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别主要是:
第一,主體不同。勞動關系中的一方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建立起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等,不包含自然人。勞務關系中的接受勞務一方包含自然人。
第二,地位不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地位不平等,存在着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而在勞務關系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第三,承擔工作意外風險不同。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保,工作意外風險由社保及用人單位承擔。勞務關系中工作意外風險依據雙方過錯承擔。
第四,獲取報酬的方式不同。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需要遵守最低工資标準,并且通常是定期支付。在勞務關系中,接受勞務一方向提供勞務一方支付的報酬由雙方協商确定,通常是按勞務完成階段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
第五,違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關系中,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有權依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一方沒有按照約定完成勞務,接受勞務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勞務關系或者要求提供勞務一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六,承擔他人損害責任不同。勞動關系中勞動者過錯導緻的他人損害責任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勞務關系中,通常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但是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
第七,法律依據不同。勞動關系中雙方主要适用《勞動合同法》。勞務關系中雙方主要适用《民法典》。
第八,糾紛解決方式不同。勞動關系糾紛,可以在一年内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務關系糾紛,可以在三年内訴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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