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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權判定舉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4 16:19:56

商标侵權判定舉例(商标侵權判斷标準理解與适用)1

2020年6月15日,國家知識産權局制定印發《商标侵權判斷标準》(以下簡稱《标準》)。為深入推進商标執法業務指導工作,進一步做好《标準》的宣傳解讀,幫助執法人員準确理解條文的含義,及時解答各地在實施過程中的适用問題,國家知識産權局撰寫了《〈商标侵權判斷标準〉理解與适用》,并在國家知識産權局官方微信上分批次發布。

《商标侵權判斷标準》理解與适用

第三十五條

正在國家知識産權局審理或者人民法院訴訟中的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關于“中止”的規定:

(一)注冊商标處于無效宣告中的;

(二)注冊商标處于續展寬展期的;

(三)注冊商标權屬存在其他争議情形的。

本條對案件“中止”的情形進行了細化規定。

根據商标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标,該注冊商标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對于主張專用權保護的注冊商标處于無效宣告程序中的,在辦案時,其商标權屬處于待定狀态,為确保執法辦案的準确性和權威性,可以中止。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申請無效宣告相比作出無效宣告的決定或者裁定的門檻是較低的,注冊商标處于無效宣告程序中,不意味着該商标将被宣告無效,因此,“可以”中止,不是“必須”中止,由辦案機關根據無效宣告請求的事實和理由作出是否中止的決定,并承擔未依法履職的責任。需要強調的是,選擇中止案件處理的,商标執法相關部門應當關注無效宣告案件的處理進程和結果,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複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序。

注冊商标處于續展寬展期的,商标注冊人投訴時,應當已經向國家知識産權局提交續展申請,并在投訴時提交申請續展證明;若未提交續展申請,又投訴請求保護的,負責商标執法的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2021年3月23日,《國家知識産權局關于商标使用權存在争議是否可以中止案件查處的批複》(國知發保函字〔2021〕43号)中明确,商标侵權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商标許可合同糾紛等商标使用權争議,且案件結果可能影響商标侵權案件定性的,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關于中止的規定。該批複所述情形為注冊商标權屬存在其他争議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形不屬于商标權屬存在争議,不适用中止的規定。一是涉嫌侵權的商标已經初審公告,但尚未注冊公告的。《國家知識産權局關于湖北洪森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是否侵犯“蝦香稻”商标專用權的批複》(國知發保函字〔2019〕227号)中明确,國家知識産權局受理的商标申請,以及已經國家知識産權局初審公告、尚未注冊公告的商标與在先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涉嫌侵權的,因其商标權尚未确立,負責商标執法的部門有權立案查處,且不适用中止的規定。二是注冊商标處于撤銷程序中的。根據商标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被撤銷的注冊商标,該注冊商标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因此,查辦案件時,即便主張專用權保護的注冊商标處于撤銷程序中(包括因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因成為商品的通用名稱撤銷、因自行改變注冊商标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撤銷等),該注冊商标專用權仍然有效,商标權屬不存在争議。

此外,商标執法部門也可以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中止案件調查。

案例38

原廣東省中山市工商局查處侵犯“綠園”注冊商标專用權案

2004年11月8日,北京方宇清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宇清源公司”)受讓在第17類農用地膜、澆水軟管、橡膠或塑料制(填充或襯墊用)包裝材料商品上注冊的第1524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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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該商标期滿未續展,于2011年2月22日失效。2011年9月27日,杭州特斯林網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斯林公司”)在第17類農用地膜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第10010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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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于2012年8月27日初步審定并公告。該商标經異議和異議複審程序,被認定異議理由不成立,于2014年11月28日核準注冊。根據商标法“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商标,商标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标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的規定,其取得商标專用權的時間為2012年11月28日。

2015年10月20日,特斯林公司向原廣東省中山市工商局投訴,稱中山市梁某銷售的“綠園”農用養殖膜侵犯其第10010639号“綠園”注冊商标專用權。經現場檢查,執法人員發現梁某正在銷售投訴所指的“綠園”農用養殖膜,産品标簽上标注了“北京方宇清源科技有限公司”“産地:山東淄博”等内容。該批産品是梁某從山東清田塑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田塑工公司”)購進,共購進150卷,每卷135公斤,購進價格每噸10600元。梁某以每噸11300元的價格銷售,至檢查日已銷售20卷。梁某向執法人員提供了進貨發票、方宇清源公司的供貨證明、商标注冊證(已失效)及清田塑工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相關的授權書、合同、發票等材料。

經查,清田塑工公司是方宇清源公司“綠園”農用地膜的許可生産銷售單位,當事人梁某自2005年以來一直經營“綠園”農用養殖膜,并在2008年取得方宇清源公司在中山市的銷售授權,有授權書、銷售合同及2008年以來的進貨發票等材料憑證;由于農用養殖膜受季節限制,該産品隻在每年10月至12月期間銷售。

