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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開除公職是否太嚴苛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2 21:16:20

公職人員醉駕,已經構成犯罪,是肯定要開除公職的。但若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于刑事處罰的,可不開除公職。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駕開除公職是否太嚴苛(公職人員醉駕會不會開除公職)1

公職人員醉駕怎麼處理

對于公職人員要依《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同時所在單位還要按其情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大多數情況下,酒後駕駛行為屬于一般違紀,可以給予黨内警告、黨内嚴重警告等黨紀輕處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如果涉及醉駕,觸犯刑法,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刑法規定拘役六個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醉駕可以免于起訴嗎

醉駕符合如下條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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