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設案例---簡單剖析“近因原則”
王某的父親今年60歲,于5年前投保了在xx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險,前陣子王某父親外出回家時,在路上被一輛以中低速度正常行駛轎車輕微碰到,導緻王某父親摔倒在地(隻是側身倒地),摔倒後王某父親感到一陣頭暈,随即被送到醫院,在送往醫院的途中病情加重,最後在醫院不治身亡,醫生出具的死亡證明為高血壓引發的腦溢血。父親去世後,王某在悲痛之餘拿着父親的意外保單到保險公司進行索賠。但是保險公司以導緻其父親的死亡是由于高血壓引起的腦溢血,而并非意外事故,因而進行拒賠。本例中,王某父親被汽車輕微碰擦,發生在一般健康人身上,是不會導緻死亡的。王某父親身故的原因是高血壓引起的腦溢血所緻。雖然車輛碰擦屬于意外事故,但不是導緻其死亡的近因,所以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經典案例引入---全面理解“近因原則”
接下來我們來看保險教科書中的一個經典案例——著名的艾思甯頓案:某英國居民冬季打獵時不慎從樹上掉下來,受傷後的被保人爬到公路邊等待救援,因夜間天冷,染上肺炎死亡。保險公司認定緻死原因是肺炎,非意外事故拒付保險金;法院認為被保人的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一從樹上掉下來,判定保險公司敗訴。 案例分析:在艾思甯頓案中,被保險人經曆的過程為“樹上掉下來”一“受傷”一“肺炎”一“死亡”四個事件,其關鍵環節是受傷-肺炎,如何界定這兩者的關系關乎到被保險人的死亡是意外事故還是非意外失事故,也決定了保險公司是否要進行理賠。在不特定的環境中,這兩個事件之間并無充要的邏輯關系,意外受傷事件、感染肺炎事件這兩個事件任一事件都不是另一個事件的必然結果。但是,在特定的場景設定下,如本案例中的寒冬以及荒野,受傷後無法獲得救援的被保險人,染上肺炎就成了幾乎唯一的結果。因而死亡的近因是意外傷害而非肺炎,所以保險人應負賠付責任。
簡單點來說,判斷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否是“近因”的關鍵之處是判斷在此原因之前還有沒有更接近事故發生的原因。來第一個例子來說,王某被車刮碰導緻摔倒,是一個原因且屬于意外事故。但是到王某父親死亡的又一個原因是腦溢血。所以說,導緻王某父親死亡的近因是腦溢血而并非被車刮碰。
“近因原則”之實際運用
近因原則的實際運用在保險理賠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關乎着被保險人能否成功取得保險金賠償。近因原則運用可以分成單一原因、多數同時發生的原因、多數連續發生的原因和多數間斷發生的原因這四類。
①單一原因:如果事故發生隻有一個原因,那麼毫無疑問該原因即為近因,若該原因屬于保險風險,則保險人應對履行保險金給付責任;反之,則不然。
②多數同時發生的原因,如果造成保險事故的原因為一個以上并且同時發生,并且這些原因對于保險事故的發生都是實質性的影響。如果多種原因均屬于保險責任範圍内,則保險人應當履行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多個原因中,有一部分是在保險責任範圍内,另外一部分屬于除外責任,此時,保險人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該承擔多少賠償責任要根據保險損失是否可以進行劃分。如果能劃分開的,保險人僅僅承擔所保風險導緻的損失;如果不能劃分,又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進行協商。
③多數連續發生的原因:如果損失的發生是由具有因果關系的連續事故所緻,保險人是否承擔賠付責任,應當區分情況而定;1.如果導緻連續事故發生的原因中沒有除外風險,則保險人應當進行保險金給付;2.如果原因中既有保險風險,又有除外風險。假設前因A為保險風險,後因B為除外風險,且A是B的必然結果,保險人應當進行保險金的給付。
④多數間斷發生的原因:如果造成損失的風險事故先後出現,假設先發生的風險事故的原因為C,後發生的風險事故的原因為D,且C與D相互獨立,即即後來發生的風險是另一個新爆發而有完全獨立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前因造成的直接或自然的結果。則處理方法與“單一原因”相同,保險人是否應當履行賠償責任僅取決于各個保險事故是否屬于保險人的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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