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區别沒有?接觸過很多企業經營者,經營企業很多年,依然分不清楚“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别與用途,今天分享一下兩者之間的區别與用途,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區别沒有?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接觸過很多企業經營者,經營企業很多年,依然分不清楚“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别與用途,今天分享一下兩者之間的區别與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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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不同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确定的,隻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也就是說隻能是公對私之間簽署勞動合同。
兩者間最大的區别在于,勞務合同提供勞動一方主體的多樣性,而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一方隻能是自然人。
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确立後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
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可以理解為,勞動合同主體之間是雇傭關系,而勞務合同主體之間是地位平等的合作關系。
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于在勞動關系确立後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
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也就是說,工傷一說隻存在于勞動合同中,而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自己對自己負責。
法律幹預程度不同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價格及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幹涉。
同樣都是付出勞動獲得報酬,前者除了符合市場規律之外,還須遵守相應的法律規定,而後者雙方按照市場規律自行商議。
适用法律和争議解決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屬于《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調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勞務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典》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生的争議由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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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誠壯師提醒提示經營者以下兩種情況,雖然與勞動者簽的是勞務合同,實際上已經構成了勞動關系:
一種是合同名寫的是勞務合同,但内容上卻與勞動合同内容相同,這類合同實際上仍屬于勞動合同,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造成勞務合同無效;
另一種是,合同名稱和合同内容都明确屬于勞務合同,但具體履行過程中,勞動者是作為用工單位中的一員,接受單位的管理和支配,根據單位提供的工具、生産資料或辦公環境,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勞動,這也構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至于所簽訂的勞務合同本身,可認定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歸于無效。
所以,到底是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不能隻看合同名稱,還要看合同的具體内容以及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關系。
勞務合同的用途勞動合同大家比較熟悉,我就不多說了,勞務合同的一般用于,不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的人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已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退休返聘人員;已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兼職人員;企業内退人員,以及一些短期的專業人員、臨時工等等。
需要與以上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簽署一份勞務合同保證雙方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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