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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是擔保還是信用怎樣确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2 23:49:26

什麼是信用?

在講授信之前,我們先要理解一個概念,那就是“信用”。信用是現代市場經濟運行的基礎,對于信用内涵的界定,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信用屬于道德的範疇,其内涵是信任、資信、誠信。我國詞源對信用解釋為:“人之道德,有誠笃不欺,有約必踐,夙為人所信任者,謂之信用。詞源的解釋主要是在道德方面對信用進行的概括,強調的是說話算數,履行承諾。”;從經濟學和金融學的角度來看,信用的内涵是以償還和付息為基本特征的借貸行為,也即信用是一種以還本付息為條件的特殊價值運動,信用是一種他人認可的未來的履約意願和履約能力。

信用,可以說是一個古老而又現代的話題。

說起古老,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代,當時一些商人在當地的集會廣場上放一條長凳,經營貨币借貸,正是那個時期出現了“信用(credit)”這個詞。當借款人前來借款時,放款人使用這個詞,意思是他相信借款人,這種做法可以說是“信用”的雛形。同時,也出現了“破産(bankruptcy)”一詞。有時,放款人因錯誤相信借款人的償債能力,而發現自己已無法繼續經營時,就會将長凳一摔為二,說明其已經“破産”。

說起現代,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信用關系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關系形成市場秩序,成為經濟社會正常運行的基本條件和價值标準。在我國目前的市場環境下,信貸機構對客戶進行信用分析,對風險進行防範和控制是十分必要的。通過對客戶的信用情況進行分析,可以使商業銀行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貸款風險,保障貸款資産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

從經濟學和金融學的角度來看,信用是一種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的能力,是一種不用立即付款就能換的資金、物資、服務的能力。信用是一個人的無形資産。人無信不立,企業無信不長,社會無信不穩。信用的意思是能夠履行諾言而取得的信任,信用是長時間積累的信任和誠信度。信用是難得易失的。費十年功夫積累的信用,往往由于一時一事的言行而失掉。本書在探讨信用時是基于經濟學和金融學的角度。

什麼是授信?

所謂授信,就是授予信任,在市場經濟中,最常見的兩種授信行為一是信貸,一是賒銷。在金融領域我們常說的授信是指銀行等機構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證的行為。一般認為,信用的要素包括:授信人、受信人、付款期限、信用流通工具和風險。就信貸業務而言,銀行等信貸機構是授信人,借款人為受信人。

由于信貸業務本身是一種授信行為,而信用包括履約意願和履約能力兩方面,信貸機構在辦理信貸業務時需要對借款人的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進行調查和了解,并且需要在調查和了解的基礎上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決定是否對借款人授信以及授信的額度和期限。

“授信”與銀行業務和風險天然相伴,然而《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監法》這些大法中均無此詞。筆者搜遍金融相關法規,均未找到“授信”的普世概念,相反,散落在各個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的授信概念往往是為規範某一類型的授信行為。漢語中一詞多意,是授予信用,還是風險暴露?可能要結合相關語境才能明晰。

授信業務全流程

風險管理過程實質上是規避風險,實現效益,以确保機構授信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一般來說,一筆授信業務至少應主要包括十個流程。

1、授信申請。借款人有授信資金需求時,應根據機構的要求提出授信申請,并承諾所提供的資料合法有效。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況(借款人名稱、經營範圍、财務狀況等),申請授信的基本情況(包括授信品種、金額、期限、利率、擔保方式、用途、用款計劃和還款計劃等),如果涉及項目授信,還應提供項目情況。

2、授信受理。機構在收到借款人相關資料後,指定客戶經理進行受理,根據借款人的情況,設計授信産品,并與借款人讨論,确定授信方案。

3、授信調查。機構在确定授信方案後,由客戶經理進行調查,收集借款人的信息(借款人授信申請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公司章程、購銷合同、銀行對賬單等,若涉及項目授信,應提供項目情況),分析借款人信用狀況、财務狀況、經營情況等,評估項目效益和借款人還本付息能力。同時分析借款人擔保能力,如果涉及抵(質)押物,須分析抵(質)押物權屬情況、市場價值和抵押率等,客戶經理根據調查内容撰寫調查報告,提出調查結論和相關風險控制措施。

4、授信審查。客戶經理将調查報告上交審批部門,審批部門根據調查報告和授信相關資料進行風險評價,對借款人财務狀況、經營情況、還款付息能力和擔保情況進行審查,根據主要風險設置相應先決條件和管理要求,将風險控制在可控範圍内。

