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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落實八号檢察建議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7 09:38:52

蘇州落實八号檢察建議?●随着房價的上漲,住房支出在人們的衣食住行中成為支出最大的一筆費用,住房問題已成為百姓關切的話題,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蘇州落實八号檢察建議?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蘇州落實八号檢察建議(讓陽光照進每一個房間)1

蘇州落實八号檢察建議

●随着房價的上漲,住房支出在人們的衣食住行中成為支出最大的一筆費用,住房問題已成為百姓關切的話題。

●圍繞房屋産權、采光權等生出許多悲歡離合,也産生了大量的訴訟糾紛。

●檢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旨在讓公正的陽光照進每一間屋子,照亮每個人的心房。

買到手的房子“飛”了

抗訴成功使買房人終獲房屋所有權

幸福的人都是相似的,不幸的人,卻各有各的不幸。陸英經曆過不幸,但又是幸運的。

2011年,陸英和丈夫從劉芳手中租到了一套房子。夫妻倆帶着三個孩子居住于此,并做些小買賣。天有不測風雲,2014年,陸英丈夫病逝于出租房中。這時,一個叫王強的人拿着房産證自稱房主,說這房子裡死了人晦氣,要陸英買了這房子,她要不買就必須搬走。

因為給丈夫看病,陸英在經濟方面已經捉襟見肘,隻能跟王強商量能不能再便宜些。雙方最終以30萬元的價格成交。陸英到産權登記部門查明房産證是真實的,于是東挪西湊借了30萬元,以兒子的名義與王強夫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辦理了過戶登記,取得了房産證及國有土地使用證。

房産證剛到手,陸英突遭當頭一棒:A公司找上門來要房子,稱王強夫婦早在20年前就将房子賣給A公司了,公司雖然把房子租給職工劉芳等人居住,但公司才是房屋的所有人。

A公司索要房子無果後,于2014年9月7日提起訴訟,主張王強夫婦與陸英夫妻惡意串通侵害公司權益,要求法院判決确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強夫婦一房二賣存在過錯;陸英應知或明知房子屬于公司所有仍然購買,雙方惡意串通,合同無效。2015年3月19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确認王強夫婦與陸英兒子李東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王強夫婦不服上述判決,上訴至徐州市中級法院。法院審查認為,交易價格低于稅票價格近6萬元,據此推斷陸英一方存在惡意,遂駁回王強夫婦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王強夫婦向江蘇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但被駁回。

A公司勝訴後,向産權登記部門申請注銷變更登記。就這樣,2016年12月12日,陸英母子買到手的房子“飛”了。

2018年1月22日,王強夫婦向徐州市檢察院申請監督。為什麼A公司20多年沒有辦理過戶?陸英母子知道房子已經賣給A公司了嗎?帶着疑問,承辦檢察官調閱了卷宗材料,并去實地調查取證。

原來,A公司拿到房子後,既沒有簽訂書面購房合同,也從未要求王強夫婦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房子一直登記在王強夫婦名下。

沒有證據證明陸英知道王強夫婦曾把房子賣給A公司,且購房活動全都在房管局監管下進行,房價低于稅票價格也有正當理由——房齡20多年,且有人病逝房中,王強夫婦自覺房屋價值受到影響。據此,檢察官認為,房子價格雖然低于稅票價格,但在情理之中,法院以此推斷雙方惡意串通,确認合同無效,明顯不當。

2018年4月12日,徐州市檢察院提請江蘇省檢察院抗訴。同年5月25日,省檢察院向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同年9月6日,省高級法院決定提審該案。

2020年10月23日,江蘇省高級法院作出再審判決,認為A公司主張陸英母子明知或應知公司買房在先的證據不足;陸英母子購房前查詢房屋權屬情況,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房屋價格低于稅票價格,當事人的解釋合情合理,且并非顯著過低,不能據此認定陸英存在明顯惡意。故認定,王強夫婦同陸英母子間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因而撤銷原一審、二審判決,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

目前,房屋已經解除查封,過戶手續正在辦理中。

采光權糾紛訴訟無門

啟動監督程序為申請人赢得一縷陽光

推開窗,清晨的第一縷陽光灑在臉上,一天美好的生活都從這裡開始。然而,這縷陽光,對于申請人劉博而言卻是奢侈品。

劉博與銅華公司系前後院鄰居,銅華公司有座兩層樓房,位于劉博房屋的南面,距離劉博房屋很近,嚴重影響室内采光。劉博一家人長年生活在每天光照不足的屋子裡,享受陽光成了全家的奢望。

