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一眼望不盡車的年代,車對人們來說已經成了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東西,随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但對車的價值要求提升,對車牌号的好還也越來越注重,好的車牌号很多時候成了身份的象征,如何獲取一個好的車牌号,随着現在選号技術的越來越成熟,選一個好号也慢慢的變成了一個随機的事情,然而,偏偏就有這麼些人,不甘于這樣的公平,利用非法軟件,侵入選号後台,人為幹預選号程序,那麼這種行為構成何罪,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今天就給大家具體說說。
為了更直觀地說明這個問題,我們今天來通過一個案例來給大家講解。
這個案例的主人公名字叫張倩,一個二十幾歲的小夥子,于2020年年初通過網絡從一個網友手裡以2000元的價格購買“MeCha”程序軟件,該軟件可非法接入到交通管理部門車輛号牌系統“12123”平台進行機動車車牌查詢,自此,張倩便開始了他自己所謂的“賺錢”之路。
後來為了擴大自己的業務,張倩又帶了幾個徒弟,将如何實現在交管部門(12123平台)快速查詢車牌号碼是否被占用的想法告訴申某,張某,由申某利用“爬蟲”及其他非法軟件,獲取全國最新投放的車牌号段,然後利用交管“12123”平台車牌号備案操作邏輯漏洞及違法處理模塊漏洞,非法獲取可選編号牌資源,建立公布号段資源庫,并将已使用的車牌查詢對比後進入逾期車牌庫,并制作了一款名為“Mecha”的查詢軟件,來實現查詢車牌否被占用的功能。
随後他們租用一台騰訊雲的服務器來實現“Mecha”軟件的運行,申某、張某利用飄零驗證平台對“Mecha”客戶端用戶的使用權限進行管理,後張某聯系到趙某,由趙某負責通過微信向他人出售“Mecha”軟件獲利,并約定趙某出售軟件使用權後的扣除20%資金作為其的報酬,剩餘80%的錢款轉賬給張某,張某收到該款後再與申某二人平分。
據統計,他們通過這種方式牟利五十餘萬元。公安機關立案後,查獲了其犯罪證據,包括電子數據提取固定清單、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截圖、騰訊公司服務器原版鏡像文件及充值記錄、罰沒款票據等書證,電子數據檢查筆錄等。
依據以上事實和證據,法院判決:一、張倩犯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四萬元,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三萬元,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七萬元;二、被告人申某犯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四萬元;三、被告人張某犯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萬元;并追繳違法所得10萬元,上繳國庫。
後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張倩上訴理由是:我是憑借自己掌握的經驗、規律合法地為他們選号,沒有使用“Mecha”軟件侵入計算機系統,不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原審相同,且證據經一審當庭出示、宣讀、質證,查明屬實,二審法院認為:其三人為獲取非法利益,為他人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三人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又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且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主動退繳部分贓款,可依法從輕處罰。
關于上訴人張倩所提其是憑借自己掌握的經驗、規律合法地為他們選号,沒有使用“Mecha”軟件侵入計算機系統,不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上訴理由,經查,張倩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實自己首先通過“Mecha”軟件侵入交管部門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數據,然後再通過互聯網選号方式進一步選号并出售,證人證言證實其通過查号軟件幫他人選擇号牌。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定罪準确,量刑适當。
最後,這幾個人都得到了法律的制裁,這也警示我們,賺錢一定要走正道,不要挑戰法律,不要投機取巧,否則後果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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