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委在1997年6月27日下發的《關于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工作的若幹規定(實行)》中規定:“《國家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全國通用,有效期為五年”。
政策二:2003年5月21日頒布、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中沒有有效期的規定。
因此:凡發證日期在1998年6月15日(含)以後,經由山東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山東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山東省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頒發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在國家沒有新規定前,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認定長期有效。
應該注意的是:證書使用過程中,若用人單位對普通話等級證書有效期有特殊規定,應以用人單位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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