劉博多次與銅華公司交涉,要求銅華公司拆除涉案樓房,并賠償因此給自己造成的損失,但均未得到解決。無奈之下,劉博将銅華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劉博訴稱,由于銅華公司的樓房遮擋,自家房屋每天的光照時間僅一個多小時,冬至日見不到陽光,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最低采光标準,因此自己與家人身心健康受到損害。

銅華公司辯稱,公司樓房于1998年改建為兩層,劉博的房屋是在2005年購買,且買房時就知道采光不好,10年後才來起訴,要求拆除樓房賠償損失,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審查後發現,銅華公司對樓房改建并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屬于違章建築,對于違章建築的處理屬于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故認為劉博的訴請不屬于法院受案範圍,遂裁定駁回劉博的起訴。

這樣的裁判結果讓劉博始料未及。得知檢察機關有對民事案件的監督權,于是,他來到徐州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辦案檢察官依法調閱審判卷宗,并實地走訪,測量觀察,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慢慢厘清前因後果。銅華公司樓房原本隻有一層,1998年時加蓋一層,與劉博房屋之間相距僅5米左右,嚴重影響劉博房屋的采光。依照我國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規定,住宅日照标準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時,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該房屋顯然無法達标。

檢察官還了解到,銅華公司加蓋的第二層樓房确實屬于違章建築。而劉博時隔10年才提起訴訟,是因為他原是銅華公司的職工,該房屋原為銅華公司所有,劉博自1990年開始租住在這個房子裡,2005年時購買了該房屋。正是考慮到這層關系,劉博才不願與銅華公司徹底鬧翻。

檢察官認為,這起案件并不是因違章建築的權屬而産生的糾紛,而是因采光而引發的相鄰權糾紛。劉博以銅華公司樓房影響自家房屋采光為由提起訴訟并請求賠償,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範圍,法院不受理該案,将導緻劉博的訴權無法正常行使。

得出結論後,徐州市檢察院立刻啟動監督程序,依法就本案提請江蘇省檢察院抗訴。江蘇省高級法院采納抗訴意見,認為盡管城鄉規劃法第64條、第65條規定,未取得規劃審批手續進行建設的,由相關行政機關處理,但本案并非因違章建築的認定、處分引發的争議,而是劉博主張房屋采光權引發的相鄰權糾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範圍,遂将本案發回重審。

有意思的是,在重審過程中,劉博将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由10萬元改為了1元。

再審法院認為銅華公司樓房确實妨礙劉博房屋的采光,依法支持了劉博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判令銅華公司賠償劉博1元錢。但是劉博要求拆除涉案樓房的訴請因系對違章建築的處分,屬于行政機關職能範圍,法院不予審理。

這起因采光權引發的官司,也終于有了結果。

購房者違約卻獲勝訴

不支持監督申請,公開聽證化解矛盾

在民事申訴案件中,最終由檢察機關依法監督的案件,占比并不高,絕大多數均因法院判決并無不當等,被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但是對于這類案件,徐州市檢察機關也會在全面審查的基礎上,做好釋法說理和矛盾化解工作。

2016年10月,劉繼因資金周轉困難,想将名下的房屋出售,便與李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以170萬元的價格将房屋賣給李源。合同約定:房款分3期支付,李源如不按時付清房款,劉繼可收回房子、解除合同。

此後,李源按時支付了第一期房款,但後兩期房款卻沒按約支付,直到劉繼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李源才又支付了部分房款,可尾款仍遲遲不付,劉繼便将李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然而,法院卻認為,李源已經支付了大部分房款,房屋已裝修入住,違約情節顯著輕微,合同應當繼續履行,遂駁回了劉繼的訴請。

劉繼來到徐州市檢察院申請監督。于是,檢察官找到李源調查。李源表示,簽訂合同時,劉繼并沒有告訴他房子已被抵押。但李源已支付大部分購房款,在劉繼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後又支付了35萬元,劉繼也接受了。剩下的30萬元遲遲沒付就是擔心拿不到房産證。況且房子早已裝修入住,此時要求解除合同不合理。

案件全貌已清晰呈現。為公開公正審查此案,今年1月,徐州市檢察院舉行公開聽證,讓雙方當事人充分發表了意見。具有法學專業知識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監督員作為聽證員,在聽證後閉門評議。聽證員認為,李源雖然違約,但違約程度較輕,為維護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合同不宜解除。檢察機關結合評議意見,集體讨論後認為本案判決正确,劉繼對李源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可另行起訴主張。

随後,徐州市檢察院依法作出了不支持劉繼監督申請的決定,并耐心對其釋法說理。最終,劉繼對檢察機關的決定表示理解。

為争樓梯間鄰居不睦

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後改判兩家共有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樓上樓下的鄰居低頭不見擡頭見,一旦因為糾紛鬧上法庭,涉及的可不僅僅是錢的問題,更是耗費時間精力、令人煩心的事。

