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項目運作模式?注明:我參與中國某市城建時候的一點資料,當時也是四處找的,有點範,對操作方向有點指導作用,實際操作中細節非常多了,我的建議是多問行業專家,多交流,多評估,因素很多,考察一定要多觀察(政府的評估我不評論),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bt項目運作模式?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注明:我參與中國某市城建時候的一點資料,當時也是四處找的,有點範,對操作方向有點指導作用,實際操作中細節非常多了,我的建議是多問行業專家,多交流,多評估,因素很多,考察一定要多觀察(政府的評估我不評論)。
BT模式的含義:
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
BT模式中三個主體:
1、項目業主。是指項目所在國政府及所屬部門指定的機構或公司,也稱項目發起人。負責對項目的項目建設特許權的招标。在項目融資建設期間,業主在法律上不擁有項目,而是通過給予項目一定數額的從屬性貸款或貸款擔保作為項目建設、開發和融資的支持。在項目建設完成和移交後,将擁有項目的所有權和BT模式經營權。
2、BT投資建設方。BT方通過投标方式從項目所在國政府獲得項目建設的特許權。負責提供項目建設所需的資金、技術,安排融資和組織項目的建設,并承擔相應的項目風險。通過招投标方式産生相應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設備、原材料供應商等。
3、貸款銀行或其他相關單位。融資渠道在BT模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項目的融資渠道一般是投資方自有資産、銀團貸款、政府政策性貸款等。而貸款的條件一般取決于項目本身的經濟效益,BT方的管理能力和資金狀況,以及政府為項目投資方提供的優惠政策。
融資模式:
先成立項目管理公司,再明确融資主體集團經過前期的深入調查和分析,預測項目經濟效益前景,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礎上,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現金流狀況,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後。再以BT模式參與投标某城市建設标,最終在xxxx年中标該BT項目。融資合同可先簽框架後有項目再單項目簽。
BT模式項目運作過程
1. 項目的确定階段:政府對項目立項,完成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工作;
2. 項目的前期準備階段:政府确定融資模式、貸款金額的時間及數量上的要求、償還資金的計劃安排等工作;
3. 項目的合同确定階段:政府确定投資方,談判商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工作;
4. 項目的建設階段:參與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5. 項目的移交階段:竣工驗收合格、合同期滿,投資方有償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風險管理
1. 風險較大,例如政治風險、自然風險、社會風險、技術風險;需增強風險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風險還是政府的債務償還是否按合同約定;
2. 安全合理利潤及約定總價的确定比較困難;
3. 做好項目法人責任制,對項目資金籌措、建設實施、資産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的制度。加強項目的建設管理,合理降低工程造價,降低工程成本,降低融資成本,獲取較大的利息差收入;
4. 适當的利潤率(大于資金的綜合水平)水平和資金的有限監管投入與增值退出,便是合理令人滿意的水平,最大的安全保障就是最大的效率。
補救措施
針對目前已經出現的BT項目建設承包人無力歸還金融機構貸款的情況,絕大數金融機構已訴至法院,采取了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的措施,但往往由于欠款人在借款時并未提供過相應的财産抵押,或抵押的财産與借款金額相差巨大,通過這種方式隻能幫助金融機構挽回少量損失。筆者認為,可繼續采取以下補救措施:
1、保全建設項目,如果該建設項目尚未移交,理論上講該項目的所有權人仍是BT項目的建設承包人;BT模式2、如果該項目已經移交,保全BT建設承包人的到期和預期債權;承包人的債務人一般是政府,相對來說是有保障的;
3、如果該承包人又是其他擁有優質資産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那麼,對該承包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權進行保全,通過訴訟取得股權及其收益權,并通過将來對該股權的轉讓收回貸款。
