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統計局發布關于河北省、河南省、貴州省有關地區統計違法案件的通報,三地不同程度存在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情況。其中,河南省焦作市武陟縣、博愛縣、溫縣“有關方面”授意、指使、強令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和人員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還有機構“編造虛假數據并代填代報統計報表”“轉移、隐匿、毀棄相關證明和資料,提供虛假情況”。
國家統計局關于河北省、河南省、貴州省有關地區統計違法案件的通報
媒體報道顯示,就在2020年8月,河南省還曾發布統計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工作情況的通報,提及省、市兩級和包括督察反饋意見指出地方在内的絕大多數縣(市、區)“已建立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
“授意、指使、強令”“轉移、隐匿、毀棄”,國家統計局通報中的一連串動詞可以說令人觸目驚心,特别是結合此前河南言之鑿鑿的“已建立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更是讓公衆觀感幾乎陷入了恍惚之中。
到底是剛建立的防範懲治造假機制“保質期”有限,還是說最新國家統計局通報所點名的武陟、博愛、溫縣三地恰好是此前所謂建章立制的漏網之魚?畢竟,彼時的“已建立”有其相當嚴謹的範圍限制——2019年統計督察反饋指出問題的地方,也并不必然就有2022最新通報所涉縣域,況且還有“絕大多數”這個堪稱完美的兜底概括,看似已經形成一個邏輯閉環。
但統計督察的命中率如此之高,顯然已經很能說明問題。涉事縣域數據造假,難道已經完全建立防範懲治造假機制的省市兩級,居然管不到縣裡?
回到最新通報所指焦作三縣的統計造假行為,可以看到涉事地方不同主體在統計數據造假過程中的角色分工,有必要追問三縣“有關方面授意、指使和強令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和人員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所謂“有關方面”,是人還是機構?其躬身入局參與數據造假的驅動力究竟是什麼?特别是相較于可能相對隐晦的“授意”,又是遇到什麼樣的迫切情形,才需要明晃晃地“指使、強令”相關人員造假?
當然,那些曾經不接受、未領會(甚至消極抵抗)有關方面某些“授意”的機構、人員,是否可以在問責環節考慮适當予以從輕處理?而對此番最新統計督察通報的追究情況,具體到從廳局、縣處到鄉科(但隻有籠統數目字)的處理,特别是“授意、指使、強令”的焦作三縣所謂“有關方面”,其具體的“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内容,也有必要向社會詳盡公示,看一看權責是否匹配。
至于“轉移、隐匿、毀棄”相關證明和資料的情況,也要深究通報所指的行為發生節點,特别是如果出現在統計督察“大兵壓境”之後,這一串已經明确寫入《統計法》的違法行為,有非常明确的對應法律責任:《統計法》第41條規定,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此行為,除了“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應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當然也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立法表述。
統計是國家了解國情國力的重要手段,統計數據造假所傷的,不僅是地方施政的一點所謂面子,更是國家經濟健康科學運轉的根本。屢屢出現統計造假情況,甚至整改反饋報告都可能已經漸成套路——沒有實際整改,隻有例行公文回函交差,這才是最令人憂慮的。
并非隻有法律有對應描述的違法行為才應當被追究,不論是前述焦作三縣“授意、指使、強令”的做法,還是邢台市有關地區代填代報統計報表、毀棄相關證明和資料,或是畢節市和安順市相關地區抵制阻礙統計檢查,均呈現出利用職權人為幹擾統計調查、統計監督的特征。對此,各地要有深刻的反思和堅決的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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