張宇和薛鋒曾經就是這樣一對“冤家”鄰居。

2006年,張宇和薛鋒協商共同購買案涉房産,薛鋒購買一樓,張宇購買二樓。一樓樓梯間面積總計為17平方米,雖然低矮,但是也可以用來堆放物品,安放洗手池等。對于在二樓為附近學校學生開辦午餐“小飯桌”的張宇來說,這個樓梯間起了不小的作用。

2012年,由于雙方産生隔閡,薛鋒将張宇起訴至法院,要求張宇返還案涉房産一樓樓梯間,并支付樓梯間的使用費。

一審法院認為,樓梯間屬于雙方共同共有,張宇因長期使用該樓梯間,需按照樓梯間面積、地段等支付樓梯間使用費4萬元。

張宇不服,上訴到中級法院。法院審理認為,樓梯間作為樓梯下方的室内獨立空間,不宜認定為共有。因一樓屬于薛鋒所購買的房産,法院因此判決該樓梯間應為薛鋒所有,張宇因長期使用該樓梯間,需按照樓梯間的面積、地段等支付使用費4萬元。

對于此判決,張宇仍不服,申請再審後,被法院駁回。

張宇下定決心,非把這個事給掰扯清楚不可。2019年3月,張宇向徐州市檢察院申請生效裁判監督。

受理案件後,徐州市檢察院民事部門檢察官認真傾聽了張宇的訴求:“當時我們聯合買房時,沒有對樓梯間的歸屬問題進行約定,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樓梯間應當屬于業主共有,而不是歸一樓業主單獨所有。現在法院判決認定那個樓梯間屬于薛鋒,還判我支付4萬元使用費,我實在是太冤了。”

為查清案件的真實情況,承辦檢察官來到案涉房産所在地,進行實地調查核實,發現該樓房的一樓和二樓構造完全一樣。而本案訴争的樓梯間是在樓梯正下方的獨立空間,可以用來存放東西,能夠起到儲物的作用。

承辦檢察官根據實地調查情況,查閱相關法律規定後認為:涉案樓房的樓梯和樓梯間均應屬于公用建築面積,符合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也就是說,張宇和薛鋒同時依法享有對樓梯間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二審法院認定樓梯間屬于一樓業主單獨所有的判決是錯誤的,應予以監督糾正。

為了快速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承辦檢察官一邊做好雙方的釋法說理、矛盾化解工作,一邊向中級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2020年11月,徐州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改判,認定樓梯間屬于業主共同共有。同時,法庭通過調解,促進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并就樓梯間的合理使用達成了新的協議,由張宇支付給薛鋒前期獨自使用樓梯間的費用2萬元。

自此,兩個鄰居恢複了安甯與和睦。

(注:文中人物及單位均為化名)

一門一戶都關切

□徐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韓衛東

300多年前,清代詩人鄭闆橋曾經在詩中寫道:衙齋卧聽蕭蕭竹,疑是民間疾苦聲。些小吾曹州縣吏,一枝一葉總關情。

檢察機關受理的民事申訴案件,就是與百姓關系最為密切的案件,案值或許并不大,但卻事關老百姓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家庭與友鄰關系。

2020年10月14日,全國基層檢察院建設工作會議深刻指出:就是這些“小案”、就是這些“天大的案件”——老百姓身邊發生的大量民事糾紛中産生的案件,最能讓人民群衆感受到公平正義。

徐州市檢察機關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把這些“小案”作為“天大的案件”來辦,通過“小案大辦”,力求把每一個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辦得精細、辦到極緻,努力解決老百姓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

鑒于住房對于百姓的特殊意義,徐州市檢察機關把辦理涉住房案件作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來辦理。辦案中,樹立精準監督理念,規範辦案流程,嚴格證據标準,緊盯法律适用,強化外部監督,力争把每一起案件都辦成精品案件,力求讓正義的陽光照進每一個房間。

對于民事檢察官來說,民事檢察監督,絕不僅僅是區分對與錯,更是一次播種善意的過程、一次構建和諧的努力。在辦理民事監督案件過程中,檢察機關應讓申請人充分闡述申請監督理由,運用調查核實權查明案件事實。對于較為複雜或存在争議的案件,應積極通過公開聽證的方式,主動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并接受社會監督。在依法監督的同時,還應注重對不支持監督申請案件的矛盾化解和釋法說理。對于法院判決無誤的案件,邀請代表委員和律師參與公開聽證和公開答複,共同做好調解或釋法說理工作,最終達到化解矛盾的目标,全力做好息訴罷訪工作,共同維護司法權威,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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