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反映,南甯慧泊停車場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繳費系統涉嫌洩露個人隐私,即手機通過微信公衆号“慧泊車服務”,可随意綁定他人車牌号,綁定他人車牌後,即可收取、查看該車牌号在該系統的停車位置、時間、繳費等信息,而車主個人無法直接通過系統查詢其車牌号是否被他人綁定,這引發車主擔憂。
網友:停車系統可綁定他人車牌号 車主個人隐私“裸奔”
5月30日,有匿名網友在網絡平台投訴稱,不少智慧停車系統疑洩露車主個人隐私,通過公司微信公衆号等繳費系統,可随意綁定他人車牌号,即可獲取所綁定的車牌号停車信息,南甯“慧泊車”電子繳費系統同樣存在該問題。
界面顯示,一部手機可以綁定多輛車。 本文圖片均由南國早報客戶端記者 遊擁軍攝
“隻要知道車牌号,即可進行綁定。任何人都可以獲取車主的個人隐私信息,等于讓車主‘裸奔’。”該網友稱,綁定時無需任何證明材料,綁定後可查看綁定車輛的具體位置、進出車位的時間等。
網友認為,這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或他人欲對車主實施不法侵害,将對車主生命财産安全造成威脅,後果将不堪設想。
記者體驗:綁定他人車牌号無需驗證 停車位置時間即時查看
6月6日,南國早報客戶端記者訂閱南甯慧泊停車場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微信公衆号“慧泊車服務”,該服務号分為“停車繳費”“慧泊停車”“聯系我們”三個子菜單,點擊“慧泊停車”,進入“個人中心”,選擇“我的機動車”,即可添加車牌号信息。
經同事同意,記者随即用手機輸入他的車牌号,點擊“添加”後,即提示綁定成功。在這一過程中,該系統并未要求記者對所綁定的同事車輛進行相關審核、驗證,或提示需同事授權等。
記者并未綁定手機,但慧泊停車的公衆号裡卻可以查出記者的多次停車記錄。 手機截圖
11時45分,記者在“慧泊車服務”公衆号内,查看到同事的車輛當天經停慧泊停車位的信息,這些信息包括停車的具體位置、停車時長、停車費用等信息,其中,時長精确至分秒。記者随後立即聯系同事進行核實,發現上述信息與同事的停車行為相符。
記者看到,在該平台每個微信号可綁定5個車牌号,而在“電子發票”一欄,可随時查看綁定車牌号在慧泊的相關繳費信息。此外,個人無法在系統上查看個人名下的車牌号是否被他人綁定。
記者随意登記了同事的一個車牌号,即可查出該車輛在慧泊停車系統裡的停車及駛離記錄。 手機截圖
公司回應:不審核是為方便用戶繳費 擔心隐私可選其他出行方式
6月7日上午,記者來到南甯慧泊停車場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一自稱負責對外宣傳的工作人員回應,目前南甯共有3萬多個慧泊停車位,該電子繳費系統是2018年開始啟用,系統記錄車進出停車場的地址、時間、費用等,一方面是作為用戶停車的憑據,另一方面是為方便用戶繳費。
她表示,不排除存在用自己手機綁定他人車牌号的可能性,如一些司機是開公家車的,有些是幫家人繳費的,如果綁定他人車牌号需要審核車架号、機動車行駛證、手機短信驗證、人臉識别等,将會大大影響用戶的體驗,有些用戶也可能直接拒絕向公司提供這些個人信息,公司接到的停車投訴也将會更多。
該負責人稱,如果擔心隐私洩露,可選擇其他出行方式或其他途徑停車。至于如何查詢系統上個人車牌号是否被他人綁定,需要咨詢公司技術部門方能答複。
新竹路上,一位市民正在掃碼繳費。
律師說法:或觸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主管部門應責令改正
南國早報南國法援黃炳玖律師表示,如果綁定操作者不是車主本人,操作者未經車主授權,平台也沒有經過車主驗證,由此造成公民個人隐私的洩露,操作者和平台都要承擔責任。其中,平台方面存在的過錯主要表現在:系統監管漏洞,沒有進行人車一緻的人臉認證或者預留手機等驗證,沒有盡到審查義務,沒有設定合理的使用個人信息的範圍,發現個人信息洩露沒有及時處理等。
此外,平台或将承擔洩露個人隐私、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民事方面主要有賠禮道歉、恢複名譽、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刑事方面,可能觸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人肉搜索”行為的認定,網站洩露公民個人信息等的認定進行了明确。新的司法解釋明确,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産信息等個人敏感信息五十條以上的,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廣西法順律師事務所胡佳川律師認為,該繳費系統的運營方在知悉有洩露用戶隐私風險的情況下,應當采取合理措施對該風險進行補救。如存在技術上無法解決的,應當就存在的問題盡到明顯的提示義務,由公民自主選擇是否使用該繳費系統。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明确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洩露、毀損、丢失。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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