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務之家、民法典普法,僅供普法參考
生活中我們常常遇到比較難以購買的東西或是在買東西猶豫不絕的時候銷售通常會讓我們先付一個“定金”,然而就是這個小小的“定金”卻有大大的學問,一字之差卻關乎你在過了沖動期之後你少則幾百、多則上萬的“訂金”能不能退,那到底有什麼學問呢?
咱們先看故事,再學知識。
故事彙
故事一
小張跟女朋友今年要結婚了,丈母娘說結婚必須要有房,于是兩人為了以後的小窩日夜奔波不停的去看房,好不容易看上了一個樓盤,丈母娘卻說太遠了,可是兩個人不想放棄,于是在銷售的勸說下直接交了兩萬塊錢的“定金”,也未簽署任何的合同,想着回家之後能把媽媽說服,到時候就可以來把這套房子拿下。
結果回家直接被丈母娘一句“離家太遠”為由拒絕,兩人無奈隻能找銷售把“定金”退還,結果被律師告知當時交的是“定金”不能退,小張找遍了所有的渠道都被告知不能退,小張心裡非常的郁悶,回家還天天被丈母娘埋怨,這日子就因為一個“定金”就變的痛苦不堪。
故事二
小李在刷手機的時候被一條賣車廣告吸引到了,這輛車外觀帥氣,内飾精美,非常符合小李夢想中車的樣子,于是立馬到4s店去咨詢,在得知這輛車目前國内已經是緊急缺貨狀态的時候,沒有多想就交了“定金”來預定之後提車的名額,并且立即簽署了定金合同,心裡在已經幻想提車之後的樣子
到家之後卻被父親嚴詞拒絕,理由是這些錢爸爸是打算給兒子買房的,不同意他先買車,無奈,隻能找當時的銷售把當時交了的“定金”退了,卻被告之當時交的“定金”是沒有辦法退的,雖然錢對于小李來說并不是很多,但是平白無故受到了損失,讓小李的心裡很不是滋味。
知識點
一、定金
“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
如果因為交定金的一方原因無法履行合同,則已交付的定金是不予返還的;如是因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導緻合同無法履行,則應雙倍返還已收定金。(當然,如果有造成一些損失,守約方是可以申請罰金的)
但是,定金既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然也是有條件的
定金成立必須滿足以下要件:
(1)最高限額不超過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一般視為預付款);
(2)定金約定的方式必須是書面形式,(這是法定形式,如果隻是口頭約定則無效);
(3)定金是實踐合同,以實際交付為成立要件,(如果沒有交付,則視為沒有約定定金);
(4)定金約定必須明确,(如果約定不明确則視為沒有約定)。
二、訂金
訂金,隻是單方行為,一般情況視為交付的預付款,不具有與“定金”相同的擔保性質,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給付訂金一方都可以主張全額返還。
(注意:這裡不要誤解,訂金可以全額主張,不代表不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給付訂金一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承擔損害賠償;反之,支付訂金一方不但可以要求對方返還訂金,同時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違約損失。)
21年《民法典》相關法律條款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産生定金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适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今天的民法典内容你學會了嗎?
快分享給你身邊的朋友一起知法懂法避免被坑吧~
下載“律師到了”APP 了解更多法律常識
現在下載還送一對一的法律咨詢~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