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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被騙起訴時效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7 08:08:32

日常生活中

大家可能遇到過以下情景

天氣預報App要求訪問通訊錄

外賣App要求訪問手機相冊

網購APP要求打開攝像頭

……

那麼

互聯網社交平台收集用戶信息的行為

怎樣才合法呢?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訴稱:其使用微信賬号登錄被告騰訊公司運營的微視APP,該APP會獲取原告的全部微信好友信息,原告在登錄和使用的過程中,微視APP從未告知原告會收集和使用上述信息,原告也從未明确授權微視APP收集和使用上述信息。

微信被騙起訴時效(微視獲取微信好友信息被訴)1

原告認為,被告未明示告知收集信息的使用規則、目的、方式和範圍,且未經原告同意使用其微信個人信息,包括地區、性别和微信好友關系等,微視APP的強制授權行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及個人信息權益,故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并删除所有信息。

被告答辯稱,該司通過《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微信隐私保護指引》向用戶告知了收集、使用用戶所在地區、性别信息,以及用戶在使用微信與其他軟件互通時,其他軟件可以獲取用戶公開或者傳輸的信息,即已告知用戶包括微視在内的軟件将獲取用戶微信信息;此外,該司通過用戶使用微信登錄的方式獲取用戶授權同意,不侵害原告隐私和個人信息權益。

法院認為

本案系互聯網社交平台用戶就收集和處理用戶信息的糾紛,涉及互聯網社交平台個人信息和隐私的法律認定标準以及平台處理個人信息行為的合法性、正當性和必要性原則。

微信被騙起訴時效(微視獲取微信好友信息被訴)2

01

受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核心要件在于“可識别性”,即“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關鍵在于是否在客觀上可識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

判斷與自然人相關的信息是否具有個人信息意義上的“識别性”,可以綜合考量識别場景、識别主體、識别效果、識别作用四個要素。屬于隐私的個人信息重在其“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性”,強調主觀意願,該主觀意願不完全取決于隐私訴求者的個體意志,客觀上應符合社會一般合理認知。

本案中,王某主張微視APP獲取的微信好友關系、地區、性别信息與其在微信中已公開的好友關系、地區、性别完全相同,已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布且從未在微信設置中要求取消,王某主觀上對其不具有隐私期待。據此,法院認定前述真實的微信地區、性别信息及微信好友關系屬于受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不屬于隐私。

02

互聯網社交平台對個人信息收集、使用符合合法、正當、必要原則的評判标準

《民法典》《網絡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均規定,收集、使用用戶所提供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的基本原則。

被告通過相關協議、微視APP的功能界面告知了原告“地區、性别”信息的收集、使用情況,使原告已知曉其個人微信填寫的上述信息已授權微視APP使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平台向用戶披露信息收集、處理的目的和範圍的義務,沒有違反用戶個人對其信息被平台收集和處理的知情權。微視APP和微信平台已通過《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微信隐私保護指引》向用戶披露信息收集、處理的目的和範圍。就訴訟行為發生前,被告通過微視獲取原告地區、性别信息不違反合法性、正當性原則。

被告運營的微視APP強制獲取用戶地區、性别信息未滿足互聯網平台收集處理用戶個人信息的必要性原則。關于正當性的原則。原告在卸載微視APP重新使用同一賬号登錄微視APP并未勾選同意授權的情況下,原告作為用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已經不再授權微視APP使用微信好友關系,微視APP後台仍然将“通知推送”界面中“好友加入微視”默認為開啟狀态,在後台對已儲存的微信好友關系繼續使用的行為不符合王某對其授權行為意思後果的“合理預判”,故微視APP在原告二次下載微視APP未予授權的情況下繼續使用其微信好友關系的行為并未獲得有效的用戶知情同意,不符合正當性原則

法官說法

本案雖然原告主張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其帶來困擾,王某微信“地區、性别和微信好友關系”信息屬于原告在微信中已公開的信息,微視APP從微信處獲取的前述原告個人信息公開和覆蓋的影響範圍與微信相同,尚無證據表明被告将獲取的個人信息通過其他方式給與第三方知曉或使用。原告主張被告行為為其帶來一定困擾,其程度顯然沒有達到《民法典》要求的“嚴重精神損害” 的程度,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求的“損害”存在,對原告主張被告行為造成其個人權益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王某參加訴訟實際産生的合理費用應予支持。故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訴訟請求中主張的合理支出。

數據可以合法自由流通的前提是數據收集和使用的合法性和正當性。自然人作為數據的重要來源主體之一,其個人信息作為數據的基礎來源已經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數據資源類型。在互聯網時代,涉及個人數據的場景和個人信息收集技術手段不斷更新叠代,相應的個人信息範疇擴展到更多行為。

微信被騙起訴時效(微視獲取微信好友信息被訴)3

判斷互聯網社交平台中産生的與自然人相關的信息事項是否屬于個人信息是否滿足“識别性”的要求,應通過識别場景、識别主體、識别效果、識别作用界定。

《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過度處理。

首先,合法原則與場景高度相關,不同場景下用戶數據的收集和使用的方式和程度取決于特定場景下的用戶偏好或期望,即用戶數據的收集和使用是否合理(表現為得到用戶的信任)取決于相應場景下數據行為的可接受性或者說是否為用戶的“合理預期”。

其次,正當原則要求不僅目的正當,還應遵循使用(包括共享和轉讓等)形式和程序的正當性,除應當在個人同意的範圍内合理收集,同時也應保證用戶對個人信息使用和收集的知情權以保證用戶充分理解平台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式和範圍符合其“合理期待”。

再次,必要原則需“禁止過度損害和保障不足”,保障個人信息處理不得超出正當目的、損害最小以及信息處理的内在利益均衡。

在舉證責任分配上,綜合考慮互聯網平台與個人用戶就用戶信息收集處理是否符合法律要求這一事實的舉證能力、舉證成本、當事人對證據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法院認為就個人信息收集和處理過程中是否符合合法、正當和必要性原則,應當主要由互聯網平台舉證證明其處理個人信息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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