5、授信審批。有權審批人按照“審貸分離、逐級審批”的原則,對信貸資金的投向、授信金額、期限和利率等進行決策,逐級簽署審批意見。

6、合同簽訂。機構與借款人應共同簽署借款合同,明确借貸雙方權利和業務,基本内容包括借款品種、金額、期限、利率、用途和還款保障等。對于保證擔保授信,機構還需與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對于抵(質)押擔保授信,機構還需簽訂抵(質)押合同,并辦理抵押手續等。

7、授信發放。機構設立獨立的部門或崗位,負責授信審核發放。授信發放前應确保借款人滿足合同提款條件,并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對授信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監督授信用途實際使用情況。

8、授信支付。機構應設立獨立的部門或崗位,負責授信支付審核和支付操作。目前一般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機構将授信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直接支付給其交易對手,确保授信按約定用途使用。

9、貸後管理。機構應監督借款人授信使用情況,跟蹤了解借款人的财務狀況及還款能力,檢查抵(質)押物有效性和保證人擔保能力,客戶經理定期收集借款人的财務報表,并了解借款人實際生産經營情況或項目實際施工情況。

10、授信收回或處置。機構應在授信到期前向借款人提示到期還本付息。對于授信展期的,機構應評估展期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對因借款人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授信的,機構可與借款人協商授信重組;對于不良授信,機構應按照規定采取核銷或保全處置方式。

授信業務中全流程風險管理的主要内容

根據機構授信業務的相關流程,結合全流程風險管理要求可按三個風險管理流程進行控制。

第一,風險端口前移,現場論證,提出風險控制措施,完善和優化授信方案。

第二,優化審查審批流程提高質量,有針對性地提出先決條件和管理要求,使之更具操作性,便于貸後管理。

第三,定期與資産監控部溝通,了解每月增加的不良授信情況,分析不良授信産生的主要原因,并對授信審批過程中如何避免該類風險提出相關建議,舉一反三。

1、風險端口前移完善授信方案。風控經理提前介入一些綜合性高的項目,協助客戶經理現場調研,了解借款人基本情況和項目的真實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風險控制措施,完善和優化授信方案;對于一些條件未成熟項目,與分支行營銷部門前往現場調研,逐步完善授信方案。

例如,某機構上報了一筆土地儲備貸款,貸款金額2億元,期限5年,利率按同期限基準利率執行,以儲備的土地使用權提供抵押擔保。

風控經理應與客戶經理等人前往現場查看地塊儲備進度,實際施工進度情況,并了解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四至範圍、土地面積、已取得證照等),項目投資結構及籌資結構(總投資中土地補償費、土地開墾費等,籌資中自有資金金額及比例等),還款來源(土地拍賣收入及返還比例等),擔保情況(抵押物權屬情況、抵押物價值、抵押率等)。

客戶經理根據貸款資料清單收集相關的資料,查看借款人是否是政府融資平台、項目的證照是否齊全、總投資是否合法合理、籌資結構是否合理、還款來源是否充足、抵押物是否有效充足等。若總投資超過發改委批複,應說明超支具體原因,超支理由應充分;項目還款來源不充足,應提供補充還款來源;抵押物價值偏高,建議增加抵押物,降低貸款風險;風控經理協助客戶經理提出風險控制措施,完善授信方案,上報授信審批部門。

2、優化審查審批流程提高質量。機構審查審批人員應獨立于其他部門,保持審查審批的獨立性,并按照不同審批權限,及時審查審批授信,提高工作效率,有針對性地提出先決條件和管理要求,使之更具操作性,便于貸後管理。

風控經理根據客戶經理提供的調查報告和相關資料,按以下順序審查授信。筆者仍以土地儲備貸款案例進行分析:

(1)首先了解借款人是否是政府融資平台,若是,則新增的平台貸款要滿足五個條件,同時,其投向限于有償還能力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域額,包括公租房、廉租房、經濟适用房、動遷安置房、棚戶區危房改造、大型居住社區等,以及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等監管結構規定的用途。

(2)分析借款人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若資料不完整,待資料完整後再審查分析。

(3)了解項目總投資确定依據,分析是否有發改委的批複,一般按照發改委的批複确定項目總投資,若最終項目确定的總投資超過了發改委批複的總投資,應說明具體原因,分析原因的依據,若依據不夠充足,則項目總投資應按照發改委批複确定。

仔細查看發票和憑證,分析已投入項目資金是否到位,發票金額與已投入資金是否相符,已投入資金與施工進度是否相匹配,并分析資本金是否足額有效,項目資本金不得低于項目總投資的20%,若借款人存在多個項目,應對資本金進行分攤,并分析本項目資本金是否足額。

