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賃合同通知書
尊敬的李珠女士:
你、我雙方在新州一二房地産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的居間下,于2020年0月10日就位于新州市金水區經三路二王飯店二樓半層(700平方米)房屋租賃事宜簽訂《寫字樓租賃合同》,在該合同履行過程中,你方卻存在多次拖延支付房租的情況,就此問題我方已向你方發出了《租金催繳通知函》。
你方在收到《租金催繳通知函》後,至今卻仍未如約支付所欠的租金,你方的違約行為完全符合租賃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本人經慎重考慮決定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寫字樓租賃合同》,特向你方發送本《解除租賃合同通知書》,租賃合同自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解除。
請你方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内騰空租賃房屋并結清該房屋拖欠的相關費用(房租及物業費、水電費),逾期未能騰空、結清所欠費用的,根據《寫字樓租賃合同》第五條、第十一條等的約定,視為你方自動放棄租賃房屋内所有财産,本人有權采取任何措施予以處置,以收回租賃房屋且不再退還房屋押金。由此支付的所有費用,含律師費、公證費等均由你方承擔,同時本人保留,采用法律手段追究貴公司違約責任的權利。
特此通知。
順頌商祺!
通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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