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項目清算流程? 土增稅清算中,我們對發票的審核一直是重點但也是容易疏忽的地方(時間緊,土增清算又要求全查,有時候匆匆掃了一眼就翻篇了),下面梳理了一些發票審核需要關注的地方,供參考~~,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土增項目清算流程?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土增稅清算中,我們對發票的審核一直是重點但也是容易疏忽的地方。(時間緊,土增清算又要求全查,有時候匆匆掃了一眼就翻篇了),下面梳理了一些發票審核需要關注的地方,供參考~~
1、發票形式上是否合規(常規審核)
審核人員需關注的點包括但不限于:購買方信息是否完整準确、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信息是否為建安工程類服務、加蓋印章是否合規、營改增後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含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還應關注備注欄是否注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政策鍊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若幹征管規定的公告》
五、關于營改增後建築安裝工程費支出的發票确認問題
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築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規定,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2、發票記錄是否與企業交易、事項保持一緻,審核人員需關注建安發票記載的信息與合同簽訂的内容、資金的流向是否一緻。
例:某市甲開發商收到的所有工程類發票都是施工方乙開具的,經過查看付款憑證發現,開發商對施工工程進行付款時都是付給個人,而非施工方乙,主體工程的工程款分别付給了劉某、張某、曹某等個人,以上這些自然人也都不是施工方乙的員工,很明顯,該項目包含主體工程在内都是個人挂靠的施工方乙方,施工方存在虛開發票的風險,而甲房地産商,則存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相關發票金額不能作為扣除項目扣除的風險。
政策鍊接:國稅發〔2006〕187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産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四、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一)房地産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計算與清算項目有關的扣除項目金額,應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産開發成本、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産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
3、非本次清算項目的審核:關注發票對應工程是否為本次清算範圍内的項目;房地産項目為多期同時開發的,應關注該發票對應建安工程是否歸屬為本次清算單位,如發票涵蓋多期房地産項目,是否可用合理方法進行分配。
例:在某次清算中,審核人員發現建築商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顯示内容為管道工程:油煙淨化設備安裝,這引起了審核人員的疑問,結合憑證資料查實後發現,該筆發票對應的具體工程項目的合同簽訂、工程施工均為竣工驗收備案後方才實施并完成,非本次清算範圍内可扣除的項目。
政策鍊接:
(1)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4号《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單位等有關問題的公告》
三、關于扣除項目準予扣除的截止時間
清算項目自完成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之日起,後續發生的成本費用一律不得在清算時扣除。
(2)國稅發[2006]187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産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單位
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産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
4、主體建安工程發票金額與付款金額是否一緻,如不一緻有無合理理由。
例:某小區主體建安工程合同金額為6600萬元,經逐一核對建安發票之後,發票金額合計數與合同金額一緻,經詢問,主體建安工程總共付款6500萬元,企業會計解釋差額100萬元屬于尚未支付的質保金。而該項目主體部分已竣工五年多,超過主體建安工程合同中規定的質量保證期限,審核人員認為企業會計解釋比較牽強,決定對主體建安工程部分的付款記錄進行一一核對。經核對後發現,主體建安工程總共付款金額是6100萬元,此時企業會計才承認最終确定的支付金額的确是6100萬元,與合同金額相差500萬元。根據現行的土地增值稅政策,工程施工費用的扣除要求決算報告、施工合同及合法憑證保持一緻,因此應調減建築安裝工程費500萬元。
政策鍊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号)第二十一條規定:審核扣除項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項目金額中所歸集的各項成本和費用,必須是實際發生的。
(三)扣除項目金額應當準确地在各扣除項目中分别歸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項目金額中所歸集的各項成本和費用必須是在清算項目開發中直接發生的或應當分攤的。
(五)納稅人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或者同一項目中建造不同類型房地産的,應按照受益對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攤共同的成本費用。
(六)對同一類事項,應當采取相同的會計政策或處理方法。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規定不一緻的,以稅務處理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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