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找法網
衆所周知,在我國夫妻想要解除婚姻關系,有兩種途徑,一種就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首選,雙方若能就離婚事宜達成一緻,是可以選擇協議離婚的,那麼,協議離婚需要什麼手續,辦理流程是什麼?下面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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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确認雙方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經有适當的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并發給離婚證。一般隻收取九元的工本費。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
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并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這是辦理離婚手續所要求的内容之一。根據最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财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二、協議離婚辦理流程是什麼
(1)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後,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男女登記離婚後,一方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及子女和财産問題的處理翻悔時,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隻有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應告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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