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有數據顯示,2017年青島市共辦理婚姻登記55254對,離婚登記22405對。2017年全市兩級法院共審理家事案件14824件,在一審中離婚案件占比達到73%,案件數量約為10821件。種種數據表明,近年來,離婚案件的數量呈逐年攀升的狀态。
同時不乏在巨大的生活、工作壓力及外部環境的影響下雙方已無感情,但為了子女還在艱難維持婚姻關系的“名義夫妻”,以下就是這樣一個案例,但是這并不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可以單方處分共同财産的借口!
高先生和劉女士于2003年登記結婚,2010年高先生與婚外第三者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劉女士和高先生發生争執後兩人便經常分居,兩人礙于子女和老人的勸阻,一直沒有辦理離婚手續。2015年,劉女士從子女口中得知高先生正打算将房屋低價賣給自己的弟弟,房屋當時市場價大約400萬元,高先生和弟弟經中介公司已經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房價格為200萬元。劉女士得知後非常氣憤,向法院提出了離婚糾紛,根據律師建議迅速對涉案房屋進行了财産保全,以防止房屋被私下過戶,并請求判令按照夫妻共同财産分割涉案房屋。
佛說,前世的五百次回眸才換來今生的擦肩而過...。世人卻不懂得珍惜,丈夫全然不顧曾經的相濡以沫,要如此對待妻子,使雙方對簿公堂,此種情況下,法律也會從公平公正的角度出發還女方一個說法!
法院判決:
夫妻之間互相具有家事代理權,根據家事代理權的規定,對于日常家庭事務項目内的處分,夫妻雙方均能以自己個人名義進行,并自然對配偶方發生法律效力。但家事代理權範圍不包括對生産和生活資料的重大财産處分。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或者追認,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屬于超越家事代理權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共同财産。
本案中,高先生無權處分共有房屋的行為,其弟弟對該房屋的性質和高先生夫婦之間的矛盾是明知或者應知的,而其依然與高先生單方簽署購房合同,不能認定其對高先生處分共有房屋屬于無權處分這一事實存在善意。其次,高先生弟弟也沒有以一個合理的對價作為購房款,涉案房屋也并未實際辦理過戶登記。故法院最終判定涉案房屋作為夫妻共同依法分割,由高先生和劉女士按份共有,每人享有50%的份額。劉女士持生效判決通過依法執行,變更了房屋登記狀态,并成為了按份共有人。
法律依據:
夫妻單方處分共有房産時,法律對另一方權利的保護途徑無非是宣布處分行為無效,從而賦予另一方以追回權。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89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财産的,一般認定無效。”而保護第三人合理的信賴利益,則有兩種途徑:一種途徑是确認無權處分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有效,使第三人受到有效合同的保護。這種途徑在立法上是通過限制共有人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進行抗辯的方式實現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第2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财産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緻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另一種途徑是通過善意取得制度使第三人直接取得房産的所有權。如《民通意見》第89條同時規定,“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财産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财産的人賠償。”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則明确将不動産納入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11條則從對共有人追回權限制的角度進一步強調了第三人善意取得房産的條件。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