2014年12月30日,方宇清源公司對特斯林公司的“綠園”商标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原中山市工商局認為,第10010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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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權屬存在争議,且特斯林公司涉嫌搶注,該注冊商标可能被宣告無效。該局根據商标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決定中止案件的查處。

2016年4月28日,原工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作出《關于第10010639号“綠園”商标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該裁定書認定:第10010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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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與方宇清源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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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标志相同,使用的商品相同或類似,結合方宇清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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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知名度和顯著性,可推定特斯林公司應知方宇清源公司商标;特斯林公司注冊第10010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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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行為已構成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條所指“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标”的情形。第10010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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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标被裁定宣告無效。特斯林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法院維持了商評委的裁定,當事人未再上訴。另外,特斯林公司在17類農用地膜商品上注冊的其他“綠園”注冊商标均依申請被裁定無效,并被法院生效的判決支持。原中山市工商局根據“綠園”注冊商标無效裁定結果,及時終結案件查處程序。

評 析

該案屬于《标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情形,商标執法部門結合注冊商标被申請宣告無效的事實和理由,準确适用商标法關于中止的規定,作出中止的決定,确保了商标行政執法的權威性和準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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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9

原廣西桂林市工商局查處侵犯“自然點”注冊商标專用權案

“自然點”商标注冊人向原廣西桂林市工商局投訴桂林某紙業有限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生産、銷售“自然點”紙品,侵犯其注冊商标專用權。經查,商标注冊人與桂林某商貿有限公司簽訂轉讓協議,将第13660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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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60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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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3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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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标轉讓給桂林某商貿有限公司,并提交商标轉讓申請,尚未核準;桂林某商貿有限公司另與桂林某紙業有限公司簽訂《商标使用許可協議》,許可桂林某紙業有限公司使用上述注冊商标。商标注冊人認為“自然點”商标的轉讓并未生效,其作為商标權利人,并未許可桂林某紙業有限公司使用其商标,遂向原廣西桂林市工商局投訴桂林某紙業有限公司商标侵權,同時,就商标權轉讓合同糾紛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疊彩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原廣西桂林市工商局依據商标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涉案“自然點”商标權屬存在争議,中止調查。商标注冊人不服原廣西桂林市工商局的決定,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商标注冊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撤銷原桂林市工商局的中止決定。原廣西桂林市工商局根據二審終審判決,恢複案件查處程序,對桂林某紙業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自然點”商标專用權的行為進行調查。

評 析

該案焦點為商标執法部門在立案後發現雙方存在商标轉讓合同糾紛,并已經就該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的情況下,是否應中止調查。

商标注冊人在商标執法部門立案調查之前向桂林市疊彩區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屬于合同糾紛,而非商标權屬糾紛,并不影響對當事人侵權行為的定性。一是合同糾紛與權屬糾紛存在明顯區别,前者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争議。該案中,商标注冊人提起民事訴訟的目的是要求确認轉讓協議無效,相關權利義務關系應恢複到簽訂轉讓協議之前。二是合同糾紛在解決前,相關财産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處于确定的法律狀态。商标法規定,轉讓注冊商标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專用權。因此,在注冊商标核準轉讓公告前,該商标專用權仍由轉讓人享有。在該案中,正處于轉讓申請審查階段的“自然點”商标,其商标權屬是确定的,仍屬于轉讓人,并不受商标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在“自然點”商标權屬明晰的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案件并不影響對涉案當事人使用該商标的行為定性,所以商标執法部門不應中止調查。

第三十六條

在查處商标侵權案件過程中,商标執法相關部門可以要求權利人對涉案商品是否為權利人生産或者其許可生産的商品出具書面辨認意見。權利人應當對其辨認意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商标執法相關部門應當審查辨認人出具辨認意見的主體資格及辨認意見的真實性。涉嫌侵權人無相反證據推翻該辨認意見的,商标執法相關部門将該辨認意見作為證據予以采納。

本條對商标權利人的辨認作出細化規定。

商标執法部門在查處商标侵權案件中通常要求商标權利人對涉案商品是否為真品進行鑒定,并以其鑒定結論作為認定是否侵權的關鍵證據和定案的直接依據。但在執法實踐中,對此做法存在不同意見。一方面,商标權利人通常采取特殊的包裝方法、防僞技術等區别産品,屬于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範疇,商标權利人對于商品的真僞辨認具有權威性;另一方面,商标權利人與涉嫌侵權當事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缺乏中立性,其結論的形成有時缺乏必要的論證,使商标權利人辨認意見的客觀性備受質疑。權利人鑒定雖然以“鑒定”之名,但并非法定證據種類中的鑒定意見,不具有證據意義上鑒定結論的法律效力。商标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在查處商标侵權案件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權利人對涉案商品是否為權利人生産或者其許可生産的産品進行辨認。”為保持法律語言的準确性與一緻性,商标法實施條例采用了“權利人辨認”的說法,對實踐中常用的“權利人鑒定”的說法進行修正。

