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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的适用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14 05:43:09

民法總則的适用?以下内容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發布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在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具體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時,可以根據《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進行說理,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民法總則的适用?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民法總則的适用(關于民法總則适用的法律銜接)1

民法總則的适用

以下内容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發布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在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具體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時,可以根據《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進行說理。

關于民法總則适用的法律銜接

  會議認為,民法總則施行後至民法典施行前,拟編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訂的物權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編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保險法、票據法等民商事特别法,均可能存在與民法總則規定不一緻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立法法》第92條、《民法總則》第11條等規定,綜合考慮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特别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等法律适用規則,依法處理好民法總則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問題,主要是處理好與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的關系。

  1.【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關系及其适用】民法通則既規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規則,也規定了合同、所有權及其他财産權、知識産權、民事責任、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适用等具體内容。民法總則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規則,同時作了補充、完善和發展。民法通則規定的合同、所有權及其他财産權、民事責任等具體内容還需要在編撰民法典各分編時作進一步統籌,系統整合。因民法總則施行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在此之前,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規定不一緻的,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法律适用規則,适用民法總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據民法總則制定了關于訴訟時效問題的司法解釋,而原依據民法通則制定的關于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隻要與民法總則不沖突,仍可适用。

  2.【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的關系及其适用】根據民法典編撰工作“兩步走”的安排,民法總則施行後,目前正在進行民法典的合同編、物權編等各分編的編撰工作。民法典施行後,合同法不再保留。在這之前,因民法總則施行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的糾紛,原則上适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民法總則施行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的糾紛,如果合同法“總則”對此的規定與民法總則的規定不一緻的,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法律适用規則,适用民法總則的規定。例如,關于欺詐、脅迫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隻有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欺詐、脅迫行為的,被欺詐、脅迫一方才享有撤銷合同的權利。而依民法總則的規定,第三人實施的欺詐、脅迫行為,被欺詐、脅迫一方也有撤銷合同的權利。另外,合同法視欺詐、脅迫行為所損害利益的不同,對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規定:損害合同當事人利益的,屬于可撤銷或者可變更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則屬于無效合同。民法總則則未加區别,規定一律按可撤銷合同對待。再如,關于顯失公平問題,合同法将顯失公平與乘人之危作為兩類不同的可撤銷或者可變更合同事由,而民法總則則将二者合并為一類可撤銷合同事由。

  民法總則施行後發生的糾紛,在民法典施行前,如果合同法“分則”對此的規定與民法總則不一緻的,根據特别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法律适用規則,适用合同法“分則”的規定。例如,民法總則僅規定了顯名代理,沒有規定《合同法》第402條的隐名代理和第403條的間接代理。在民法典施行前,這兩條規定應當繼續适用。

  3.【民法總則與公司法的關系及其适用】民法總則與公司法的關系,是一般法與商事特别法的關系。民法總則第三章“法人”第一節“一般規定”和第二節“營利法人”基本上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提煉的,二者的精神大體一緻。因此,涉及民法總則這一部分的内容,規定一緻的,适用民法總則或者公司法皆可;規定不一緻的,根據《民法總則》第11條有關“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别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原則上應當适用公司法的規定。但應當注意也有例外情況,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就同一事項,民法總則制定時有意修正公司法有關條款的,應當适用民法總則的規定。例如,《公司法》第32條第3款規定:“公司應當将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而《民法總則》第65條的規定則把“不得對抗第三人”修正為“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經查詢有關立法理由,可以認為,此種情況應當适用民法總則的規定。二是民法總則在公司法規定基礎上增加了新内容的,如《公司法》第22條第2款就公司決議的撤銷問題進行了規定,《民法總則》第85條在該條基礎上增加規定:“但是營利法人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此時,也應當适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4.【民法總則的時間效力】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民法總則原則上沒有溯及力,故隻能适用于施行後發生的法律事實;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的法律事實,适用當時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其行為延續至民法總則施行後的,适用民法總則的規定。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雖然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但當時的法律對此沒有規定而民法總則有規定的,例如,對于虛僞意思表示、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合同法均無規定,發生糾紛後,基于“法官不得拒絕裁判”規則,可以将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作為裁判依據。又如,民法總則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據當時的法律應當認定無效,而根據民法總則應當認定有效或者可撤銷的,應當适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在民法總則無溯及力的場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進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雖有規定,但内容不具體、不明确的,如關于無權代理在被代理人不予追認時的法律後果,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規定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對民事責任的性質和方式沒有規定,而民法總則對此有明确且詳細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可以在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将民法總則規定的内容作為解釋法律事實發生時法律規定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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