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關于中标價格的确定?案件概述上訴人江西建工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淮礦地産淮南東方藍海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皖04民初238号民事判決,向安徽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招标法關于中标價格的确定?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案件概述
上訴人江西建工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淮礦地産淮南東方藍海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皖04民初238号民事判決,向安徽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主張
一審未查清招标控制價及評标基準價是否錯誤,徑行駁回江西建工全部訴訟請求錯誤。東方藍海公司編制的招标控制價及評标基準價錯誤,必然導緻案涉中标無效、合同無效。
一審認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标不屬于效力性規定及無論東方藍海公司公布的招标控制價是否低于成本,均不導緻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錯誤。法律規定的低于成本價中标系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違反該規定簽訂的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案涉工程屬于低于成本價中标,應當依法認定為無效合同。投标報價(中标價)低于實際控制價達33.67%,已遠超相關規範認定中标價低于成本價的最低标準。案涉工程低于成本價中标已屬于不争的事實,所簽訂的合同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江西建工一審全部訴訟請求或将本案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東方藍海公司負擔。
安徽省高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标,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标”;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中标人的投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二)能夠滿足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标價格最低;但是投标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标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标:……(五)投标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标限價;……”。從上述規定看,中标人低于成本價中标,屬于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中标應屬無效。
依據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應無效。故,一審關于“是否低于成本價中标,不影響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認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本案中,江西建工主張東方藍海公司發布的招标控制價錯誤緻使其低于成本價中标。其主張東方藍海公司發布的招标控制價錯誤的依據是其單方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的招标控制價。案涉招标控制價系東方藍海公司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有關計價規定編制得出的最高投标限價,僅供投标人作為報價參考,并非要求投标人必須依此報價。
江西建工作為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對東方藍海公司發布的招标控制價是否過低且可能緻使其低于成本價投标,應具備有較于一般主體更強判斷能力。如其認為東方藍海公司發布的招标控制價過低,可能造成其低于成本價投标,其可以在投标前向招标人提出異議或不參于競标。
但江西建工不僅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曾就招标控制價過低向東方藍海公司提出異議,還依招标控制價進行下浮投标。
且在标後核量以及在案涉工程施工過程中,江西建工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曾就招标控制價及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問題向東方藍海公司提出異議。
現案涉工程已竣工驗收,江西建工再以招标控制價錯誤緻使其低于成本價中标要求調差明顯有違契約精神、有失誠信。
此外,江西建工主張招标控制價錯誤的依據是其單方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的招标控制價,東方藍海公司不予認可,僅憑該證據不足以證明案涉招标控制價錯誤緻使其低于成本價中标。
因此,江西建工主張招标控制價錯誤及其低于成本價中标依據不足,其圍繞招标控制價錯誤、低于成本價中标提及的訴訟請求亦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裁判結果
一審雖對部分問題的法律适用認定錯誤,但裁判結果并無不當。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5178.45元,由江西建工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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