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算從事網約車經營,車輛、人員應該具備哪些條件?怎樣讓人們乘坐網約車更安心?打到“黑車”、“克隆車”怎麼辦?......這些問題,今天都有了答案↓
10月9日上午,930記者從《南甯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頒布施行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南甯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
經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條例》在2019年4月26日提交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于2019年7月25日批準《南甯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10月1日已正式施行。
《條例》對于規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保障乘客安全及經營者、駕駛員等各方合法權益,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促進南甯市出租汽車行業持續健康和安全穩定發展,以及法制化、規範化和科學化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重新定義了出租汽車的概念,
将網約車納入适用範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國務院《指導意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包括巡遊車和網約車兩種形式。原《條例》缺少網約車的管理規範。
為了适應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的新情況和新需要,《條例》重新定義了出租汽車的概念,将網約車納入适用範圍,并在各管理環節相應增加了有關網約車的内容。
《條例》規定出租汽車經營權無償使用
過去在南甯市開出租車,要按照規定每台車需要交納上萬元的經營權費用。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這項内容已有“更新”,即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使用,不需要再繳納經營使用權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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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全國已有深圳、蘇州、南京、杭州等十多個城市相繼取消出租汽車經營權的有償使用費。
《條例》對巡遊車客運經營權作出完善規定:
一是拟從事巡遊車客運經營的企業,應當先取得巡遊車客運經營權,經營權有效期限由原來的12年改為8年。
二是實行巡遊車經營權的無償使用制度。根據國務院《指導意見》關于“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使用”的精神,删除了原《條例》有關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的規定,明确巡遊車客運經營權實行無償使用制度。
三是規範巡遊車客運經營權到期繼續營運制度。取消有償使用制度後,如何管理經營權?根據國務院《指導意見》關于“建立完善以服務質量信譽為導向的經營權配置和管理制度”的精神,《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巡遊車客運經營權屆滿需要延續的,巡遊車企業應當在經營權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提出申請,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經營權的取得條件和申請人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等,決定是否準許延續。
從事網約車經營,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個人如果打算從事網約車運營,車輛和駕駛員要符合相應的條件。
所駕駛的車輛方面,根據《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取得本市交警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牌照,及登記為網絡預約出租客運的行駛證;
二是車輛應當符合安全和環保相關标準,車輛類型、參數、性能等符合規定要求;
三是車輛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标準、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四是車輛内按照規定設置網約車專用标識;
五是車輛為個人所有的,所有人名下無在營運期限内的其他網約車;
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駕駛員方面,根據《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應符合具有3年以上駕齡、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無五類違法行為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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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條件,車主可以向南甯市行政審批局提出申請,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和網約車車輛營運證後,經取得網約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網約車經營企業通過注冊登記,即可以開展網約車營運了。
怎樣讓人們乘坐網約車更安心?
《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
網約車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實時錄入網約車企業、車輛、駕駛員相關許可信息;
将網約車平台相關靜态信息以及訂單信息、經營信息、定位信息、服務質量信息等營運數據,實時傳輸至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平台;
設置二十四小時運轉的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團隊,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置;
在網絡服務平台客戶端顯著位置設置“一鍵報警”程序,方便駕駛員、乘客遇到意外緊急情況及時向平台預警等等。
同時,對網約車企業不落實以上安全管理措施的,《條例》第五十條也設定了行政處罰,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别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網約車客運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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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到“黑車”、“克隆車”,
有哪些措施和辦法解決?
“克隆車”危害出租汽車行業的發展,它具有隐蔽性、欺騙性強等特點。在《條例》修訂前,對“克隆車”隻能從非法營運的末端行為進行打擊,取證難、執法難,效果不佳。
此次修訂的《條例》,參考了外省市的立法經驗,從巡遊車的設施标志設置、車輛停止營運後的管理上進行規範,從源頭上杜絕“克隆出租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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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十五條和第五十二條規定:
未取得巡遊車車輛營運證的機動車不得設置巡遊車頂燈、空車待租标志和計程計價設備等營運設施、标志,或者類似的設施、标志。
巡遊車車輛的營運期限屆滿,巡遊車企業應當停止該車輛的營運,自車輛停止營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内,清除車身營運标志,拆除營運設施,向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回相關營運證件及标志,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未取得巡遊車車輛營運證的機動車設置巡遊車頂燈、空車待租标示、計程計價設備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通過一系列的措施,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保證市民的合法權益。
乘客投訴後,得不到滿意的回複,
還有其他處理途徑嗎?
《條例》在第四十五條規定,出租汽車企業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布投訴方式和監督電話,即時受理乘客咨詢、投訴、遺失物查找等事宜,并在受理投訴後7日内做出答複處理。
針對反映較多的網約車投訴難的問題,《條例》還規定,網約車企業應當實行投訴凍結機制,對乘客投訴涉及安全或者拒載等重大服務質量問題未核查處理的,不得向被投訴駕駛員派單。
出租汽車企業未建立、落實投訴受理制度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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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認為出租汽車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也可以向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乘客投訴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内将調查處理結果書面答複投訴人;情況複雜的,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内書面答複投訴人。
新《條例》
在出租汽車基礎服務設施規劃設置與建設方面,
與舊《條例》相比,有哪些新的亮點?
新《條例》在舊《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使出租汽車服務設施的設置和管理更具人性化、更便民:
一是為解決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停車、就餐、如廁等方面的實際困難,《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将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停靠站、候客泊位等設施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适當位置為出租汽車設置臨時停車泊位,面向巡遊車和網約車駕駛員開放,方便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工作期間就餐、休息。
二是針對網約車乘客日益增長的實際,為方便網約車乘客換乘,《條例》第四十條在原設定巡遊車候客通道的基礎上增加規定:機場、火車站等交通樞紐所有者、經營者、管理者應當設置網約車停靠區域,方便網約車上下客使用,并維護現場秩序。
你覺得這個條例OK咩?
記者: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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