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
通訊員 陶然
學生在課間嬉鬧時被絆倒緻傷,涉事學生及學校三方如何擔責?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身體權糾紛案,法院綜合事發經過、緻傷結果,損傷因果關系以及學校管理措施等,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及其父母承擔60%責任,被告某學校承擔30%責任,原告王某自行承擔10%責任。
法院查明,王某與李某均系某學校六年級學生。課間休息期間,王某蹦跳着欲從李某身後繞過,背向而立的李某突然伸出了右腳,王某因此被絆倒受傷。經門診診斷王某為牙外傷,處理方式為根管預備、根管填充術、前牙填充術等,王某為此花費醫療費1838.08元。
後因索賠未果,王某遂以李某緻其受傷存在過錯,以及某學校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為由,将李某及其父母、某學校共同訴至法院。另查明,經鑒定王某的後續治療費為27660元,由此産生鑒定費1291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校學生的身體健康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王某和李某均系已年滿八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自己年齡、智力相适應的民事活動。原被告對于課間時間聚集在狹小、擁擠場所可能帶來的安全隐患應當具有一定預見性,并應當負有審慎注意義務。現王某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在擁擠的過道内蹦跳,其自身對涉案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應當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而李某亦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在課間休息期間,在狹小、擁擠的過道區域,大幅度地突然伸出右腳,緻王某被絆倒,牙齒受傷,王某的受傷結果與李某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李某應當對王某損失承擔相應比例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李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承擔的責任比例由李某及其父母共同承擔。某學校作為教育機構,負有維護校園秩序、保護學生安全的教育管理責任。但其對于課間休息期間的過道安全及秩序未進行必要的疏導和管理,亦存在過錯。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李某及其父母承擔60%責任,支付原告賠償款19902.41元;被告某學校承擔30%責任,支付原告賠償款9951.2元;原告王某自行承擔10%責任。
案件宣判後,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多方合力為中小學生的安全撐起法治“保護傘”
經辦法官庭後表示,孩子們的安全牽挂着家長們的心,加強對中小學生校内安全的監督管理,保障孩子們的人身安全,是關注民生、改善民生,惠及千家萬戶平安、健康和幸福的德政工程。然而,中小學生校内安全事故頻發,暴露了中小學等教育機構在校園安全防控方面存在事前安全制度缺失、安全保障措施不足、事後及時救護不力、學生安全意識不強等諸多短闆。
為此,我國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保障中小學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長,通過法治手段為孩子們的人身安全保駕護航。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安保人員,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園期間的人身和财産安全。《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各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學校周邊治理和學校安全的監督與管理職責。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
法官認為,除了用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範外,還需要全社會關心中小學安全工作,需要多方合力共同擔責,需要家庭、學校和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一方面,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學校要不斷完善校園安全工作制度、班主任安全工作制度、課堂安全制度和突發事件安全工作預案等工作制度;要通過投保校方責任險以及提倡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以實現風險轉移,方便快捷地落實賠償經費,及時彌補損失。另一方面,提高安全防控意識。要重視家庭安全教育,從小養成良好的安全行為規範,提高中小學生自身安全意識,做到“人人懂安全、人人講安全”,使自己遠離危險,平平安安健康成長。
法官提醒,教育機構對于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家長作為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負有監護責任;未成年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自身也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本案的裁判,旨在提醒教育機構和家長嚴格履行相關義務,并提醒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學生在參與活動時提高安全認知能力,保障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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