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文章中,小編跟大家講了民事糾紛的四種解決途徑及各種途徑的适用範圍。這四種糾紛解決途徑中大家最關注的還是訴訟,這是由民事訴訟的特征所決定的。今天就跟大家講講民事訴訟的三大特征:公權性、強制性、嚴格的程序性。
民事訴訟的公權性是指民事訴訟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國家意志行使司法審判權,通過司法手段解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在法院主導下,訴訟參與人圍繞民事糾紛的解決,進行着能産生法律後果的活動。它既不同于群衆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于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民事訴訟的強制性主要是說生效的民事裁判結果具有強制執行性,但是并不是說所有的民事判決都有強制執行力。訴分為三種,确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判決也分為三種,确認判決、給付判決、變更判決。而隻有給付判決才具有強制執行力,也意味着必須是判決裡面有給付内容,需要被告履行義務才有強制執行力。單純的确認之訴、變更之訴就沒有強制執行力。比如離婚訴訟,判決離婚屬于變更之訴,那麼這份離婚的判決書就相當于離婚證,根本不需要強制執行。但有人問法院判決我們離婚了,可是對方就是賴着我不走,法官不就需要根據離婚判決書來幫我執行一下嘛?這個想法是錯誤,這個就屬于另外一個法律關系,屬于侵權案件,這個時候就屬于給付之訴了,隻能另案起訴了。
民事訴訟嚴格的程序性隻是民事訴訟需要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這個從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訴訟程序的規定就可見一斑了。怎麼提起訴訟、怎麼審理、當事人如何行使權利這個都是由相關法律規定的,既不是當事人自己決定也不是法官決定的。這個不同于和解及訴訟外調解程序。後兩者更注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更多是以當事人的自願為原則。
正是由于民事訴訟這些特征,所以老百姓更願意将通過私立難以解決的糾紛訴諸于法院,當然法院也是處理這些疑難雜症的專業機構。關于民事訴訟的這三個特征大家要有所了解,在訴訟過程才能更好把握大方向不跑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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