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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女生母親發聲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4 21:51:26

備受各界關注的“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于9月20日上午進行二審宣判,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原判。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刑事裁定書》顯示,主犯洪峤的精神病鑒定申請仍未獲支持。

今年7月,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本案,主犯洪峤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主犯張晨光、曹澤青分别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此前報道:他,仍獲死刑!)

被害人李某月的父親李勝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隻有判處洪峤死刑才能告慰女兒。他認為,洪峤心思缜密,作案過程是精心布置的程序。對雲南省高院維持一審判決的裁定,李勝稱是司法公平正義的體現。

被害女生母親發聲(我們沒有辜負女兒)1

9月20日上午,李勝夫婦早早來到雲南省高院,等候本案二審宣判

近3年間,李勝夫婦無數次往返于雲南與江蘇之間,并不時通過微博、短視頻介紹案件進展與内心感受。與之相反,洪峤的父親洪勇始終沒有對兒子的行為作出評價和解釋。

一審宣判後,洪峤等人提出上訴

據檢方指控,本案基本情況如下:2019年11月,被告人洪峤與被害人李某月相識并發展成為戀人關系,後因産生矛盾,洪峤産生殺害李某月的想法,并找張晨光、曹澤青協同殺害李某月。3人策劃并準備了攝像機、頭盔、迷彩作訓服、單目夜視儀等作案工具,并反複演練作案方法。2020年7月9日,張晨光、曹澤青在雲南勐海縣普洱茶公園樹林内挖坑,按照預先演練的步驟徒手扭斷被害人頸椎,緻其當場死亡。

一審宣判後,洪峤、張晨光、曹澤青不服,提出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20日受理該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刑事裁定書》顯示,上訴人洪峤上訴雲南省高院,請求依法改判無罪或發回重審。

洪峤的主要上訴理由如下:1.對一審判決認定其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的罪名、犯罪事實均不予認可,認為一審認定事實不清。2.對一審認定故意殺人、盜竊的犯罪事實證據部分有異議,并提出受同案張晨光、曹澤青的供述誣陷。3.一審在線視頻開庭審理,程序違法。4.向雲南省高院申請對其精神狀态和刑事責任能力做司法鑒定。

二審:不應對洪峤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維持原判

洪峤的辯護人提出,未啟動司法精神病鑒定和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存在影響一審定罪量刑的情形。辯護人建議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在查清事實後準确定罪量刑,“不能因其他因素影響先入為主。”

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提出意見主要為:1.人民法院決定視頻連線開庭審理,庭審方式不違法。2.建議對洪峤及辯護人所提申請啟動精神病鑒定的意見不予采納。3.二審無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的新線索、材料的情形。

對辯護人申請對洪峤啟動司法精神病鑒定的問題,雲南省高院稱,經查,洪峤家族并無精神病史,洪峤在其平時的學習、生活過程中無異常表現,關于案發過程的供述和辯解,條理清晰,邏輯性強,表現出能完全控制和辨認自己的行為。

雲南省高院認為,一審法院對洪峤未委托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符合法律規定。對洪峤的辯護人二審當庭出示兩份材料,請求對洪峤啟動司法精神病鑒定的意見,經審查,該兩份材料系洪峤父親戰友的證言和醫師個人出具的意見,所反映情況不能證明洪峤作案時精神狀态,且與洪峤現實情況不相一緻。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訴訟代理人提出不應對洪峤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的意見,雲南省高院予以支持。

雲南省高院認為,上訴人洪峤無視他人生命,與上訴人張晨光、曹澤青共謀策劃、演練殺人方法,提供資金、部分作案工具,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共同殺害了被害人李某月,3人作案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洪峤歸案後雖曾認罪,但在一審庭審前翻供,在有充分證據印證下仍否認指使他人殺害李某月,認罪态度差,毫無悔罪之心,應依法懲處。張晨光、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于洪峤,且歸案後如實供述受洪峤安排指使,按洪峤要求方式殺害李某月,具有坦白情節,判處二人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雲南省高院稱:對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提出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對被害人近親屬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本院已予注意。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定罪準确,量刑适當。審判程序合法。本院最終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害女生母親發聲(我們沒有辜負女兒)2

被害女生母親發聲(我們沒有辜負女兒)3

二審刑事裁定書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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