(4)了解還款來源主要内容,若是動遷地塊土地出讓收入,需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确定該地塊用途,分析是住宅用途、辦公用途還是商住用途等,再可上搜房網查詢該地塊周邊近期相同用途的土地出讓收入,并考慮淨地率等因素确定項目預計的土地出讓收入是否合理,另外考慮返還比例,借款人實際可獲得土地出讓收益,分析是否能夠覆蓋貸款本息。

另外了解借款人對外融資規模,分析對外融資規模與可獲收入是否匹配合理,如果不合理,應提供其他補充還款來源。

(5)了解貸款采取何種擔保方式,若采用抵(質)押擔保方式,則需要說明抵(質)押物權證号、權利人、房地坐落、土地性質、土地面積、建築面積、抵(質)押物價值及認定方式、法定優先受償權、抵(質)押率等,了解抵押物目前用途,是出租還是自用,若抵押物出租,則應告知承租方抵押事項。

若采用保證擔保方式,則應評價保證人,信用等級多少、即期的資産負債、經營情況,分析其是否具備擔保能力。

土地儲備貸款采取預告登記,則應關注預告登記相關手續辦理情況。

3、定期溝通協調與舉一反三。定期與資産監控部溝通,了解每月增加的不良授信情況,分析不良授信産生的主要原因,具體是由于貸前調查不透徹,還是貸時審查不謹慎,還是貸後檢查不到位,并對授信審批過程中如何避免該類風險提出相關建議,舉一反三,提升授信質量。

例如,從2013年起鋼貿企業開始出現“跑路潮”,究其原因主要是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核不嚴,貸後管理不到位,授信資金跟蹤不到位導緻信用不斷擴張。鋼貿企業存入30%保證金開立銀行承兌彙票1000萬元,敞口大多為互保或聯保,再将銀行承兌彙票去他行貼現,貼現資金再用于開立銀行承兌彙票,如此循環,300萬元資金最終可獲得幾千萬甚至幾億元授信,授信風險無限放大,一旦一處資金鍊斷裂,銀票不能按期歸還,另外保證人實際代償能力較差,銀行授信一下子出現大規模逾期并産生連鎖反應。

授信語境分析

授信是擔保還是信用怎樣确定(信用和授信的本質)1

(一)動詞與名詞

從漢語言角度,授信既可以是動詞也可以是名詞,“授”是“授予”、信是“信用”。如果作為動詞,是銀行“授予信用”的行為或過程;如果作為名詞,則是銀行對客戶“授予的信用額度”。

(二)主動與被動

站在銀行角度,授信是銀行信用風險管理的起點,并伴随客戶用信的全過程。站在客戶角度,授信是獲得銀行信用的開始,通過合理的杠杆放大資産與負債規模,所以對客戶而言,去掉“扌”的“受信”這個詞更恰當。

(三)名詞前加定語

如果在名詞“授信”前加定語(形容詞或名詞)形成的新名詞可以理解為授信的品種或分類。比如,“表内授信”與“表外授信”,“法人授信”VS“個人授信”,“集團客戶授信”與“單一客戶授信”,“全額授信”VS“敞口授信”,“新增授信”與“存量授信”,等等。各種同義詞、近義詞、反義詞加在授信之前構成了相當多的結果,但均無“不合規”之意。

(四)動詞前加副詞

如果在動詞“授信”前加上一個副詞形成的新動詞則可以理解為授信行為或授信管理的某種方式,比如,“公開授信”與“内部授信”,“統一授信”與“多頭授信”,“集中授信”與“分散授信”,“聯合授信”與“單獨授信”,“超額授信”與“過度授信”,“本地授信”與“異地授信”等等。個别動詞所代表的行為往往是區分合不合規的分水嶺。

(五)動詞後加補語

如果在“授信”這2個字後加名詞補語多為1104和客戶風險統計的範疇,比如,授信額度、授信金額、授信淨額、授信敞口、授信餘額、授信期限、授信日期,等等。當然還可以加更多的疊詞來明确其具體含義,比如,實際使用授信金額、未使用授信額度、現有業務餘額占用授信、貸款餘額占用貸款授信額度、單戶授信總額50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型企業,等等等。

正因為授信前後加上不同的疊詞其概念會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單獨來定義“授信”的概念難度很大,必須要結合特定的場景。筆者通過法規中對授信概念的演進讓大家體會其中動詞和名詞之間的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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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内涵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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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在衆多法規中均提及“授信”一詞,而且再三強調“統一授信”,其根本目的還是通過有效的授信管理機制來防範借款人或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但授信一詞的概念在發展過程中其内涵和外延是在不斷變化和擴充的。

