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即為工作時間制度,為了高效安排工作任務,合理配置員工的時間安排。保障員工合法休息權利的同時,又能進一步提高企業效益,故而每個企業都需要制定自己的工時管理制度或管理辦法。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我國現有三種工時制度分别是:
标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 、不定時工時制
其中标準工時制最為普遍且廣為人知,也就是常說的“朝九晚五”了,但是另外兩種工時制度以及三者的區别,作為HR你有過了解過嗎?今天就來區分一下三種不同的工時制,幫你選擇更适合企業需要的工時制。
标準工時制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号)的規定,中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标準工時制。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标準工時制。用人單位不得私自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有權拒絕,若單位強行安排,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适用标準工時制對企業有以下幾點要求:
1.企業每周應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就算是因企業生産經營需要,并且已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一般每天延長的工作時間也不得超過1小時;
3.如果是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企業每月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綜合工時制綜合工時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标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企業因生産特點不能實行标準工時制度,且符合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度。對于實行綜合工時制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根據标準工時制合理确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标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分别以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标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内,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但綜合計算周期内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标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内的實際平均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法定标準工作時間總數,隻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内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标準工作時間,其不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綜合工時制不錯!可以用!但不是你想用就能用,劃重點啦!!!!(敲黑闆)需要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後才能用。
那麼,問題又來了,什麼叫因生産特點不能實行标準工時制度呢?
以下行業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制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職工;
(3)其他适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不定時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也叫無定時工時制,它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針對因生産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系,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适用标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采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
根據我國《勞動法》以及勞動部的相關規定,不定時工時制度有以下的特點:
1. 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标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标準的限制。
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采取适當的休息方式,确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産、工作任務的完成。
3.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算加班。
根據勞動部的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a)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标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b)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c)其他因生産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系,适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大概就是這個樣子了,你說啥?還分不清三種工時制的區别?!給個表自己研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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