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苗雨律師丨山東齊魯(淄博)律師事務所
據杭州日報,杭州一男子婚前全款買了三套房,妻子提離婚要分6成,法院判決25%份額歸女方。王先生曾全款購買杭州3套房産,結婚時将妻子喬女士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後喬女士起訴離婚并主張房産份額的60%。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認為,考慮三套房屋的實際情況,比如合同簽訂情況、購房款支付情況等,一審酌情确定喬女士可分得約25%的份額。二審法院表示,婚後房本上加了名字并不意味着一律對半分,一審法院判決時已經兼顧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二審維持原判。
贈與。婚前個人全款購買房産,婚前或者婚後申請變更登記為雙方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雙方因分手或者離婚對房産分割産生争議對簿公堂的,也時常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産為個人财産。但是,當一方的個人财産變更登記為雙方的名字後,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将自己的财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不動産或者動産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三百零九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資額确定;不能确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夫妻雙方對财産分割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雖然在上述杭州離婚案件中,法院酌定女方分得25%的份額,但是,筆者理解如果雙方未約定按份共有,則分手或者離婚時,亦不排除等額分割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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