商标權利人提供的辨認意見屬于法定證據中的當事人陳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不限于行政處罰案件中的行政相對人或者行政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還包括與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行政訴訟的處理結果具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行政機關在執法實踐中一般根據舉報、投訴或依據職權對違法案件進行查處。在商标權利人投訴、舉報的情況下,商标權利人屬于案件的受害人;在商标執法部門依職權查處的情況下,商标權利人既是第三人也是受害人。商标權利人作為商标侵權案件中的被侵權方,行政處罰案件或者行政訴訟的處理結果與其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從證據調查的角度來看,商标權利人是作為當事人接受調查,就案件中的特定問題進行辨别、确認,辨認結果體現的是對該特定問題的意見和看法,是陳述事實情況的一種方式。無論是作為受害人還是作為第三人,商标權利人屬于當事人,其出具的辨認意見屬于當事人陳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商标權利人的辨認意見成為定案依據前,商标執法部門應審查辨認意見的合法性及證明效力,即對辨認人出具辨認意見的主體資格及辨認結果的真實性、關聯性進行審查。商标權利人作為受害人的身份影響其出具辨認意見的客觀性,為彌補上述不足,應适用補強證據規則。辨認意見不能單獨作為認定商标侵權的依據,必須和其他證據互相印證,諸如涉案商品來源渠道、價格、涉案人賬簿、通信記錄及相關陳述等,形成完整的證據鍊。同時,應聽取當事人對辨認意見的意見;若當事人有異議,商标執法部門應當調查。根據調查結果,若有相反的證據證明不構成侵權,且證明力較強,商标執法部門應當采納。隻有在涉案當事人不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辨認意見的情況下,商标執法部門才可将辨認意見作為證據采納。

在商标侵權案件辦理過程中,商标權利人的辨認意見是十分重要的證據。在實踐中,商标權利人有可能出具虛假的辨認意見,影響行政執法的準确性和權威性。本條第一款明确規定商标權利人出具辨認意見須為書面形式,同時須對其出具的辨認意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防止權利人濫用權利、弄虛作假。

第二款對辨認意見的效力作出規定。一方面,該款規定商标執法相關部門應當審查辨認人出具辨認意見的主體資格及辨認意見的真實性。在實踐中一般應要求辨認人提供法定權利證書和授權委托書,以證明其主體資格适格。同時,商标執法相關部門可以要求辨認人在意見中詳細闡述其作出結論的理由、依據,并附相關證據。另一方面,該款規定商标權利人辨認意見的證明效力具有一定的優先性:當事人若無相反證據推翻辨認意見的,商标執法相關部門将該辨認意見作為證據采納。

此外,在具體辦案中應當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商标執法相關部門“可以”要求權利人出具書面辨認意見,但不是“必須”。隻要有充分證據證明侵權事實存在,不經權利人辨認同樣可以定性處罰。二是權利人也可以“主動”提供書面辨認意見。

案例40

溫州榮盛貿易有限公司不服原溫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訴訟案

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第33類酒商品上注冊第284519号“

商标侵權判定舉例(商标侵權判斷标準理解與适用)14

”商标,在第33類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注冊第1559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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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第33類白酒等商品上注冊第34474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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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上述商标均在商标專用權期限内。原溫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查獲了一批涉嫌侵犯“茅台”等注冊商标專用權的白酒。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對涉案“貴州茅台”系列白酒作出辨認,結論為96瓶白酒屬假冒商品。商标執法部門僅根據上述辨認意見,認定當事人溫州榮盛貿易有限公司經銷假冒“貴州茅台”白酒,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标專用權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罰。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評 析

行政證據應在依法收集并經行政機關審核确認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定案依據。由于對商标的真僞辨别涉及普通消費者不熟悉的專業判斷,其結論的準确性影響案件定性。因此,辨認人應當對辨認經過、使用的方法、與真品的差異等基本情況進行說明,以供行政機關對其結論的準确性作判斷和确認。該案中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辨認意見隻簡單記載“包裝材料:屬假冒;酒質:不是我公司生産的酒。”從而判斷“屬假冒”。該辨認意見過于簡單,結論的準确性和可靠性存疑。原溫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僅以貴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有權辨認及該公司可以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為由,将涉案商标真僞的判斷權完全交給該公司。法院對此不予支持,判決撤銷被訴處罰決定,責令鹿城工商分局重新作出處理。

從該案看出,司法審查對行政機關采納辨認意見作為定案依據提出了更加嚴謹的要求。商标執法部門應對權利人的辨認意見進行審核,确保證據的客觀與準确,不能直接将其作為定案的唯一依據予以采納。

第三十七條

本标準由國家知識産權局負責解釋。

本條規定《标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情況由國家知識産權局解釋。

按照“誰制定,誰解釋”的原則,該條規定《标準》的解釋機關為《标準》的制定機關,即國家知識産權局。需要指出的是,國家知識産權局于2022年7月28日起在其官方微信、官網分批發布的《〈商标侵權判斷标準〉理解與适用》為《标準》的官方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标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條是關于《标準》施行時間的規定。《标準》公布于2020年6月15日,自該日起施行。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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