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一般是指企業根據當年經營情況或員工全年表現,在歲末年初之際向員工發放的額外獎勵。勞動法雖傾向于保障較為弱勢的勞動者權益,設定了最低工資等标準,但也考慮到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權,對于年終獎之類的獎金發放未作過多限制。一旦發生争議,裁審機關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大。
如果員工此前離職,公司是否還要支付該員工上一年度的年終獎金呢?
如果公司将該員工辭退,年終獎要不要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有的公司說的是年終獎,有的公司說的是13/14薪,這兩者有什麼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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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年底離職,有沒有年終獎?
針對這些問題,我們來看看下面這一則漫畫。


最後劃重點:在法律上根本沒有明确的條款來約束年終獎。
年終獎給不給,取決于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方面:在于員工和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是否規定,根據績效考核确定年終獎數額或者按照慣例每年都發放年終獎。
其實這樣的年終獎視為工資,因此這種情況下年終獎是不能少給員工。員工離職後,單位拒絕支付的,可以視為拖欠工資。
參考案例:上海—非員工原因導緻離職,年終獎照給
2016年底,公司告知李某,因公司經營戰略調整,其可以轉為城市合夥人,也可轉崗到上海總部,也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李某未予同意。當日晚,美味公司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系,并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和代通金。
2017年初,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美味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及2016年“績效獎金”等。
結果:曆經仲裁、一審和二審,最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了李某當年年績效獎金的訴求。
本案中,美味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薪酬管理制度,其中第2.4條規定,“年度績效獎金主要是指公司在達成總體績效目标的基礎上,對員工在上一年度個人完成績效目标的現金獎勵及公司對員工在下一年度繼續任職的現金激勵,發放範圍為當年12月15日前入職,且發放日在職的員工等)”。
法院認為:
“就系争2016年績效獎金,因在李某持有異議的情況下,僅憑美味公司提供的薪酬管理制度告知郵件打印件不足以證明該薪酬管理制度已告知過李某,且美味公司對相關區域經營戰略的調整系導緻李某在2016年績效獎金發放時不能在職的主要原因,美味公司亦未對李某進行2016年度績效考核。
第二方面:在員工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從未規定過給員工發放年終獎、發放數額、以及發放對象的。
或者通過抽獎的方式發放給員工,這些獎勵就應該視為福利,年終獎給不給員工取決于所在公司。
如果年終獎視為福利的,公司是否發放,都是由單位做主。
| 參考案例:浙江—年終獎“離職後不發”的約定有效。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浙江省勞動人事争議仲裁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四)》(浙高法民一[2016]3号,以下簡稱“浙江解答四”):“第三條: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在發放年度績效獎金時雙方已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不予發放年度績效獎金。該規定是否有效?
答:該規章制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在發放年度績效獎金時雙方已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年度績效獎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02
年終獎和n薪(13薪/14薪等)有什麼區别?
第一點:兩者的性質不同
年終獎是每年度末,企業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勵,是對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的肯定,其本質上是獎金。
而在實際操作中,年終獎與企業經營狀況以及員工的績效評定有關,年終獎是企業根據全年經營情況和員工的全年績效考核評定,向員工一次性發放的獎金,根據績效考核評定不同,獎金數額也不同。
而年底雙薪,也就是所謂的"第13個月工資"。在我國法律中,并沒有明确的規定,要求企業必須支付員工13個月的工資。
但是,很多企業都會在《員工手冊》中規定:隻要在公司工作滿12個月,那麼在年底的時候,就可以享受第13個月的工資。因此,在本質上,年底雙薪屬于工資的一部分。
如果企業有發放第13個月工資的規定,那就必須在約定時間支付給員工第13個月的工資。當然,如何企業中并沒有關于“第13個月工資”的規定,企業與員工之間也沒有就此做出約定,那就不是必須發放第13個月工資。
第二點:發放時間和金額不同
在上文中我們提到,年終獎與企業的經營狀況以及員工的績效評定相關,如在很多大公司中,會根據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等将員工評出A、B、C等級别,級别越高、年終獎金額越大;反之,評級越低,年終獎金額越小,甚至會被取消年終獎。
同時,年終獎的發放時間也根據企業自己的情況進行調整。很多企業會在元旦假期時就發放,有的企業則會在春節假期之前發放。但是,也有一些企業會在第二年的4、5月份發放,這些企業多按照财年計算,如阿裡通常就是在第二年4月份發放年終獎。
而年底雙薪的發放數額則是員工一個月的工資,至于是全額工資還是基本工資,則要看企業的薪酬福利政策規定,或者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約定。同時,年底雙薪的發放時間一般都是年度最後一個月,随着12月的工資一起發放,基本不存在其它的發放方式和發放理由。
來源:深圳工會、法律快車、HR學習幫、51社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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