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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小孩撫養費包括學費嗎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5-02 07:14:22

離婚後小孩撫養費包括學費嗎?夫妻離婚後,孩子上書法、攀岩等興趣班的費用,能否納入撫養費範疇,由父母分攤?據媒體報道,近日,一起撫養費糾紛案經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和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後,認定參加興趣班的費用系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不應計算在撫養費中,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離婚後小孩撫養費包括學費嗎?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離婚後小孩撫養費包括學費嗎(孩子的興趣班費用可否納入撫養費中分攤)1

離婚後小孩撫養費包括學費嗎

夫妻離婚後,孩子上書法、攀岩等興趣班的費用,能否納入撫養費範疇,由父母分攤?據媒體報道,近日,一起撫養費糾紛案經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和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後,認定參加興趣班的費用系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不應計算在撫養費中。

典型案例

張女士與羅先生本是一對夫妻,婚後于2016年5月生了女兒花花(化名)。然而時隔僅兩年,二人的婚姻便走到盡頭,夫妻倆簽下離婚協議,協議約定:女兒花花由父親羅先生撫養,因上學問題暫随媽媽張女士生活,羅先生所承擔的孩子撫養費為每月2000元。

雙方離婚後,花花跟随張女士在重慶主城區居住、讀書至今。在此期間,張女士在女兒上完幼兒園之後,給女兒花花報名參加了書法、攀岩、鋼琴、美術、跳舞、語言、數學、英語、走秀、芭蕾、手工、播音等十餘個興趣班,她将這些報班事宜通過微信都告訴了前夫羅先生,但均未得到羅先生的肯定性答複。

離婚後,羅先生通過現金支付、微信轉賬等方式向張女士支付女兒撫養費至2020年6月,之後未再支付。為此,張女士将前夫羅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羅先生支付花花自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的消費費用76101元,以及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花花四年生活費、興趣班培訓費等各項費用9.6萬元。

法院在訴訟期間查明,張女士從事的是幼師職業,羅先生無固定職業并在法庭審理中陳述其平均每月有1萬元收入。

重慶市武隆區法院一審審理後認為,撫養費支付的數額應當具有合理性,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所支付的撫養費并非是子女花費的所有費用。張女士主張羅先生支付花花撫養費平均每月高達7000餘元,結合當地物價水平,已超過撫養費承擔的合理性,且張女士所舉示的消費明細,不能直接證明該項消費系花花所用。同時,張女士訴請羅先生支付女兒花花參加興趣班的培訓費,但未提供證據證明羅先生對此認可,而這些興趣班的費用顯然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不應被計算在教育費的範疇内。因截止到2021年12月,花花仍跟随張女士在重慶主城區居住、讀書,法院遂判決被告羅某按每月2500元的數額标準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間的撫養費,共計42500元。日前,該案經重慶三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的教育費的範圍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學的教育費用,包括學費、書本費及孩子必須接受的教育項目的相關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如補習班、興趣班的費用及擇校費等,往往不被計算在教育費的範疇,由未成年人父母協商确定。

本案中,張女士與羅先生最大的矛盾分歧在于應由誰支付花花參加興趣班的培訓費用。對此,雙方均陳述在二人離婚時,花花尚未參加興趣班,後張女士為提升花花的綜合素質,陸續讓花花參加了十餘個興趣班。張女士雖将此事通過微信告知羅先生,但未獲羅先生肯定性答複。因上述參加興趣班的費用是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在羅先生未明确表示願意負擔此費用的情況下,張女士要求羅先生負擔此費用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最終未獲法院支持。

延伸普法

■離婚後,對孩子的綜合素質興趣班等方面的花費和開支,男女雙方應當如何協商和商定?是否需要拟定協議?如何解決類似本案中出現的糾紛?

關于子女的綜合素質興趣班的費用,也并不必然不能主張,其實興趣班費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需分情況讨論。

第一種情況,男女雙方就子女興趣班費用已明确約定。

如男女雙方就興趣班費用的支付标準、支付條件作了明确的約定,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即使雙方的約定超過當地一般生活水平,一方反悔而不予以支付,而另一方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支付實際花銷的興趣班費用,法院一般情況會予以支持。

第二種情況,男女雙方僅約定具體撫養費金額,而對興趣班費用未做約定。

該種情況即本案案例,根據上述法院判決即可知,一般不予支持。

第三種情況,男女雙方就興趣班費用約定不明。

男女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就興趣班費用并未明确約定,如男女雙方約定孩子學費各按照50%的比例負擔。如果離婚前,男女雙方達成一緻報取的興趣班,那可視為雙方約定的學費包括該興趣班的費用。如果直接撫養孩子一方主張離婚後報取的興趣班費用,那法院大部分會認為雙方未就興趣班費用做約定,而不予以支持。

雖然“雙減”政策的實施,一定程度減少了孩子的興趣班數量,但實際中,興趣班基本還是每個孩子的标配。故而,男女雙方如果就孩子興趣班的花費已協商達成了一緻意見,那應以書面形式明确約定興趣班費用給付的條件、标準、方式等内容,一旦雙方産生糾紛,雙方的約定就尤為重要。

■如果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收入增加,其對子女的撫養費承擔是否應相應提高?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由此可知,撫養費并非一成不變的,子女可主張增加撫養費。男女雙方就增加撫養費金額達成一緻意見,可協議确定增加撫養費的金額。如果雙方不能就增加的撫養費金額事宜協商一緻,法律也明确規定了子女可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可見,就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作了明确列舉,第3項“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規定作為兜底條款。實務中,關于兜底條款理由是否正當,主要依據為是否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是否為新出現的事由等因素而綜合認定。

所以,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工資收入提高,并不必然引起撫養費的增加。

■除了離異夫婦雙方進行溝通外,未成年子女在撫養費方面能夠發揮怎樣的作用?

很多人誤認為主張撫養費的主體為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母一方,其實不然,主張撫養費的法律主體是子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并且即使父母離婚,雙方也均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孩子在父母離異後,生活上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平時随父母一方生活。對于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離異并不影響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對于父母而言,給付子女撫養費,不僅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更是對孩子愛的表達。

所以,未成年子女與父母如果建立良好的親子關系,相信父母也會主動履行給付撫養費的義務。

愛護子女是父母的天性,相信在一個充滿愛的環境下,父母不僅會在精神上給孩子慰藉,更會在物質上給孩子力所能及的照顧。 文/曹子燕(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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