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W某新設立了一家公司,需出資300萬。由于自己現金不足,W某以自己在市區黃金地段擁有的一處房産做抵押,向好友L某借款100萬。後來公司運轉缺乏資金,W某又想以該處房産作抵押,向朋友H某借款30萬。H某知曉該處房産已經被抵押,所以就以房子不能二次抵押為由拒絕了。問:在同一個房子上可不可以做兩次抵押?法律對其有什麼樣的限制嗎?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産抵押管理辦法》
第九條同一房地産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将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房地産抵押後,該抵押房地産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餘額部分。
一處房産法律允許做二次以上的抵押。但是法律為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後一次抵押在擔保數額上不能妨礙前一次抵押權的實現,且多次擔保總額不得超出抵押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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