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可讓孩子上私塾嗎?近年來,部分家長不送孩子上學的事時有發生,特别是随着“國學熱”流行,有家長讓孩子退學上私塾9月5日的教育部新聞發布會上,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司長呂玉剛表示,這種行為和義務教育法相抵觸,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家長可讓孩子上私塾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近年來,部分家長不送孩子上學的事時有發生,特别是随着“國學熱”流行,有家長讓孩子退學上私塾。9月5日的教育部新聞發布會上,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司長呂玉剛表示,這種行為和義務教育法相抵觸。
當年“孟母堂”事件引發關注時,關于讓孩子“退學上私塾”是否合理、合法的問題就有過争議。應該說,随着義務教育的普及和國家對教育事業的持續加大投入,因經濟條件不足、家庭貧困等原因,造成的想上學上不起、被迫辍學的現象,已基本不存在。讓孩子“退學上私塾”的,主要是一些城市中産階層覺得學校教育無法滿足個性化需求,也隻是極端現象。
根據我國憲法,有兩項公民權利同時也是公民義務,即勞動和接受教育。那麼問題來了,家長讓孩子“退學上私塾”違法嗎?
還記得上世紀90年代,作家鄭淵潔,就讓自己的兒子小學畢業後在家接受教育,學習自編教材。有人告訴他,不讓孩子上學違法。鄭淵潔後來回憶,他研究了《義務教育法》,發現父母不讓孩子上學沒有具體的懲戒措施,隻是進行教育。對此,我們有必要從法律上厘清真相、澄清謬誤。
《義務教育法》第二條規定: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适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第十一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從中可以看出,義務教育具有以下幾個屬性:一是強制性。對此該條文所表述為“必須接受的教育”,這裡的義務主體包括國家、社會和家長,這在該法第五條作了進一步的解釋。二是公益性。對此該條文表述為“不收學費、雜費”。三是統一性。本法條表述為“國家統一實施”,且該法自始至終也一直強調在全國範圍内實行統一的義務教育,這裡的統一性主要包括,制定統一的義務教育階段教科書設置标準、教學标準、建設标準等。
以此觀之,“在家上學”和“國學堂”等私塾類教育明顯不符合上述标準,故缺乏合法性的根基。換句話說,此類教育隻能作為學校教育的補充,可以當“點心”,但不能當“主食”。
那麼,對違法者,是否如鄭淵潔所言,隻能進行批評教育呢?根據《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适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适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如果僅看此條就認為,家長違法隻能批評教育,是不對的,因為第六十條同時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日前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控辍保學提高義務教育鞏固水平的通知》進一步提出,對這類家長要采取三步措施,即做好勸返、責令改正和依法處置。強調對逾期不改正者,應由司法部門依法發放相關司法文書,敦促其保證辍學學生盡早複學;情節嚴重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綜上,雖然學校教育需要進一步完善、改進,但畢竟目前隻有九年制義務教育才能保證孩子教育的延續和可持續,所以家長不能因噎廢食、舍本逐末,更不能因為任性而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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