BT模式BT (build-transfer,即建設-移交),主要适用于建設公共基礎設施,BT建設承包人負責建設資金的籌集和項目建設,并在項目完工時立即移交給建設單位(通常為政府),建設單位向BT建設承包人支付工程建設費用和融資費用,支付時間由BT建設雙方約定(可能是工程建設開始,也可能是工程建設完成後開始)。因此,BT是通過融資進行項目建設的方法。
注意事項
城建的BT模式
一、BT模式中所存在的問題
1、法律環境的缺失
目前沒有BT或BOT等相關方面的法律,也沒有可供參考的合同文本,BT模式中涉及的回購協議和融資擔保BT模式也沒有法律條款支持。
2、建設期中的産權界定模糊
業主和BT方簽訂合同之中有一個“回購協議”,即在項目移交時候是屬于回購的性質,因此在簽訂合同後項目移交之前的這段時間内,項目産權屬于BT方還是屬于業主方難以界定。
3、項目活動談判時間長,消耗大
BT項目大多沒有先例可循,項目的發起人(BT方)和政府機構要花相當長的時間相互闡明各自的意願。其中涉及到如何分擔項目中風險問題上往往雙方談判中難以達成統一。
4、涉及環節多,成本高
BT模式的項目準備、招标、談判、簽署與BT有關的建設合同,移交,回購等階段,涉及到政府的許可、審批以及貸款擔保等諸多環節,操作的難度大,人為障礙多,而融資成本也會因中間環節增多而急劇上升。
5、項目相關方多,協調溝通難度大
BT模式中,涉及到的項目相關方很多,很多參建方均出于個體利益考慮而損害項目整體。如BT方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希望施工承包方的報價盡可能低,而施工承包方則要保證自身的最低盈利标準,而采取相應有損BT方的策略。
6、融資監管難度大,資金風險大
目前我國尚沒有相應的BT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規,而BT模式中法律關系,合同關系的特殊性和複雜性,導緻融資監管難度大。例如銀團是以政府或政府機構的全額付款保證作為擔保,而不是BT方出具抵押作為擔保,未來的責任主體難以界定。
7、分包現象嚴重,質量難以得到保證
由于業主隻直接與BT方發生業務關系,項目的落實可能被細化,導緻項目分包現象嚴重;BT方處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在項目的建設标準、變更以及施工進度等方面存在問題,使得項目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業主方聘請的專業咨詢公司也可能存在道德風險而沒有起到實質性的作用。
8、應用前提缺失,政策風險加大
BT項目建立的前提是未來政府财政收入的真實增長,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增長無法支撐BT項目時,BT項目屬于盲目擴張固定資産投資規模的行為,擾亂國家的宏觀建設環境,同時極大損害投資人的經濟利益,破壞市場秩序和市場環境。太平洋建設集團就利用這一點,在政府或政府機構無力支付時候乘機收購當地的國有企業,導緻國有資産流失,未來BT模式的可能受到政策鉗制,這也加大BT模式的政策風險。
政府在融資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核實投資人所融資金的來源,降低資金成本;
2、合理确定資金的需要量,防止籌資不足或過剩,提高資金的使用效果;
3、适當維持自有資金的比例,合理安排負債,盡量減少融資前期工作的經濟支出;
4、政府是國家的行政管理機關,在法律上不便與投資方形成經濟合同關系,政府可組建一個項目法人或委托下屬單位或委托咨詢中介公司,代表政府行使業主的權利,履行業主的義務;5、政府在招标确定投資方時應嚴格審查投資方的施工資質,投資方可以為一方也可為聯合體;更要嚴格審查投資方的融資能力與經濟實力,例如,投資方的銀行信用等級、财務狀況等等;
6、采用FIDIC合同條款,簽定BT合同,規範雙方的行為,明确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投資人在融資建設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風險較大,例如政治風險、自然風險、社會風險、技術風險;需增強風險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風險還是政府的債務償還是否按合同約定;
2、安全合理利潤及約定總價的确定比較困難;
3、做好項目法人責任制,對項目資金籌措、建設實施、資産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的制度。加強項目的建設管理,合理降低工程造價,降低工程成本,降低融資成本,獲取較大的利息差收入;
4、适當的利潤率(大于資金的綜合水平)水平和資金的有限監管投入與增值退出,便是合理令人滿意的水平,最大的安全保障就是最大的收益。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