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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最新出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0 04:25:58

今年最新出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新京報訊(記者 吳嬌穎)近日,《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并面向社會公衆征求意見,截至2020年11月19日,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今年最新出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今年最新出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新野生動物保護法征求意見)1

今年最新出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

新京報訊(記者 吳嬌穎)近日,《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并面向社會公衆征求意見,截至2020年11月19日。

防範公共衛生風險在此次修法中被高度重視,草案新增多條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報告相關規定,明确要防範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傳播、擴散。禁止食用及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野生動物等行為終寫入保護法,相應處罰加碼。

在增加禁食規定、擴大保護範圍的同時,草案也提出了野生動物可用于人工繁育和列入畜禽目錄的條件,對此,多位專家向新京報記者表示,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種群管理必須十分謹慎,保護與利用的尺度仍待厘清。

防範公共衛生風險納入立法原則

公共衛生風險防範,在修訂草案中多次被提及。為此,草案新增了多條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報告等相關規定。

例如,在野生動物及其栖息地狀況的調查、監測和評估内容中,就新增了野生動物疫源疫病及其分布情況。在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進行監測,組織開展預測、預 報等工作的分工中 ,新增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職責分工,并明确要防範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傳播、擴散。

草案還新增規定,相關從業人員發現野生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可能引起人體或者動物疫病的,應當及時向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報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發現上述情況或者接到相關從業人員報告, 應當及時向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獸醫主管部門通報,并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此外,草案明确,國家也将加強對野生動物的檢驗檢疫管理。

世界動物保護協會科學家孫全輝認為,将防範公共衛生風險納入立法原則,并把全國人大關于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決定細化為便于執行的具體規定,是此次法規修改最大的亮點。

“據世衛組織統計,60%人類新發傳染病來自動物,其中70%以上又來自野生動物。因此,防範野生動物源性傳染病的暴發和擴散,是此次法律修訂的一個重點。”孫全輝也指出,任何人與野生動物的接觸,客觀上都會增加野生動物帶來的公共衛生風險,對野生動物養殖行業的監管更要加強,并制定完備的檢驗檢疫标準。

明确全面禁食野生動物 處罰加碼

今年2月,全國人大出台決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态、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此後,全國數十個省份相繼出台“禁野令”,《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呼聲愈烈。

此次公布的修訂草案明确,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有重要生态、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相應地,新法也首次明确了違法食用野生動物的處罰,并針對以食用為目的的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加碼。

食用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及“三有”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同時,草案新規定,有關違法信息将記入社會信用記錄,向社會公布。食用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而針對違法食用、獵捕野生動物等行為的處罰,則修改為先罰款,再按獵獲物加碼。

以食用為目的或通過其他違法手段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由原來的“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獵獲物的并處列獲物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獵捕“三有”陸生野生動物或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處罰上限也由一萬元升至二萬元,有獵獲物的改為處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此外,草案新增規定,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獵獲物的并處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此前,北京林業大學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楊朝霞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按野生動價值倍數論罰,如果交易尚未發生,或者針對一些禁止交易或沒有市場定價的野生動物及制品,可能出現罰款數額的難以确定或者針對不同違法行為的罰款差異。而直接以罰款金額論罰,比較具有可操作性,但一般罰款金額會有最低罰款額和最高罰款額的區間差,需要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

“加大處罰力度,有利于打擊野生動物違法犯罪,也有利于加強野生動物保護領域亂象的治理。”孫全輝說。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仍存争議

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是否應該全面禁止食用和養殖,也是今年以來圍繞野生動物展開讨論的焦點話題。

不少專家提出,鑒于目前借人工繁育之名“洗白”野外獵捕的無盡亂象,市場幾乎無法辨别野生和馴養,且任何野生動物都有可能帶來公共安全風險,應該全面取締以商業利用為目的的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産業。但另一種聲音認為,全面禁止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規定執行難度大,也會對正規養殖群體造成“誤傷”,應該尊重真正合法的野生動物養殖企業。

此次草案提出,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有重要生态、科學、社會價值 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經審批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并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種源,建立物種系譜、繁育檔案和個體數據。

對于這一條款,孫全輝表示擔憂,“這意味着,商業機構也可以申請人工繁育許可證,野生動物可以用于經營利用為目的的人工繁育,不利于保護。”

