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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4月29日訊(記者 朱穎)青島新聞網記者今天上午從市政府新聞辦發布會上獲悉,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青島啟動為期4個月的伏季休漁期。對于違法船隻逾期3日且拒不改正、年内違反海洋伏季休漁規定被查處2次及以上或列入違規漁船“黑名單”。
海洋伏季休漁是我國重要的漁業資源養護制度,是建設生态文明的重要舉措,是實現我市“海上糧倉”建設的重要手段。自1995年實施以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伏季休漁政策,社會各界特别是廣大漁民對休漁制度給予了充分理解和支持,有效保護了漁業資源,取得了顯著的生态、經濟和社會效益。
今年青島繼續實施伏季休漁管理,伏季休漁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本次修漁,主要針對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除釣具作業以外的其他海洋捕撈漁船,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伏季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定置作業(含鳀魚落網)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20日12時;山東省禁漁區線内側海域特殊經濟品種海蜇的專項捕撈生産,根據國家統一部署,今年全部納入限額捕撈管理,我市将按照省農業農村廳有關通知執行。
所有應休漁漁船5月1日12時前必須返回船籍港停靠,其中主機功率110千瓦以上漁船必須指定專門漁港泊位停靠,實行重點監管。伏季休漁期間,停辦所有捕撈漁船和漁業輔助船的過戶變更手續。嚴禁外省、市籍漁船在我市停港休漁。
對海上查獲的涉嫌違法漁船要押回指定港口集中扣押。對涉漁“三無”船舶,一律予以沒收,集中處置。不得擅自在海上處罰後放行。各級漁業執法機構在對違規漁船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要向當事人送達“告知書”,按比例扣減其當年度漁業生産成本補貼。
5月1日12時前未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伏季休漁期間擅自轉移停泊地點、異地塢修未按規定到達或返回、違反海洋伏季休漁規定被查處1次,異地停靠無法核實船位的漁船,扣減當年度15%漁業生産成本補貼。
從事捕撈作業的養殖漁船,扣減當年度50%漁業生産成本補貼。
5月5日12時前未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異地塢修未按規定到達或返回或擅自轉移停泊地點逾期3日且拒不改正、年内違反海洋伏季休漁規定被查處2次及以上或列入違規漁船“黑名單”、被國家或省列入重大案件挂牌督辦且經調查核實确認的漁船,扣除當年度100%漁業生産成本補貼。
(青島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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