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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治理的缺點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0 19:10:05

數字治理的缺點?作者:蔡翠紅(複旦大學國際問題研究院教授),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數字治理的缺點?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數字治理的缺點(數字治理的概念辨析與善治邏輯)1

數字治理的缺點

作者:蔡翠紅(複旦大學國際問題研究院教授)

進入21世紀以來,數據成為促進社會經濟增長的新資源和新資産,并因此成為大國戰略競争的重要内容。與此同時,數字化生存帶來了各種無序和混亂,“數字治理”的概念因此誕生并擴展。

數字治理的内涵

數字治理是随着數字技術在經濟、社會、政治生活中日益廣泛的應用而産生的新型治理。一般認為,數字治理既包括“基于數字化的治理”,即數字化被作為工具或手段應用于現有治理體系,其目的是提升治理效能,例如公共管理學所強調的借助數字技術和數字分析,精準研判、及早預警、緊急處置突發性重大公共事件;也包括“對數字化的治理”,即針對數字世界各類複雜問題的創新治理,是政治經濟學和國際關系學等領域更加關注的角度。這些問題又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數字生态下的經濟、社會、文化發展中的問題和風險,如數字霸權、數字壟斷、數字鴻溝、智能化帶來的情感、暴力甚至仇恨等;二是數字技術及其運用産生的問題和風險,比如數據的洩露篡改、信息污染、網絡病毒、網絡黑客等網絡安全問題、平台自身的生态系統問題等。從治理範圍來看,數字治理涵蓋了從宏觀、中觀到微觀的全線範疇,全球治理、國家治理、社會治理等屬于宏觀層面,行業治理、産業治理等屬于中觀層面,平台治理、企業治理、社群治理等則屬于微觀層面。“對數字化的治理”往往離不開“基于數字化的治理”,兩者不可分割。

數字治理誕生并日漸顯示出的重要性是基于三個方面。一是數字化轉型與數字全球化。新冠肺炎疫情中數字化技術的廣泛應用,促進了數字化全面加速轉型。在移動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的突破和融合作用推動下,全球化已進入再全球化即以數字化趨勢為核心特征的全球化發展階段。數字賦能下的商品、服務、資本全球流動,同時,數字技術滲入政治、經濟、安全、社會、文化等各個領域,虛拟世界與實體世界日益融合。二是數字相互依存。近幾年被炒作的中美數字脫鈎,其本質也是一種競争性相互依存。三是數字風險與安全化趨勢。一些數字風險真實存在,如全球數字分配結構失衡、數字安全等跨國和國内數字挑戰、數字壟斷等數字公司和數字媒體的異化、數字空間中的隐私權等個人權利異常等。同時,數字權力角逐加深了數字空間在國家層面、社會層面和技術應用層面的安全化趨勢,進一步凸顯出數字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數字治理的難點

第一,數字治理邊界的模糊性和動态性。一方面,數字跨越地理邊界的特性使國家之間的安全空間相互交錯,數字技術的研發、數字産業供應鍊、數據的産生和應用都不再局限在一國範圍之内,從而可能引發管轄權争端和執法權沖突,進而導緻數字治理邊界的模糊性和重疊性。另一方面,數字技術的日新月異和逐步普及的應用趨勢又使得數字治理邊界具有動态性。數字技術通過對能源、通信、交通和醫療等各領域的多重介入和互聯,使得新時代下的數字安全威脅不可能是簡單的疊加,而是呈現動态複雜性。

第二,數字治理主體行為和動機的差異性。數字治理需要考慮國家、經濟組織、消費者等各治理主體之間的複雜關系。就全球層面而言,數字治理的挑戰來源于數字治理主體行為和動機的差異。各國優先的數字治理對象和治理動機因處于數字發展的不同階段而不同。依據對數字技術的采用擴展階段劃分的創新國家、早期采用國家、中期采用國家、晚期采用國家和落後國家,對數字領域的國家利益理解不同,因而對數字治理的優先選項也不一緻。

第三,數字治理權力的非對稱性和競争性。數字治理各行為主體呈現“權力流散”态勢,國際組織和國家間機構借助排他性擁有體系性權力;國家和政府借助法律規範和國家機器擁有工具性或結構性權力;代表市場的私營部門和技術精英擁有的是一種元權力;代表社會的民間團體和個人擁有的是倡議的權力。在全球層面,數字治理權力格局在非對稱競争中呈現霸權性。大國數字治理博弈是科技之争、規則之争,也是主導權之争。以中國為代表的新興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數字治理模式則出于保護本國市場、維護數字安全的考慮總體呈現保護主義傾向,如對數據跨境流動采取限制措施、多采納數據本地化策略以實現數據價值的本地化等。

數字善治的着力點

“數字治理”向“數字善治”發展演化是大勢所趨,也是社會發展的需求。具體而言,可以從價值性、多元性、整體性和可持續性等幾方面推進數字治理,同時确保治理效率。

一是從工具理性與人的主體性關系提升數字治理的價值性。在數字治理實踐中,數字技術的工具理性往往被社會各方強調,而人的價值被低估,人的主體性、創造力和同理心被忽視。工具理性思維模式下,行為體隻受追求功利的動機驅使,行動者追求效率的最大化,強調行動是否能夠實現目的或達到最終結果,人的主體地位被淡化,道德、責任、情感等非理性因素被漠視。然而人應該在科技創新上發揮主體作用。人在科技面前應該是“肯定自己”而不是“否定自己”。數字治理需要考慮價值性,應同時追求人的自然權利和社會權利的伸張,從而有助于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等價值觀。

二是從公權力和私權力關系提升數字治理的多元性。任何公權力都具有天然擴張屬性,數字化的公權力并不例外,社會和個人生活的精細之處都成為可能的數字化公權力範圍,社會個體異化為被數字控制的對象。數字治理目前的主要參與方是政府與數字企業,作為終端用戶的公民在數字治理系統中的地位尚不理想。數字善治應建立起政府、企業與個人用戶深度參與、開放、互動的多元數字治理生态系統,政府要行使好對數字企業的監管責任和對消費者的保護責任。

三是從規制與活力的關系提升數字治理的整體性。規制與活力的關系也是安全與發展、監管與創新的關系。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發展要同步推進,既要把安全擺在重要位置,也要把發展作為硬道理,因為沒有發展是最大的不安全。數字善治應在整體思維下堅持包容創新與審慎監管并舉,堅持安全與發展的辯證統一,在規制技術以及“技術利維坦”背後的技術壟斷精英的同時,堅守推動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的初衷。

四是從數字主權與數字合作的關系提升數字治理的可持續性。數字主權日漸成為國家核心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大國博弈的新焦點,各國圍繞數字主權的戰略互動和博弈全面展開。真正的數字善治不僅應充分體現數字主權和國家戰略意志,而且應通過數字合作保障個人權益、産業發展與國家競争力。數字信任和數字環境的安全穩定是數字時代的合作基礎。唯有通過多利益相關方的合作與共建來健全全球數字合作架構和全球數字合作機制,方能提升數字治理的可持續性,并最終實現數字環境的和平、安全、開放與合作。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大數據主權安全保障體系建設研究”(21&ZD168)階段性成果)

來源: 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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