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 《不容推脫》 作者 高嶽
“飲水思源是常理,人生百善孝為先。”孝敬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國憲法明确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規更是作出了具體規定。然而,現實生活中不孝敬老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甚至虐待老人的情形時有發生。在九九重陽節來臨之際,《法治日報》記者梳理了近年來重慶法院受理的幾起涉及贍養糾紛的案件,以期告誡子女須依法承擔起應盡的贍養義務,也提醒老年人遇到拒絕贍養的子女,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安度晚年。
百歲老人無人贍養
求助法援子女分擔
近百歲的老人周某某膝下有5個子女,本應享受天倫之樂,然而她的5個子女卻因贍養問題産生分歧,大家互相推诿,最後對簿公堂。
周某某家住重慶市南川區大觀鎮鐵橋村,現年99歲,享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周某某年老多病,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周某某與陳某良婚後共育有陳某福、陳某偉等5個子女,丈夫陳某良早年去世後,周某某便随兒子陳某偉一起生活。現陳某偉家庭經濟困難,無力獨自贍養周某某,兄妹5人因為母親養老問題多次發生争吵。
2020年6月,鐵橋村村民委員會組織5子女進行調解未果,老人還一度被送進了老危房居住。老危房旁邊便是陳某福新建的房屋,但陳某福已外出務工,其家人拒絕老人進入新房居住。大觀鎮政府曾組織大觀派出所、大觀法庭、鐵橋村村委進入現場進行調解,未能達成一緻。無奈之下,周某某在法援律師幫助下向南川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5子女承擔自己生活費、護理費及房屋租賃費。
訴訟過程中,經承辦法官周仁敏多次耐心勸導,開庭前陳某福主動将周某某接回新房居住,周某某當庭撤回要求5子女支付房屋租賃費的訴訟請求。盡管5子女就對贍養費标準及管理使用、周某某何處居住、如何照料等分歧較大未達成一緻意見,但均表示願意好好贍養老人。
最終,南川法院判決原告周某某随被告陳某偉居住,由陳某偉照顧其生活;5子女自2020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各給付原告周某某生活費200元;原告周某某的醫療費扣除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費用後,由5子女各自承擔五分之一。作出判決後,承辦法官對5子女進行了釋法明理,大家均表示将按照法院判決承擔贍養義務。(記者 戰海峰)
形成撫養教育關系
繼子女也當盡義務
1962年,向某現與王某瓊結婚。由于王某瓊系再婚,已育有子女江某林和江某梅。婚後,江某林和江某梅由向某現與王某瓊共同撫養長大。後向某現與王某瓊生育了3個兒子,即向某平、向某均、向某軍。1990年,王某瓊去世。
目前,向某現已年滿77周歲,年老體弱,缺乏勞動能力,無其他經濟來源。2019年2月,向某現因身體不适前往石柱縣中醫院住院治療。2019年2月至7月,向某現住院共花去醫藥費7335.86元。
對于向某現的贍養問題5個子女産生了分歧。江某林認為自己與向某現之間沒有形成撫養關系,沒有贍養向某現的法定義務。2019年7月,向某現向石柱縣法院起訴,請求判決5個子女自當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支付其護理費、生活費1000元;支付向某現2019年1月到6月的醫藥費,以後的醫藥費憑發票由5人平攤。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向某平、向某均、向某軍與向某現系父子關系,3人有義務贍養向某現。對于江某林和江某梅,兩人在庭審中承認自王某瓊與向某現結婚之後就跟随向某現生活并且由向某現撫養長大,因此向某現與江某林和江某梅形成了繼父子、繼父女關系,向某現盡到了撫養教育的義務,江某林、江某梅理應承擔贍養向某現的義務。
法院判決,江某林等5人按月支付向某現護理費、生活費800元;5人每人各支付向某現2019年2月至7月的醫藥費1467.17元。向某現2019年7月後的醫藥費憑正式發票由子女5人平均負擔。
一審判決後,江某林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四中法院審理認為,應當認定江某林、江某梅與向某現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江某林認為未受到向某現的撫養教育,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戰海峰)
兒女年幼母親改嫁
拒絕贍養法理不容
1963年,文某某與湯某某經人介紹相識,經農村習俗結婚,婚後生育湯某彬、湯某英、湯某海、湯某容四個子女。1984年,湯某某去世。次年,文某某經人介紹與唐某某相識并結婚。而此時,湯某彬、湯某英剛成年,湯某海、湯某容均未成年。
