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1月12日,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發生變更,變為中喬體育股份有限公司。
兩周前,上海二中院對前美國職業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姓名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喬丹體育公司構成侵權,應當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号和涉及“喬丹”的部分商标。
由此來看,喬丹體育改名是在履行法院判決。有知識産權專家告訴南都記者,比起将大量資金投入一個有侵權風險的品牌,喬丹體育盡早選擇重新打造新品牌和新字号更有意義。
兩周前,上海二中院判令停止使用“喬丹”商号
喬丹體育的前身是“福建省晉江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成立于1984年,2000年6月改名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将“喬丹”作為企業字号。自1997年開始,喬丹體育注冊了一系列關于“喬丹”的商标,類别包括服裝鞋帽、健身器材、皮革皮具、廣告銷售等。
工商信息顯示,喬丹體育的法定代表人為丁國雄,注冊資本為4.5億元。公司經營範圍為設計開發、生産、銷售運動鞋、運動服裝、帽、襪、非醫用日用防護口罩等。
喬丹體育和球星喬丹的糾紛由來已久。1993年12月,邁克爾·喬丹與耐克公司簽訂代言協議,又于2012年10月簽署授權聲明書,确認耐克公司有權使用其姓名、照片、肖像等。基于此,耐克公司推出運動鞋品牌——飛人喬丹(Air Jordan)。
2012年2月,邁克爾·喬丹以侵犯姓名權為由,一紙訴狀将喬丹體育和銷售其産品的百仞貿易公司告到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這場官司打了八年多,期間曾多次開庭審理,在去年底有了判決結果。
2020年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喬丹體育構成侵權,需賠償原告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35萬元,且公開賠禮道歉,澄清與原告邁克爾·喬丹之間的關系。
同時法院要求,喬丹體育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号和涉及“喬丹”的商标。但對于超過五年争議期的涉及“喬丹”的商标,應采用包括區别性标識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與原告不存在任何關聯。
法院公布判決的兩周後,2021年1月12日,“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将名稱變更為“中喬體育股份有限公司”。
喬丹體育變更為中喬體育。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告訴南都記者,關于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與中國喬丹體育公司之間的紛争,主要包括兩塊:一是商标侵權糾紛,即使用含有“喬丹”字樣的商标;二是字号紛争,也就是喬丹體育在公司名稱中含有“喬丹”字樣。
“如今法院判決責令喬丹體育停止使用含有‘喬丹’字樣的字号和商标,那麼整體上來看,喬丹體育就沒必要死守‘喬丹’這個字符,盡早選擇重新打造新品牌和新字号更有意義。”李俊慧說。
“喬丹”商标為何侵權?造成公衆誤認
為何取名喬丹?
喬丹體育曾向法院解釋,使用“喬丹”作為商号及商标的出處自《尚書大傳卷(四)》,“南山之陽有木焉,名‘喬’”,以及古代五行說“南方屬火,火色丹”。并且強調Jordan主要含義是指約旦國,其次為英美國家的一個普通姓氏,對一個英美普通姓氏的慣常翻譯,邁克爾·喬丹不應享有中國法律意義上的姓名權。
針對這起案件的若幹問題,上海二中院專門發文釋疑。法院認為,喬丹體育公司在邁克爾·喬丹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擅自選擇中文“喬丹”二字進行商标注冊,并登記了“喬丹”商号。
除此之外,喬丹體育還将邁克爾·喬丹曾經的球衣号碼“23”和他兩位兒子的中文譯名——馬庫斯·喬丹和傑弗裡·喬丹均注冊為商标,其指向性非常明顯,足以認定其具有導緻或放任公衆産生混淆的故意。上述行為在客觀上亦造成了公衆誤認和原告精神痛苦的後果,具有因果關系,故依法認定喬丹體育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
南都記者查閱判決書發現,本案的一大争議焦點是,原告要求喬丹體育公司不再使用原告姓名以達到停止侵權目的,是否具有合法依據。
關于“喬丹”商号是否應當停止使用的問題,法院援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稱,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可能對公衆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内容和文字。《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進一步規定,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衆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适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為此,上海二中院判令喬丹體育公司停止使用“喬丹”作為企業的商号。此番喬丹體育更名為中喬體育,不難理解是為了履行法院的判決。
玺澤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華昌告訴南都記者,喬丹體育公司原先的商号是“喬丹”。根據法院判決,這個商号肯定要改,而且将大量的資金投入一個有侵權風險的品牌(商标、商号等)太不明智了。
部分“喬丹”商标依法不可撤銷,但需加區别性标識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二中院并未判令喬丹體育徹底停止使用“喬丹”注冊商标。與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不同,商标注冊還涉及争議期的規定。
《商标法》規定了注冊商标5年的争議期,超過這一期限,則所注冊的商标依法不可撤銷。針對該條的立法目的,趙華昌向南都記者解釋,在先權利人長期默認或容許一個在後商标注冊,而沒有提出無效宣告,在後商标注冊人基于“不會被提起無效宣告”的信賴進行投資和宣傳,并凝結為相應的商譽。
“如果允許再提出無效宣告,就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而且也不利于保護法律上的穩定利益。所以根據《商标法》規定,商标注冊後超過5年,即使注冊商标存在侵犯在先權利的情形,也不會被無效。”趙華昌說。
法院在判決書提到,一旦在姓名權糾紛中直接判令喬丹公司停止這些商标,将會使《商标法》關于注冊商标5年争議期的立法目的落空。
同時上海二中院指出,被告注冊使用“喬丹”商标的目的在于使得公衆産生聯想,并以此獲益,因此在部分“喬丹”商标已不可撤銷的前提下,判令喬丹體育公司通過合理的方式消除指向原告的行為,以阻斷公衆被誤導後産生的聯想,同樣可以達到停止侵權的目的。
也就是說,尚在五年争議期内的“喬丹”商标,因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所以被法院判令停止使用,超出五年争議期的“喬丹”商标則需要規範使用。
這一判決思路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保持一緻。2012年10月,邁克爾·喬丹也對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喬丹體育的78個相關注冊商标。後來一審、二審接連敗訴。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此前法院認定事實和适用法律均有誤,應予以撤銷。同時撤銷喬丹體育公司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喬丹 圖形”商标,要求國家知識産權局就該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南都記者查閱中國商标網發現,目前這件商标已顯示無效。
中國商标網顯示第6020578号商标已無效。
喬丹體育于2020年4月8日發布的聲明透露,注冊超過5年的74件商标已取得勝訴,其中包括公司常用的25類中文喬丹、圖形、拼音在内的核心商标。注冊時間未超過5年的,有4件商标發揮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此次判決的商标是公司注冊未超過5年的組合商标。
2020年12月31日,喬丹體育發聲。
近期針對上海二中院的一審判決,喬丹體育也發布回應稱,自2012年以來,關于中文喬丹“姓名權”的行政訴訟,在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再審裁決,喬丹體育注冊時間已經超過5年70多件商标已被給予合法使用權利。本次民事判決不會影響公司對中文“喬丹”商标的合法使用權利。
喬丹體育表示,在曆時九年近百件商标争議行政訴訟過程中,國内外媒體進行了上萬條的報道和傳播,社會公衆已能廣泛知悉并清楚區分二者之間的關系,公司也在通過各種措施力求避免混淆。
采寫:南都記者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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