(一)授權與授信

最早可以追溯到授信明确定義的法規是人民銀行于1996年發布的《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6〕403号)。該辦法發布有個背景,信息化聯網讓大型銀行和股份制銀行有了轉軌一級法人體制的基礎。而要實行一級法人體制,就必須要建立法人授權管理制度,防止商業銀行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以及關鍵業務崗位超越權限從事業務活動。

授權屬于内部控制,授信屬于風險管理,将授權和授信放在同一部法規裡,原意是想通過内控加強信用風險管理。但該辦法對授信的定義為“是指商業銀行對其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所轄服務區及其客戶所規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額度。具體範圍包括貸款、貼現、承兌和擔保。”所以這裡的授信卻是名詞“風險暴露”的概念。

(二)統一授信

銀行在經營中通過分散授信、多頭授信來繞開監管規定,放大對客戶的授信風險集中度屢見不鮮。早在1999年,人民銀行就印發《商業銀行實施統一授信制度指引》(銀發〔1999〕31号),以此來改進銀行授信管理制度,并提出授信主體、授信形式、不同币種授信、授信對象的“四統一”。

該辦法明确了統一授信的概念,“是指商業銀行對單一法人客戶或地區統一确定最高綜合授信額度,并加以集中統一控制的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包括貸款、貿易融資(如打包放款、進出口押彙等)、貼現、承兌、信用證、保函、擔保等表内外信用發放形式的本外币統一綜合授信”。

這裡的統一授信已演化為動詞——确定最高綜合授信額度,而“最高綜合授信額度是指商業銀行在對單一法人客戶的風險和财務狀況進行綜合評估的基礎上,确定的能夠和願意承擔的風險總量。”因此,授信的目的是核定客戶的風險暴露程度。

(三)内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

2004年4月2日印發的《商業銀行與内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4年第3号)第19條,将授信定義為“商業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産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貸款、貸款承諾、承兌、貼現、證券回購、貿易融資、保理、信用證、保函、透支、拆借、擔保等表内外業務”。該定義将“授信”定義為動作,屬于動詞授信。

該文同時還限定了關聯交易授信集中度監管指标。比如,商業銀行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淨額的50%”。所以該文同時包括名詞“風險暴露”的概念。

(四)授信盡職

2004年7月16日印發的《商業銀行授信盡職工作指引》(銀監發〔2004〕51号)第2條,将授信定義為“對非自然人客戶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貸款、項目融資、貿易融資、貼現、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購等;表外授信包括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兌等。”這裡的“授信”是名詞概念,隻列舉了授信品種,但該指引卻是用來規範銀行授信管理和授信行為,對于動詞“授信”用“授信工作”明确。

(五)集團客戶授信

2003年12月23日印發的《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5号)第4條,未對授信定義,隻是說明授信業務包括“貸款、拆借、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保理、擔保、貸款承諾、開立信用證等。”

此後該指引分别與2007年和和2010年進行了兩次修訂,并明确授信為“商業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産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但不限于:貸款、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保理、擔保、貸款承諾、開立信用證等表内外業務”。該指引中“授信”為動詞,頒布的目的也是為了加強集團客戶授信業務的風險管理,并首次提出授信的三原則:統一、适度、預警。

(六)三法一指引

2009年至2010年,銀監會印發“三法一指引”,即流貸、固貸、個貸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也包括授信的概念。比如《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1号)第6條“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這裡是“風險暴露”的概念。第15條“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内部評級制度,采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這裡的提到了授信管理的前奏,對客戶進行信用評級,測算客戶可“受信”的額度。

(七)同業授信

傳統以來,對銀行授信政策規範均集中在非同業客戶,随着銀行同業業務發展壯大,對同業風險暴露也開始逐步予以關注。2014年5月8日印發的《關于規範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140号)第6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由法人總部對表内外同業業務進行集中統一授信,不得進行多頭授信,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這裡首次提出同業業務也需要授信,并體現了授信管理的3種要求:授信主體的規範、授信對象的統一、授信額度的确定。

(八)穿透授信

2016年10月15日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信用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6〕42号)要求商業銀行改進統一授信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将貸款(含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債券投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開立信用證、保理、擔保、貸款承諾,以及其他實質上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載體投資應按照穿透原則對應至最終債務人。在全面覆蓋各類授信業務的基礎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确定單一法人客戶、集團客戶以及地區行業的綜合授信限額。綜合授信限額應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及其并表附屬機構授信總額。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将同業客戶納入實施統一授信的客戶範圍,合理設定同業客戶的風險限額,全口徑監測同業客戶的風險暴露水平。對外币授信規模較大的客戶設定授信額度時,應充分考慮彙率變化對風險暴露的影響”。