值得關注的是,草案還列出了可以列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進行養殖的門檻,即:經過馴化,具有穩定人工選擇經濟性狀,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已經形成疫病防控體系的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種群。

“這裡可能出現的争議是,有些物種确實具備這幾個條件,但是它究竟是野生種群還是人工繁育種群,很難區分。”中國綠發會副秘書長馬勇表示,這就可能導緻将野生物種洗白成合法馴養物種以及走私販賣等違法行為的産生,成為野生動物保護與管理的灰色地帶。

“從人類進化發展的曆史來看,畜禽才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必須依賴的動物。隻有當動物的表型、基因、行為都産生了變化,意味着它們産生了适應于與人類接觸及人工飼養環境的特征,可以區别于野外物種,才能不再被稱為野生動物,而是被當作家養動物對待,養殖和利用才會不再有争議。”孫全輝指出,當前,野生動物的保護狀況整體上不容樂觀,把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種群列入《國家遺傳資源目錄》管理必須十分謹慎。

他建議,相關部門考慮人工養殖的野生動物納入《目錄》時,至少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人類養殖時間較長,其表型、基因和行為都與野外種群存在顯著差異;二是必須滿足公共衛生和防疫要求,建立完備的檢驗檢疫制度和行業标準。

保護與利用的尺度有待厘清

此前,不少專家呼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30年未有調整,導緻許多珍稀物種未能得到有效保護,瀕臨滅絕,亟須進行更新并建立動态調整機制。

此次草案針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提出,在“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進行調整”後新增“也可以根據野生動物保護的實際需要及時進行調整”。同時,對有重要生态、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也參照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動态調整。對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也提出每五年動态調整的機制。對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範圍和具體管理,相關部門可根據防範公共衛生風險、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需要,制定相應管理規定。

但另一方面,在落實全面禁食的決定并擴大野生動物保護範圍的同時,法律也規定一些野生動物可獵捕和利用的情形。

根據草案, 獵捕有重要生态、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并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審批。

“野生動物不能成為少數人牟利的工具,對野生動物的利用應當服從野生動物保護的大局,要盡量減少例外情況。”孫全輝建議,除了科學研究、教育展示以及物種保護等公益目的,法律應當嚴格禁止對物種保護和野生動物構成威脅和傷害的經營利用活動。

他指出,這些利用違背了保護野生動物的立法宗旨,也不是現代人類社會所必須的,而是在商業利益驅動下将野生動物商品化的結果,其後果是推高了市場和消費者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需求,增加了政府監管和執法的成本,而這種需求又會導緻更多野外種群被偷獵。“被作為商品的野生動物的最大賣點就是‘野生’,因而來自野外的個體比人工繁育的個體對消費者更具有吸引力。”

馬勇則表示,近年來野生動物保護領域一個突出的問題是,信息公開和公衆參與嚴重不足,人工繁育許可證、獵捕證等如何取得、怎麼審批,都是系統内封閉式的,審批制度及流程應該實行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避免暗箱操作和利益輸送。

地方政府及多部門監管職責明确

在關于野生動物管理的讨論中,多位代表和專家指出,野生動物管理部門機構職能亟待厘清。

楊朝霞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作為主管單位的林草部門,既是産業促進部門又是基于生态資源保護的監管部門,“這本身存在結構性矛盾”。

“而且,水生野生動物的管理職責在農業漁政部門,動物檢疫的職責也在農業部門,對非法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監管權在公安部門,野生動物通過運輸進入市場後又涉及運輸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他指出,對于兼具環境、資源和生态多重屬性的野生動物來說,無法簡單歸屬于某一單個部門來解決,這意味着,在監管中,需要多個部門的協調聯動。

此次草案新提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内野生動物保護工作負責。各 級市場監督管理、海關、鐵路、道路、水運、民航、郵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運輸、寄遞、攜帶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同時,國家建立由國務院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牽頭 、各相關部門配合的野生動物聯合執法工作協調機制。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應聯合執法工作協調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大對野生動物重大違法案件的聯合執法力度,建立聯合查辦督辦制度。

孫全輝表示,具體明确各部門的職責并寫入法規,有利于理順野生動物管理,加強各部門工作協調,對保護工作來說無疑是有益的。

新京報記者 吳嬌穎

編輯 陳思 校對 李立軍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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