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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重新鑒定傷殘等級的期限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0 02:45:56

申請重新鑒定傷殘等級的期限?指導案例24号:榮寶英訴王陽、永誠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申請重新鑒定傷殘等級的期限?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申請重新鑒定傷殘等級的期限(如損傷與傷殘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1

申請重新鑒定傷殘等級的期限

指導案例24号:榮寶英訴王陽、永誠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2年2月10日,王陽駕駛轎車與行人榮寶英發生碰擦緻其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王陽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榮寶英無責。榮寶英傷情經鑒定:1.榮寶英左桡骨遠端骨折的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左下肢損傷的傷殘等級評定為九級。損傷參與度評定為75%,其個人體質(年老骨質疏松)的因素占25%。

【裁判要點】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2、法官解讀:關于最高院24号指導性案例中“特殊體質”的理解

就24号指導性案例來說,該案中原告患有骨質疏松症,該症狀為随着年齡的增加而導緻的骨組織微結構的破壞,其中骨脆性增加,為代謝性骨病。最高院24号指導性案例将這一病症直接抽象為“體質狀況”,往往忽視了體質狀況的成因,造成概念上的誤用。我們認為,結合具體案情,“特殊體質”應作如下理解:

首先,特殊體質形成是由客觀因素造成的,客觀因素主要指遺傳、年齡增長、生活工作環境等。但是不包括當事人因酗酒、吸毒等自身原因引發的特殊體質,當人超越正常的生活方式而由其自我意志幹預導緻的特殊體質不宜由侵權人承擔所有的損害賠償。

其次,轉殊體質應當是侵權行為發生時已經顯現。最高院24号指導性案例中,原告的疏松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已經在病理上存在,且根據年齡和其他症狀可以判斷出來。如果侵權行為發生時,從外觀上不能判斷特殊體質已經顯現,應不予考慮。

最後,特殊體質在侵權行為發生前不至于出現和加重症狀體征。特殊體質作一種客觀因素造成的體征病症,雖對個人生活産生一定影響,但是屬于相對穩定生病情。如果受害人處于出現新的病症或病症不斷加重的過程中,已達罹患嚴重疾的程度,不得一律仍作為“特殊體質”對待,以避免侵權人承擔過重責任。指導生

案例中的骨質疏松病情相對穩定,并未發展成嚴重疾病,仍處于“特殊體質”範疇。

3、關聯案例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劉某雲與李某蘭、中國平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案件索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蘇民再123号

【裁判要旨】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侵權的構成要件。侵權因果關系分為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和責任範圍的因果關系,前者判斷侵權行為與權益被侵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後者判斷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系。毋庸置疑,本案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與劉某雲發生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侵權責任成立上并無争議。本案的争議焦點主要集中在責任範圍因果關系的認定上。即作為侵權人的交通事故責任方,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究竟有多大,是否應當對劉某雲構成十級傷殘的這一損害後果承擔全部責任。本院認為,現實世界中侵權結果的發生,成因錯綜複雜,不可一概而論,一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有時與數個行為之間均存在因果關系,應當考慮數個侵權行為對損害後果的損害參與度,即原因力比例的問題。當受害人本身存在特殊體質的時候,亦應當考慮原因力比例。道路交通事故本身是過失責任,對于損害結果加害人也不願發生,至于受害人體質如何不是侵權責任人所能夠預料的,如果全盤否定損傷參與度,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受害人的原有疾病或損害并非加害人造成,加害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不可能預料到會出現加入受害人自身體質原因造成的結果,故當道路交通事故與受害者自有的損傷因素疊加造成了損害後果,就必須找出造成最終損害後果的原因,區分各個原因作用力的大小,才能有效劃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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