力因智力殘疾、肢體殘疾、精神殘疾等原因,部分喪失勞動力,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3.家庭主要勞動力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變故,導緻部分喪失勞動力,造成生活十分困難的家庭。4.家庭主要勞動力經當地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患有腰椎間盤突出、高血壓、慢性支氣管炎等慢性病或肢體輕度殘疾,生活僅能自理,喪失從事重體力生産勞動力,基本生活十分困難的。
三、四類保障對象:“通過近年來精準幫扶和自身發展,當前大多數農村三四類低保對象生活水平明顯提高,人均收入已超過“低保線”,不再符合低保條件。此次認定工作要嚴格堅持标準,将這部分對象全面退出保障範圍”(摘自兩政辦發[2017]176号文件)。
(二)不予納入範圍
1、顯性“四有”人員:凡家庭或個人有5萬元以上消費性車輛、商品房、出資企業、在編财政供養人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個人,不予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①人均純收入高于當地政府規定的低保标準家庭(2017年标準為人均3500元),不準納入農村低保範圍。②家庭成員隐性收入無法核實,家庭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家庭。③家庭成員具有正常勞動能力(法定勞動年齡男18歲-60周歲;女18周歲—55周歲,正在學校就讀的學生除外)和勞動條件(承包土地等),無正當理由不願從事勞動,導緻家庭生活貧困的家庭。④長期不在戶籍所在地居住,舉家外出一年以上的家庭。⑤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和家庭财産,不配合調差核實的家庭;⑥為享受低保采取違法收養、故意分戶或變相分戶等行為造成生活貧困的家庭。⑦非拆遷原因在2年内購買商品房、高标準建設住房及安排子女高價擇校就讀或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入收費學校就讀的家庭,⑧贍(撫、扶)養人有能力但對贍(撫、扶)養人拒不履行法定贍(撫、扶)養義務的家庭。⑨賭博、吸毒、偷盜等違法行為的涉案人員、被司法機關羁押或正在服刑、勞教的人員本人不納入低保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⑩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或有規範養殖業、種植業的家庭。 ⑪ 擁有注冊資金在3萬元以上經營性實業或購置3萬元以上經營車輛和大型農機具的家庭。⑫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不能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其他家庭。
(三)評定程序
二、特困供養人員
(一)評定标準: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1.無勞動能力(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2.無生活來源(收入總和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标準,且财産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财産狀況規定的);3.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二)評定程序
(三)終止供養情形:
1.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
2.經過康複治療恢複勞動能力或者年滿16周歲且具有勞動能力;
3.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4.收入和财政狀況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标準。
5.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