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财産保險起源于意大利的海上保險,16世紀以後,在其他西歐國家迅速發展起來。到17世紀,英國倫敦成為世界最主要的海上保險市場。1666年9月2日倫敦發生曆史上最嚴重的火災,第二年,有人開始承保房屋的火災風險。
此後,依照海上保險的做法,對陸上财産的承保範圍逐步擴大到幾乎一切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風險,保險标的從房屋擴大到任何有形财産,最後發展到許多無形财産,以至因财産而産生的利益也可以承保。
财産損失險與财産責任險都是一般貨運公司常用的兩種财産險。兩者既相似又存在差别,實務中因混淆兩者産生的訴訟并不少見。
一般而言,保險人在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負有民事賠償責任并被提出賠償要求時,需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為責任險。
而以各種有形的物質财産、相關利益及責任為保險标的,以其受損為賠償條件的保險,為财産損失險。
對于财産損失險與責任險的區别與适用,我們先來看下面一個案例。
2016年,甲物流公司與乙财保公司簽訂保單一份,約定乙财保公司對甲物流公司倉庫内存放的貨物(包括第三人所有)承保,保險期間為2016年整年。
2016年9月15日,受台風影響,甲物流公司倉庫内存放的丙公司貨物遭受損失,報險後經公估公司評估,貨損為20萬元。
但乙财保公司認為甲物流公司并無證據證實其實際賠償了第三人,予以拒賠。甲物流公司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乙财保公司予以賠償。
問
思考一下上面案例,您認為乙财保公司該不該賠呢?
其實,根據甲物流公司與乙财保公司簽訂的保單性質不同,答案也将發生變化。
在責任險的框架下,由于保險公司承保的是被保險人法律賠償的一種風險,即保險公司系基于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具有損害賠償責任,而給付保險金,乙财保公司當然可以要求甲物流公司提供實際賠償第三人的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亦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人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人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乙财保公司可以名正言順的拒賠。
相反,對于财産損失險而言,其所承保的是投保人所實際産生的損失,隻要被保險人對财産具備保險利益,損失又實際發生了,保險人就應當進行賠償。至于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倉儲合同關系,系另一個法律關系,與保險人是否應當進行賠付無關。
除了是否已經向第三人賠償外,此類案件中,保險公司還可以考慮對實際賠償數額提出異議。但根據财産損失險與責任險的不同,異議方向應當有所區别。
對于财産損失險而言,由于承保對象事先經過财保公司進行評估,故當事故發生時,其損失計算方式已經在原先訂立的保險合同中明确約定,即受損數量或者程度乘以一定系數即為最終财保公司應當賠付的數額。假設購買财産損失險時貨物價值确定系數為5,即便事故發生時由于市場價格波動,系數跌落為2,被保險人獲賠數額亦不會改變。
所以在财産損失險中,如果對于賠償數額存在異議,往往會聚焦于貨損項目、程度、數額方面,而不會糾結于評估方式。
相反,對于責任險來說,由于其系基于保險合同代被保險人對第三人進行法律賠償,合同簽訂時往往隻會框定大緻賠償範圍,而不會約定損失評估方式。保險人在面對此類案件時,不僅可以對貨損項目、程度、數額提出抗辯,還可以對評估方式、市場價等等因素提出異議。
本案系2019年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個現實案例,實務中甲乙所簽訂的保單為财産損失險,保險公司并未對貨損項目、數額、評估價值持有異議,僅對是否向第三人給付提出異議,最終敗訴。
結語:
不論是被保險人、投保人亦或是保險人,理清财産損失險、财産責任險區别,注意其适用法條的不同,才能更好的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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