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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與訂金哪個不可退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5 06:19:09

“五一”假期将至,商家借假日商機各種促銷。其中,預付定金是近幾年流行的促銷方式之一,不少消費者提前選定心儀的商品并支付定金,預售期支付的定金可在銷售期折抵更多金額使用。受到商家優惠的吸引,不少消費者匆忙支付了定金。那麼,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消費者應如何正确理解定金規則,又該如何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定金與訂金哪個不可退(定金與訂金哪個不能退)1

提問1:定金與訂金有差别嗎?

A酒店欲租賃B公司的一處房屋作為經營場地,在實地查看過後,A酒店按照B公司的要求向其轉賬20萬元,B公司開具了《收款收據》,載明“已收到房屋訂金20萬元”。關于該筆款項,A酒店稱,是對方要求先支付訂金,才能再協商租賃的具體事宜,但此後雙方對于租金的支付方式、租期未達成一緻意見,而B公司拒絕退還20萬元,因此訴至法院。B公司稱,雙方約定交付訂金後三日簽署租賃合同,但由于A公司的資金問題,雙方一直未能簽署合同,現在A酒店拒絕訂立合同,也無權要求返還訂金。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訂金”不具有約定“定金”性質,此時收受款項一方主張定金權利并要求使用定金罰則的,不應支持。本案中,A酒店向B公司支付的是訂金,不具有保證訂約的擔保性質,不符合定金适用條件,不适用定金罰則。現雙方未訂立正式合同,交納訂金的一方有權要求收取方返還所交訂金,因此對于A酒店要求返還訂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無論是買房、購車這樣的大額交易,還是預定酒店,都可能遇到過支付定金這種情況。作為一種快捷有效的債務擔保方式,定金在促進交易雙方誠信履行合同、提高交易效率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也被稱為“定金罰則”,即“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據此,定金是合同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的款項,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可以适用定金罰則。定金懲罰性的法律效果,可能發生在給付定金一方,也可能發生在接受定金一方,這種雙向懲罰性對雙方當事人均提供了履約保障。

定金與訂金哪個不可退(定金與訂金哪個不能退)2

訂金和定金雖隻有一字之差,但二者所對應的法律後果卻大相徑庭。定金屬于法定概念,具有擔保的性質。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即可啟動定金罰則的适用。如果雙方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但訂金卻并未被法律賦予特定含義及法律後果,更多的是以字面含義理解為預付款、訂約金,不具有擔保的功能。在雙方交易成功時,訂金往往會被吸收進合同總價款,但若交易失敗,無論是何原因,收取訂金的一方均需全額退還訂金,不發生喪失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所以,在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定金罰則的适用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和書寫規範,交易雙方在訂立合同、書寫收據時,一定要注意“訂金”和“定金”的表述,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提問2:定金的數額越高越好?

定金雖具有擔保的功用,但支付的定金并非越多越好。民法典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産生定金的效力。

2018年11月4日,甲乙兩家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不同品牌的房車30台,貨款共計580萬元;甲公司需在合同簽訂後3個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貨款的30%即174萬元作為定金,提車時付清全部貨款的50%,剩餘20%作為質保金,提貨一年後付清。11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160萬元,此後未再支付剩餘款項。2019年3月,乙公司向甲公司發出催款通知,要求其立即支付剩餘14萬元定金,并在3月31日前驗貨、付款、提車。但甲公司主張,其交付定金後發現乙公司的經營範圍沒有銷售汽車及配件,故認為乙公司并非合法的汽車經銷商,不具備售車資質,拒絕支付剩餘款項,并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乙公司返還定金160萬元。乙公司則辯稱,甲公司違約在先,其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甲公司主張乙公司不具備銷售汽車及配件的履約資質,但依據相關管理規定,從事汽車銷售業務并不需要經過審批,因此乙公司超越經營範圍開展業務并不必然導緻甲公司的合同利益受損。依據雙方約定,甲公司需支付全部貨款的30%作為定金,但根據法律規定,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20%,因此合同約定的定金比例過高,超過20%部分的44萬元部分不應視為定金。現甲公司在履行的過程中未按約定期限全額支付首筆付款,且明确表示要求解除合同不再繼續履行,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甲公司支付的160萬元中的116萬元為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罰則,不予返還,剩餘44萬元,因乙公司未舉證證明存在其他損失,應當退還給甲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定金的所有權在約定的定金懲罰條件成立時,即發生轉移,或成為雙倍返還的标準。但定金不能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20%,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定金罰則過于嚴厲,讓雙方承擔過度懲罰的風險。若合同雙方約定的定金數額高于合同價款的20%,超過部分不産生定金的效力,即不具備雙向懲罰性,但超出部分的約定對雙方仍然具有約束力。在實踐中,超過部分往往被視為預付款,并應當繼續履行,但在适用定金罰則時,隻能以合同價款的20%為限進行計算。故在約定定金數額時,交易雙方一定要計算好定金的标準,最大程度地保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提問3:未依約履行合同肯定會被罰嗎?

2019年12月底,小韓與某婚慶公司簽訂了《婚慶服務合同》,約定婚慶公司為其提供婚禮主持、化妝、攝像等服務,婚禮時間為2020年2月26日;各項服務費總計36000元。簽訂當日,接受服務方應交納10000元作為定金,如因接受服務一方違約解除本合同,婚慶公司有權不返還定金并追究甲方違約責任。随後,小韓支付了定金。但在2020年2月初,小韓被承辦婚宴的酒店告知,因新冠疫情的影響,酒店無法在26日為其舉辦婚宴。得知此情況,小韓立即聯系了婚慶公司,協商退還定金事宜。在遭到拒絕後,小韓将婚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全部定金。婚慶公司稱,無論在哪個酒店舉辦婚宴,公司都可以提供婚慶服務,不能因為原來的酒店無法舉辦婚宴,就推定所有酒店都不能舉辦,且合同中也明确寫明定金不退,故不同意返還定金。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簽訂的《婚慶服務合同》合法有效,小韓舉辦婚宴及婚禮的日期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受疫情影響,酒店無法舉辦婚宴,婚禮也無法如期舉行,雙方簽訂《婚慶服務合同》的目的已經無法實現,因此法院對小韓要求解除《婚慶服務合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合同無法履行并非小韓和婚慶公司的自身原因造成,婚慶公司實際也沒有為小韓提供服務,應當返還對方定金。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沒有依約履行合同的小韓,為何可以不适用定金罰則,能全額要回定金呢?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證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受疫情的影響,個别地區加強了對群體性聚集活動的管控,不論是新人還是婚慶公司,暫時取消婚禮已成為必須承擔的防疫責任。本案中,因疫情影響導緻小韓的婚禮無法舉行,這種情況對于雙方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而舉行結婚儀式的時間往往對于新人有重要的紀念意義,小韓已經不能實現其合同目的,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但該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是由于疫情,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任何一方,所以雙方的違約責任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小韓在得知婚宴無法舉辦後,及時向婚慶公司告知并協商解除合同事宜,在此情況下,不應适用定金罰則,小韓可以要求婚慶公司返還全部定金。

“五一”小長假即将來臨,又到了假日消費的高峰時期。不少商家推出了提前支付定金,享受減免價款的促銷活動。面對這些讓人心動的優惠,消費者在支付定金前都務必要看清合同條款,确認好定金的性質,審慎選擇付款。一旦支付了定金,就應當依約履行合同。而作為銷售商家,在經營活動中應當确定合理合法的定金規則,通過簡明的優惠方式和合法的營銷手段進行促銷,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供圖: 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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