42号文雖然是規範銀行統一授信管理,但對名詞授信的概念在同業授信中已引入“風險暴露”概念,2018年,銀監會正式發布《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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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策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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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們現在會用“風險暴露”指意名詞授信,以與動詞“授予信用”進行區分。在讨論如何授予借款人或交易對手合理的信用額度時,無法回避的一個問題就是敞口授信和全額授信,作為兩種不同的授信餘額計算方法,監管部門在法規中并未明确,各行的授信額度的确定方式也是多種各樣。

(一)敞口授信

常見的敞口授信策略比如扣除合格抵質押物來計算授信額度,有點類似“淨額結算”的概念,淨額結算是指使用交易對手的存款對該交易對手的借款進行扣減。如此一來,授信淨額等于授信餘額扣除抵質押在銀行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産,比如,保證金存款、本行存單和國債。

正因為淨額結算可以将銀行的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之内,所以理論上可以給交易對手無限授信,典型的是滾動簽發百分之百保證金的銀行承兌彙票。站在微觀角度承兌、本行貼現都是低風險業務,但實際上無窮擴大了銀行自身和交易對手資産負債表,導緻杠杆無極限。而站在宏觀角度則是貨币資金空轉,廣義信貸資金未全部流入實體經濟,導緻央行的貨币政策效果變差,這也是MPA将廣義信貸增速作為核心考核内容。

(二)全額授信

全額授信在監管法規中多體現為統一授信、适度授信,“統一”既包括表内業務與表外業務的統一,也包括集團客戶成員的統一;“适度”是指對交易對手的授信金額應控制在其可承受範圍之内。全額授信實則是對交易對手可承受信用的一種判斷,需要考慮很多因素,比如盈利能力、用信目的、資産負債率(杠杆率)、其他可獲得融資的渠道,等等。否則短期授信可能被動變為長期授信。

我們在“對符合标準的小微企業債權”可以找到全額授信的答案。除符合小微型企業标準外,風險暴露不超過500萬元,而對風險暴露的判斷标準包括表内外餘額(表外為乘以對應的信用轉換系數後的金額),但不考慮資産減值準備和風險緩釋。什麼意思了?全額授信就是确定對交易對手風險緩釋前的最高風險暴露,即便交易對手提供了保證金、本行存單和國債這樣的合格抵押品,也不扣除。

(三)策略選擇

如果所有銀行均按照全額授信方式來操作,雖然可以防止過度授信,但又會帶來新的問題,比如未考慮借款人或交易對手可提供的合格抵質押帶來的風險緩釋作用,以及合格質押和擔保導緻的風險轉移作用。因此,銀行至少要同時考慮授信的兩種策略。一是控制交易對手最大可承受信用,二是控制自身大額風險暴露在限額之内。我們以傳統的授信集中度來舉例。

案例

假設,A銀行資本淨額1000億元,B銀行資本淨額10億元,C企業資産和所有者權益均為30億元,默認最大資産負債率為70%。銀行對企業可以授信,銀行之間均可相互授信。

其一,A銀行對C企業可以采取全額授信的方式,測算才啟用最大受信金額為70億元,一方面授信集中度永遠不會超标,另一方面企業達到最大授信後,資産100億元,負債70億元,不可能通過提供存貸再擴大規模,否則資産負債率将超過70%。

其二,B銀行對C企業需要采取敞口授信的方式,雖然C企業最大可受信70億元,但企業扣除合格抵押品後,最高也隻能用信1.5億元,否則B銀行集中度超标。但全額授信對B銀行來說就難以确定。

其三,A銀行對B銀行可以采取全額授信的方式,因為A銀行對B銀行的同業融出比例即便達到500億元(考慮一級資本淨額還能更多)也不會超标,而B銀行同業負債還不能超過全部負債的三分之一,永遠在A銀行的授信額度之内。

其四,B銀行對A銀行需要采取敞口授信的方式,因為B銀行對A銀行的同業融出比例最高為5億元(假設B銀行無二級資本),A銀行如果提供了一定金額的合格抵押品,其授信總額會水漲船高。

綜上所述,是采取全額授信還是敞口授信策略,還是和銀行自身的資本大小密切相關。這就解釋了為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難以建立合理的授信政策,更多是采取敞口授信方式了。這也難怪,資本小了,沒有話語權。

當然,授信遠非如此簡單,上述案例還是停留在銀行内部授信的方式,并不對授信對象公開。如果是公開授信還要考慮未使用額度是否可以随時無條件撤銷,因為不可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也會形成風險暴露。這就留在另一篇筆記《大額風險暴露》中來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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