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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承認售假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6 11:16:51

賣家承認售假?12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涉非公經濟立案監督”為主題發布第二十四批指導性案例,指導全國檢察機關加大刑事立案監督辦案力度,依法保護非公企業合法權益其中一例為丁某某、林某某等人假冒注冊商标立案監督案,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賣家承認售假?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賣家承認售假(浙江一網店賣假德芙)1

賣家承認售假

12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涉非公經濟立案監督”為主題發布第二十四批指導性案例,指導全國檢察機關加大刑事立案監督辦案力度,依法保護非公企業合法權益。其中一例為丁某某、林某某等人假冒注冊商标立案監督案。

被告人丁某某,女,1969年9月出生,福建省晉江市個體經營者。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8月出生,福建省晉江市個體經營者。

被告人張某,男,1991年7月出生,河南省光山縣個體經營者。

其他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瑪氏食品(嘉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瑪氏公司)是注冊于浙江省嘉興市的一家知名食品生産企業,依法取得“德芙”商标專用權,該注冊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為巧克力等。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間,丁某某等人雇傭多人在福建省晉江市某小區民房生産假冒“德芙”巧克力,累計生産2400箱,價值人民币96萬元。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間,林某某等人雇傭多人在福建省晉江市某工業園區廠房生産假冒“德芙”巧克力,累計生産1392箱,價值人民币55.68萬元。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年底,張某等人購進上述部分假冒“德芙”巧克力,通過注冊的網店向社會公開銷售。

2018年1月23日,嘉興市公安局接瑪氏公司報案,稱有網店銷售假冒其公司生産的“德芙”巧克力,該局指定南湖公安分局立案偵查。2018年4月6日,南湖公安分局以涉嫌銷售僞劣産品罪提請南湖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網店經營者張某等人,南湖區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後,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在審查批準逮捕過程中,南湖區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隻對銷售假冒“德芙”巧克力的行為進行立案偵查,而沒有繼續追查假冒“德芙”巧克力的供貨渠道、生産源頭,可能存在對制假犯罪應當立案偵查而未立案偵查的情況。

南湖區人民檢察院根據犯罪嫌疑人張某等人關于進貨渠道的供述,調閱、梳理公安機關提取的相關微信聊天記錄、網絡交易記錄、賬戶資金流水等電子數據,并主動聯系被害單位瑪氏公司,深入了解“德芙”商标的注冊、許可使用情況、産品生産工藝流程、成分配料、質量标準等。經調查核實發現,本案中的制假行為涉嫌生産銷售僞劣産品、侵犯知識産權等犯罪。

經與公安機關溝通,南湖公安分局認為,本案的造假窩點位于福建省晉江市,銷售下家散布于福建、浙江等地,案件涉及多個侵權行為實施地,制假犯罪不屬本地管轄。南湖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是注冊地位于嘉興市的瑪氏公司最先報案,且有南湖區消費者網購收到假冒“德芙”巧克力的證據,無論是根據最初受理地、侵權結果發生地管轄原則,還是基于制假售假行為的關聯案件管轄原則,南湖公安分局對本案中的制假犯罪均具有管轄權。鑒于此,2018年5月15日,南湖區人民檢察院向南湖公安分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

南湖公安分局收到《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後,審查認為該案現有事實證據符合立案條件,決定以涉嫌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對丁某某、林某某等人立案偵查,其後陸續将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并一舉搗毀位于福建省晉江市的造假窩點。南湖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丁某某、林某某、張某等人涉嫌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移送起訴。南湖區人民檢察院經委托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不能認定本案中的假冒“德芙”巧克力為僞劣産品和有毒有害食品,但丁某某、林某某等人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生産巧克力上使用“德芙”商标,應當按假冒注冊商标罪起訴,張某等人通過網絡公開銷售假冒“德芙”巧克力,應當按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起訴。2019年1月14日,南湖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丁某某、林某某等人犯假冒注冊商标罪,被告人張某等人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向南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9年11月1日,南湖區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标罪判處丁某某、林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判處張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來源:正義網

來源: 檢察日報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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