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後,惠蘭跟着母親生活。2003年,父親張生去世,名下有一套房産,作為唯一的繼承人的惠蘭卻隻分得50%遺産,這是怎麼回事?近日,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遺産糾紛案。
52年前,惠蘭在父母離婚後,跟着母親生活,其父親張生與大伯張果一家生活。父親張生的哥哥張果在1980年出資400元買下了原由“知青”居住的兩間平房,因念及弟弟張生在離婚後生活困難又沒有地方居住,便将房屋讓給張生居住。在宅基地統一登記時,這處房屋被登記在張生名下。2003年,張生遭遇車禍,張果及其家人盡全力挽救張生,但張生因傷勢過重,不幸身亡。張生去世後,上述房屋由張果一家使用。多年後,惠蘭将伯父一家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該房屋歸自己所有,并要求伯父一家立即搬離該房屋。
惠蘭訴稱,2003年張生因車禍去世,留有一處房屋,其生前未立遺囑,自己應是其唯一繼承人。但該房屋卻由伯父一家占用,并拒絕搬離。
張果辯稱,第一,該房屋本就是自己出資購買,因考慮到弟弟張生生活困難,這才把房屋讓給張生居住使用。宅基地統一登記時,該房屋被登記在張生名下,自己并不知情。第二,自己不僅給張生房子住,還為他歸還債務。惠蘭雖是張生的女兒,卻對張生不聞不問,在張生遭遇車禍後,自己找到惠蘭,她的态度也非常消極,表示不管張生的身後事。在張生去世後,他的喪葬全部是自己一家為其操辦的,甚至還為張生購買了墓地安葬。第三,這處房屋已非常破舊,是自己一家對房屋進行日常管理,多次修繕,修繕費用全部是自己負擔。
法院認為,根據原、被告提供的相關證據,系争房屋是張果出資購買,但該系争房屋已于1991年登記在張生名下,因此按法律規定,應确認系争房屋屬被繼承人張生的遺産。惠蘭作為被繼承人的女兒,對系争房屋依法享有繼承權,但被告一家對被繼承人張生給予諸多的扶助、照顧,包括共同生活,對其進行日常照顧;張生遇車禍後,對張生積極搶救;張生死亡後,為張生操辦喪事,為其妥善料理後事。而惠蘭在張生生前未盡到相應的扶養、贍養義務,在張生遭遇車禍後,她的态度也較為消極。
法院最終酌定系争房屋遺産原告惠蘭應得50%,被告張果一家應得50%。本案系法定繼承糾紛,對于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搬離上述房屋的訴請,與本案系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對原告的該訴請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繼承糾紛的處理要充分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在沒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的情況下,要依照法定繼承辦理,夫妻、父母、子女都是與被繼承人關系最親近的人,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但其繼承并非是确定無疑的。
對被繼承人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扶養人以外的人對被繼承人予以照拂、扶養,是一種值得提倡、鼓勵的行為,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的價值取向。在法律上對其權利也要适當保護,在分配遺産時,也應适當分得遺産。(文中所涉人物名稱均為化名)
作者 | 胡蝶飛 王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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