文某某改嫁并未将其未成年子女帶在身邊,而是選擇隻身改嫁,4個子女與其分開生活。文某某改嫁後偶爾回家探望孩子并适當予以資助。文某某與唐某某結婚後生育了唐某成、唐某梅兩個子女。2012年,唐某某去世。
文某某現已74歲高齡,體弱多病,缺乏勞動能力,每月僅有125元的農村養老保險金收入,獨自一人生活。唐某梅盡了大部分贍養義務,其他子女則很少履行贍養義務或未履行贍養義務。文某某訴至法院要求湯某海、湯某容、湯某彬、湯某英、唐某成每月支付生活費150元,并分别負擔其因病治療産生的醫療費自費部分的六分之一份額。
湯某海、湯某容認為,文某某對他們沒有盡到撫養義務,且目前經濟困難,沒有能力支付贍養費。湯某彬、湯某英未出庭應訴陳述答辯意見,但在送達起訴狀副本時,向書記員表明文某某在改嫁後,對4個子女未盡到一個母親應盡的責任。
渝北區法院審理認為,文某某年老體弱,缺乏勞動能力,經濟收入微薄,生活困難,其子女對其均有贍養義務。原告的訴訟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結合原告、被告的具體實際情況及當地生活水平,遂判決:自2020年1月1日起,湯某海、湯某容每月付給文某某生活費100元,湯某彬、湯某英每月付給文某某120元,唐某成每月付給文某某150元,并各自負擔原告文某某醫療費中自費部分六分之一份額。
判決後,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現判決已生效。(記者 戰海峰)
借故推脫棄養老母
拒執判決依法拘留
田某某與丈夫共生育7個子女,夫妻兩人曾與兩個兒子簽訂協議,約定田某某與丈夫名下的兩間房屋及全部承包地由兩個兒子均分,兩個兒子按年提供糧食,兩夫婦的養老及後事由兩個兒子各負責一人。協議簽訂後,兩兒子提供了兩年糧食後便不再履行,田某某隻能通過賣青蒿維持生計。
如今,田某某已90多歲,丈夫及兩子女已去世。由于田某某沒有固定居所且缺乏經濟來源,無法獨立生活,遂向法院起訴要求5名子女每兩個月輪流為其提供居住場所,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贍養費200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田某某年事已高,體弱多病,雖每月有固定的低保及補貼,但已遠不足以支付其日常開銷。根據原、被告的實際收入,并結合重慶市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綜合考慮,判決5被告從判決書生效之月起,每人每月支付田某某贍養費100元。原告在5子女家輪流居住兩個月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生效後,因老人兒子王某平未履行贍養義務,田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幹警多次電話聯系被執行人王某平,但王某平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且未能找到其居住地點,案件一度陷入了僵局,最後通過反複耐心溝通,王某平同意來法院協調處理。
王某平來到法院後,法院組織田某某及其餘4個女兒協調處理贍養問題。但王某平借故推脫,未能對贍養問題達成一緻意見,也不如實申報财産,法院依法決定對其采取拘留15日的強制執行措施。
在等待送拘的過程中,王某平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履行完畢本次申請執行的标的,也承諾今後主動履行贍養義務。為了讓其更好履行贍養義務,經合議庭合議,法院決定對王某平的拘留暫不予執行。(記者 戰海峰)
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适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老胡點評
歲歲重陽,今又重陽。一年一度的重陽節,體現了中華民族源遠流長的孝敬老人的傳統美德。然而,在經濟快速發展、生活日益富裕的今天,一些人卻丢棄了這一傳統美德,不但不孝敬老人,甚至于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也拒絕履行。
中華民族曆來把孝敬老人作為衡量一個人品質道德的重要标準,甚至是首要标準,所謂“百善孝為先”就是這個意思。因此,一方面應當進一步深入開展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活動,使孝敬老人深入人心、蔚然成風。另一方面,對那些拒不履行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者應當及時依法作出判決,切實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規定,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遺棄老人、一意孤行、情節嚴重者,堅決予以處罰,該拘留的拘留,構成犯罪者及時定罪量刑。
同時,基層組織也應當多多關注老年人的生活狀況,為老年人辦實事辦好事,積極創造條件,營造老有所樂、老有所養的環境和氛圍,切實增強老年人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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